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2.1

2. Source of Income / 收入来源-1

Publication 519
U.S. Tax Guide for Aliens
税务信息手册第519篇
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

引言 ✤ Introduction

确定你的外国人身份以后,你必须确定收入来源。本章帮助你确定纳税年度内可能取得的不同类型收入的来源。

主题 – 本章讲解:

  • 收入来源规则;以及
  • 共同收入。

本章还讲解在实施共同财产法的国家居住的已婚人士适用的特殊规则。

居民外国人 ✤ Resident Aliens

居民外国人的收入通常按照与美国公民相同的方式纳税。如果你是居民外国人,那么必须在美国税表上填报所有利息、股息、薪资、其它服务报酬、租金或特许使用费收入、以及其它类型的收入。你必须填报来源于美国境内和境外的这些款项。

非居民外国人 ✤ Nonresident Aliens

对非居民外国人征税仅限于其来自美国境内的收入、以及关联于在美国开展贸易或经营的某些收入(参见第4章)。适用于大多数非居民外国人的确定美国来源收入的总体规则可见表格2-1。接下来的讲解涵盖总体规则以及各种例外情形。

提示:并非所有来自美国的收入项目都须纳税。可参见第3章

表格2-1:非居民外国人收入来源规则概要

  收入项目 收入决定来源的因素
薪水、工资、其它报酬 提供服务的地方
经营收入:
个人服务
销售购买的存货
销售生产的存货
 
提供服务的地方
在何处销售
在何处生产
利息 付款人所在地
股息 美国还是外国的公司*
租金 物业位置
特许使用费:
自然资源
专利、版权等
 
矿产位置
在何处使用
出售不动产 物业位置
出售个人财产 卖方的税务住所(同时参见下文个人财产知悉例外情形)
缘于供款的退休金派发 在何处提供挣得退休金的服务
退休金供款的投资收益 退休金信托所在地
出售自然资源 在输出终端根据产品的公平市场价值作分配。更多信息可参见法规第1.863-1(b)节。
* 例外情形包括:外国公司支付的部分股息须算作来源于美国,如果在宣布股息前的3个纳税年度中,该公司总收入的至少25%实质上关联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有特殊规则适用于股息对等款项

利息收入 / Interest Income

通常情况下,来源于美国的利息收入包括下述项目:

  • 美国居民或国内公司的债券、票据、或其它有息债务产生的利息;
  • 纳税年度内的任何时候曾在美国从事贸易或经营的国内外合伙企业或外国公司支付的利息;
  • 原始发行折扣(OID);
  • 来自某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政府的利息。

支付地点或方式对于确定收入来源不重要。对于在证券借贷交易或卖出回购交易中向证券转让人支付的替代利息,确定来源的方式等同于已转让证券产生的利息。

例外:来源于美国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下述项目:

  1. 居民外国人或国内公司就2010年8月10日前产生的债务支付的利息,如果在结束于支付利息前那个纳税年度末的3年期间,付款人至少80%的总收入:
    1. 来源于美国境外;并且
    2. 可归因于个人或公司在海外某个国家或美属领地积极开展的贸易或经营。
    不过,那些利息会被视为来源于美国的利息收入,如果存在以下某种情形:
    1. 利息的接受者与这个居民外国人或这家国内公司相关联。可参见法规第954(d)(3)节知悉“相关人员”的定义。
    2. 该项债务的条款在2010年8月9日后经过重大修改。任何程度的债务期限延长都会被视为重大修改。
  2. 国内公司或国内合伙企业的外国分支机构向存款或取款账户支付的利息,账户是开立在互助储蓄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国内建筑和贷款协会,或者是在其它根据联邦或州法律作为储蓄和贷款或类似协会而设立并受监管的储蓄机构,如果支付或贷记的利息可以由协会抵扣。
  3. 在国内公司或国内合伙企业的外国分支机构存款产生的利息,但仅限于该分支机构在开展商业银行业务。

股息 / Dividends

在大多数情况下,从国内公司收到的股息收入是来源于美国的收入。来自外国公司的股息收入通常是源于国外的收入。第2条规则的一项例外在下文有讲解。对于在证券借贷交易或卖出回购交易中向证券转让人支付的替代股息,确定来源的方式等同于已转让证券的派发。

例外:从外国公司收到的部分股息是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如果在结束于宣布股息前那个纳税年度末的3年期间,该公司总收入的25%或更多实质上关联于在美国的贸易或经营。如果在宣布股息前公司成立不到3年,那么采用成立以来的总收入。确定来源于美国的那部分收入时,用股息乘以下面的分数:

外国公司该3年期间关联于美国的贸易或经营的总收入
外国公司在该期间所有来源的总收入

股息对等款项:美国来源的股息还包括股息对等款项。股息对等款项包括:

  • 根据证券借贷交易、卖出回购交易、或实质上类似的交易而支付的替代股息;
  • 根据某份指定的名义本金合同(NPC)支付的须参照美国来源股息的款项;或者
  • 根据某份指定的股权挂钩票据(ELI)支付的须参照美国来源股息的款项。

股息对等款项包括须参照某笔美国来源股息的任何款项总额,该笔款项系用来计算根据合同须转给纳税人或从纳税人处转出的任何净额,如果纳税人是合同项下的多头方。因此,纳税人可能会被当作已收到股息对等款项,即使他/她有支付净额或由于净额为-0-而没有收到付款。

2023年,某份名义本金合同或股权挂钩票据通常是指定的名义本金合同或指定的股权挂钩票据,如果合约是德尔塔值为1的交易。通常情况下,德尔塔值是名义本金合同或股权挂钩票据的公平市场价值变化相对于合约所参照的等量股票的公平市场价值微小变化的比率。通常情况下,指定名义本金合同或指定股权挂钩票据的股息对等款项,等于每股股息乘以合约所参照的股票数量再乘以合约的德尔塔值。有特殊规则适用于复杂的合同。可参见法规第1.871-15节和通知2020-03获取更多信息。

债务担保 / Guarantee of Indebtedness

为2010年9月27日后发行的债务提供担保而直接或间接收到的款项是来源于美国的收入,如果付款方是:

  1. 非公司居民或美国公司;或者
  2. 外国人,如果款项实质上关联于在美国开展的贸易或经营。

更多信息可参见法规第861(a)(9)节。

 

以上内容可能不适合当前年度;最近更新版本可见:
http://tax.angelcorp.net/pub-519/#chinese_US_publink100022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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