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斯达克首次上市指南-1

美国资本市场

Nasdaq – Initial Listing Guide 纳斯达克 – 首次上市指南
January 2026 2026年1月

在纳斯达克,我们不断重塑今天的市场;不是籍由追逐明天的可能性,而是创造可能性。

引言 ◊ Introduction

欢迎来到纳斯达克,在这里,明天的想法今天就能找到资本。

纳斯达克是一家服务于资本市场和其它行业的全球科技公司。我们提供多样化的数据、分析、软件、和服务,让客户能够自信地优化和践行其业务愿景。超过4,000家公司选择在纳斯达克的美国、北欧、波罗的海的交易所上市,涵盖零售、医疗保健、金融、及科技等行业。在美国,纳斯达克是许多全球最激动人心的公司的首选上市之处。

这本文件旨在作为上市流程的实用指南。在这里,你将找到贵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所需的基本信息,包括时间表、文件清单、上市要求、及费用构成。你还会看到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提供的各种企业支持服务的概括描述。

为方便起见,上市申请表和相关上市资料可通过纳斯达克上市中心以电子方式获取。

有关上市流程的问题,请联系“上市资格”相关部门,电话:+1∙301∙978∙8008。另请查看我们的常见问题列表。

上市时间表 ◊ Listing Timeline

虽然处理上市申请通常需要4—6周,不过此时间段并非固定,可能会大幅缩短,如果公司的申请没有产生任何问题,并且对于工作人员的问询快速回应。

第1周:公司提交上市申请,纳斯达克上市资格审查人员开始审核。

第2–3周:工作人员完成初步审核并准备意见函。

第3–6周:公司处理解决工作人员提出的任何问题。

第7–8周:工作人员完成审核,公司获准上市。

简明文件清单 ◊ Short Document Checklist

由于我们能够从公开来源收集到验证合规性所需的大量信息,因此你向纳斯达克申请上市所需的表格和支持文件只需很短的时间即可准备好。你可以点击以下链接预览相应的表格。

  1. 代码预留表:须填写此表格以预留或更改交易代码。代码预留申请可提前两年提交,且可通过“上市中心”在线完成。不可转换债券无须预留代码,婴儿债券{即:小额债券}除外。
  2. 上市申请:此表格可通过“上市中心”在线填写。
  3. 上市协议:此表格可通过“上市中心”在线填写。
  4. 公司治理认证:此表格可通过“上市中心”在线填写。
  5. 提交申请费:公司必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申请费。入场费应早于交易首日全额缴纳。所有款项必须通过电汇支付。电汇说明可见此处
  6. 标识提交表:此表格可通过“上市中心”在线填写。

可参见支持文件指南,查看首次上市流程所需文件的更详细列表。

电子申请流程 ◊ Electronic Application Process

上市中心是我们的在线文档门户,支持以电子方式提交各种上市申请和表格。我们的在线流程通过预先填入表格所需的大部分信息,简化了各种申请和表格的准备工作。公司还可以利用此在线门户安全可靠地提交补充文件。我们还会存储已填妥的各种表格和支持文件,以便日后随时查阅。获取如何以电子方式填写上市申请的更多信息,请花几分钟时间查看我们的常见问题

收集公司信息 开始之前,收集些基本的公司信息。填写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表格的用户需要提供公司的中央索引密钥CIK)代码、当前或预留的交易代码、以及美国统一证券代码程式委员会CUSIP)分配的证券识别码。利用这些信息,我们可以为你预先填入公司的大部分常规信息。注意,不可转换债券无须预留交易代码,婴儿债券除外。
 
为帮助你收集好填写表格所需的全部信息,你可以在预览模式下查看我们的许多表格。
 
如果你尚未预留交易代码,或者希望在上市后随即更改代码,请在开始之前填写好代码预留表
设立帐户 如果你尚未完成此步骤,那么必须创建一个用户帐户才能在上市中心填写各种表格。你需要提供电子邮件地址和基本的联系信息,以便我们向你发送用于验证资格证书的链接。然后设置密码,回答些安全问题,一切就绪。
完成申请 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的公司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完成整个申请流程。你还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补充文件。
 
你可以一次性填写完表格,也可以保存起来之后再继续。你甚至可以与其他用户共享表格。
与你自己的上市分析师联系 提交申请后数小时内,你将收到系统生成的确认邮件。几个工作日后,你将收到另一封邮件,其中包含负责你所提交申请的那名分析师的联系信息。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s://listingcenter.nasdaq.com/assets/initialguid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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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和非应税收入-5.3

5. Miscellaneous Income / 杂项收入-3

Publication 525
Taxable and Nontaxable Income
税务信息手册第525篇
应税和非应税收入

 
遗属福利 / Survivor Benefits

大多数情况下,因雇员离世而由雇主或代表雇主支付的款项必须计入到收入中。下文讲解支付给遗属的某些款项的税务处理。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59篇。

