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税务指南-2

2. Who Are Employees / 谁是雇员?

Publication 15
Employer’s Tax Guide
税务信息手册第15篇
雇主税务指南

通常雇员是根据普通法或针对某些情形的成文法条款来作定义。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15-A篇,获取关于法定雇员和非雇员的详细资讯。

普通法下的雇员身份:通常情况下,为你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是你的雇员,如果你有权控制做什么及怎么做。即使你给予员工行事的自由,这条原则也成立。重要的因素是你有权控制如何提供服务的细节。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15-A篇,获取如何确定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独立承包商还是雇员的更多资讯。

通常情况下,自己开展经营的人不是雇员。例如,医生、律师、兽医、及其他独立经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人通常不是雇员。如果成立公司,那么开展经营的公司管理人员是该公司的雇员。

如果存在雇主-雇员关系,那么称谓并不重要。雇员可能被称为代理商或独立承包商。其它无关紧要的因素还包括报酬如何计量或支付、报酬的称谓是什么、员工是全职还是兼职。

法定雇员:如果为你工作的某个人不是上文讲述的普通法规定下的雇员,那么不要从他/她的报酬中预扣联邦所得税,除非适用后备预扣。虽然下列人员可能不是普通法的雇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处理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须按照成文法把他们视为雇员。

  • 为别人运送肉食、蔬菜、水果、烘焙食品、饮料(牛奶除外)、换洗衣物、干洗衣物而赚取运费或佣金的驾驶员。
  • 主要为一家公司销售保险的全职人寿保险推销员。
  • 在家工作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示在家或在外工作,由服务对象或其指定的某人提供并收回材料或物件。
  • 市内外销售人员(赚取运费或佣金的驾驶员除外),全职(附带销售活动除外)为一家公司或个人接收客户订单。订单必须是用于转售的商品或用于客户经营活动的物资耗材。客户必须是零售商、批发商、承包商、或酒店、餐厅、其它食宿业务经营者。

对于联邦失业保险税,赚取运费或佣金的驾驶员以及市内外销售人员会被视为法定雇员;不过全职人寿保险推销员和在家工作者不会被视为法定雇员。

法定非雇员:根据法律,直销人员、合乎资格的房地产经纪人、某些陪护人员会被视为非雇员。他们通常被当作自雇人士征收各种联邦税,包括所得税和雇佣税项。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15-A篇。

H-2A签证农业工人:在表格W-2上,不要勾选第13栏(法定雇员),因为H-2A签证工人不是法定雇员。

把雇员当作非雇员:通常你有责任缴纳社会保障税金、医疗保险税、所得税预扣额,如果你把雇员当作非雇员而没有减除和预扣这些税款。你也许可以采用法规第3509节的特殊税率来计算雇员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金、医疗保险税、及联邦所得税预扣额,这些是你的税负。适用的税率取决于你是否已提交要求的表格-1099。你不能从雇员那里追收他/她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金、医疗保险税、或所得税预扣额,如果税款已经依据法规第3509节支付。你有责任缴纳所得税预扣额,无论雇员是否已经为那些薪酬支付所得税。同时你仍然须全额缴纳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的雇主份额。雇员仍然有责任缴纳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的雇员份额。详细资讯可参见法规第3509节;还可参见税表941-X或税表944-X的说明。

法规第3509节的税率不能适用的情形是:如果你故意不理会从雇员薪酬中预扣税款的要求,或者只预扣所得税而忽略社会保障税金或医疗保险税。法规第3509节不适用于重新界定法定雇员。参见上文法定雇员

如果雇主已经递交要求的信息申报表,那么适用法规第3509节的如下税率:

  • 对于社会保障税金:雇主税率6.2%,加上雇员税率6.2%的20%,总税率为薪资的7.44%;
  • 对于医疗保险税金:雇主税率1.45%,加上雇员税率1.45%的20%,总税率为薪资的1.74%;
  • 对于附加医疗保险税:须缴纳附加医疗保险税的那部分薪资的0.18%(雇员税率0.9%的20%);
  • 对于预扣所得税:税率为薪资的1.5%。

如果雇主没有递交要求的信息申报表,那么适用法规第3509节的如下税率:

  • 对于社会保障税金:雇主税率6.2%,加上雇员税率6.2%的40%,总税率为薪资的8.68%;
  • 对于医疗保险税金:雇主税率1.45%,加上雇员税率1.45%的40%,总税率为薪资的2.03%;
  • 对于附加医疗保险税:须缴纳附加医疗保险税的那部分薪资的0.36%(雇员税率0.9%的40%);
  • 对于预扣所得税:税率为薪资的3.0%。

免责条款:如果你有合理的理由没有把某个工作人员当作雇员,那么你可能无须为他/她缴纳雇佣税项。要获得此项免责,你在提交包括信息申报表在内的所有联邦税申报表时,必须是以完全一致的方式对待那个工作人员。你(或你的前任)在1977年以后的任何期间内都未曾把某个类似情形的工作人员当作雇员。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1976篇-你是否合乎法规第530节的免责资格”。

联邦税务局的帮助:如果你想要联邦税务局帮助确定某个工作人员是不是雇员,可以提交表格SS-8。

自愿界定解决方案(VCSP:如果某些雇主目前把他们的工作人员(或者某类或某组工作人员)当作独立承包商或非雇员对待,同时希望在将来的纳税期间内自愿把他们重新界定为雇员,并且满足某些要求,那么可能有资格适用自愿界定解决方案。提交表格-8952申请自愿界定解决方案。更多信息可查看网页 IRS.gov/VCSP

夫妻共有和经营的企业 / Business Owned and Operated by Spouses

如果你和你的配偶共同拥有和经营一家企业,分享收益分担损失,那么你们可以算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无论是否有正式的合伙协议。更多细节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41篇。这家合伙企业会被视为所有雇员的雇主,有责任为其支付给雇员的薪资缴纳雇佣税项。

例外—合乎资格的合营企业:从2006年以后的纳税年度开始,2007年生效的小型企业及工作机会税务法案(公共法110-28)规定,成员只有共同报税的夫妻两人的“合乎资格的合营企业”,可以选择在处理联邦税务时不被当作合伙企业。合乎资格的合营企业须具备下列要素:

  • 合营企业的成员只有夫妻两人且夫妻两人共同报税;
  • 夫妻双方都实质性地参与(参见附表-C(税表-1040)第G行对应的说明“实质性参与”)经营活动(仅共同拥有财产不足够);
  • 夫妻两人都选择不被当作合伙企业;
  • 企业由夫妻两人共同拥有,持有的名义不是诸如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州法律实体。

如果要作这项选择,那么所有的收入、收益、亏损、抵扣、抵免都必须根据各自在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在夫妻两人之间分配,作为个资经营者分别填报在各自的附表-C(税表-1040)或附表-F(税表-1040)。两人还必须分别提交附表-SE(税表-1040)缴纳相应的自雇税。

选择适用合营企业规则的夫妻在处理联邦税务时会被当作个资经营者,通常不需要雇主识别号。如果合营企业需要缴纳雇佣税项,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为支付给雇员的薪资申报和缴纳雇佣税项,使用自己的作为个资经营者的雇主识别号。通常情况下,以合营企业选项报税不会在共同纳税申报表上增加夫妻两人的应纳税总额;而同时无须提交合伙企业税表也可以让两人积累用于计算退休福利的社会保障税额和医疗保险税额。

附注:如果你的配偶是雇员而不是合伙人,可参见第3节中的配偶一方受雇于另一方

更多关于合乎资格的合营企业的信息,可访问 IRS.gov/QJV

例外—共同收入:如果在实行共同财产法的州、海外某个国家、或美属领地,你和你的配偶共同拥有一家不是公司制的企业,那么你们可以将其作为个资企业(归于经营企业的配偶名下)或合伙企业。你们仍然可以选择将其作为合乎资格的合营企业而非合伙企业来缴税。参见上文例外—合乎资格的合营企业

 

以上内容可能不适合当前年度;最近更新版本可见:
http://tax.angelcorp.net/pub-15/#chinese_US_publink100020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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