一次性付款:作为在世的配偶或受益人,你从离世者的雇主那里收到的一次性付款可能是累积的薪资,或派发的员工利润分成、退休金、年金、股份红利,或其它税务上须单独处理的款项。这些一次性付款的税务处理取决于款项的类别。

薪水或工资:雇员离世后收到的薪水或工资通常是你的常规收入。

合格的员工退休计划:从合格的员工退休计划派发的一次性款项遵循特殊的税务处理。关于这些派发款的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75篇(如果你是联邦雇员或退休人员的遗属,那么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721篇)。

公共安全人员因公殉职:如果你是在执行任务中被杀害的公共安全人员的遗属,那么你可以从收入中排除作为因公殉职的公共安全人员的遗属而收到的年金。此处的术语“公共安全人员”包括执法人员、消防员、特遣牧师、救援队和救护车工作人员。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59篇。

失业救济 / Unemployment Benefits

你收到的失业救济金的税务处理取决于支付救济金的项目类别。

失业补偿金:通常你必须把收到的失业补偿金全部纳入到收入中。你应该收到一份表格1099-G,第1栏显示已支付给你的失业补偿金总额。大多数情况下,你须把失业补偿金填入附表-1(税表-1040)第7行。

注意:如果你已收到失业补偿金,但没有收到邮寄的表格1099-G,那么可能需要通过所在州的网站查看你的信息以获取电子表格1099-G。

失业补偿金类别:失业补偿金通常包括根据美国联邦或州的失业补偿金法律收到的任何款项;包括以下福利:

  • 州或哥伦比亚特区从联邦失业信托基金中支付的福利;
  • 州失业保险福利;
  • 铁路失业补偿金福利;
  • 来自政府项目的用以替代失业补偿的伤残补助金(因受伤或生病而收到的工伤赔偿不是失业补偿金;参见上文“生病和受伤补助”主题下的工伤赔偿);
  • 1974年贸易法案规定的贸易调整津贴;
  • 根据1974年减灾和紧急援助法案提供的失业援助;
  • 根据1978年空运管制解除法案项目提供的失业援助。

政府项目:如果你向某个政府失业补偿项目供款,同时没有抵扣供款,那么直到收回供款以前,从该项目收到的款项无须作为失业补偿金纳入到收入中。如果你抵扣了对该项目的所有供款,那么从中收到的全部款项都须纳入你的收入。

退还失业补偿金:如果2025年你有退还同年收到的失业补偿金,那么从收到的总金额中减去退还的金额,再把差额填入附表-1(税表-1040)第7行。在条目旁边的虚线处写上“还款”及还款金额。如果2025年你有退还往年已纳入到收入中的失业补偿金且金额大于$3,000美元,那么可以在附表-A(税表-1040)第16行抵扣还款金额,如果你分项罗列抵扣额;或者在附表-3(税表-1040)第13b行主张税款抵免。可参见下文还款

预扣税款:你可以选择从失业补偿金中预扣联邦所得税。要作这项选择,填写表格W-4V并将其交给付款办公室。税金会按照付款金额的10%预扣。

注意:如果你不选择从失业补偿金中预扣税款,那么可能需要缴纳预估税款。如果你没有支付足够的税款,无论是通过预扣税或预估税或两者兼而有之,那么可能得支付罚款。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05篇。

附加失业救济:从雇主资助的基金(雇员没有供款)收到的福利不是失业补偿;须作为薪资纳税并预扣所得税;还可能须缴纳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15-A篇第5节中的“附加失业补偿金”。把这些款项填报在税表-1040或1040-SR第1a行。

退还救济金:你可能必须退还部分附加失业救济金才有资格获得1974年贸易法案规定的贸易调整津贴。如果你在收到附加失业救济金的同年退还,那么用退还金额冲减救济金总额。如果你在过后的年度退还救济金,那么必须在收到款项当年把全部救济金纳入到收入中。在过后的还款年度,把还款金额作为总收入调整项在税表-1040或1040-SR上用于抵扣;将其计入附表-1(税表-1040)第24e行。如果你退还的金额多于$3,000美元,你可能有资格在还款年度获得税款抵免,而不是抵扣退还的金额。关于这个要点的更多信息可参见下文还款

私营失业基金:如果你从自愿供款的私营(非工会)基金收到失业救济金,只有在收到的款项超过你的供款总金额时才须纳税。把应税金额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

工会付款:你作为失业的工会成员从缴纳给工会的常规会费中收到的福利须计入到收入中,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不过,如果你有向特殊工会基金供款,并且没有抵扣供款,那么你从该基金收到的失业救济,只有超过供款金额的部分才须纳入你的收入。

保障年薪:你在失业期间根据保障全额年薪的工会协议从雇主那里收到的款项须作为薪资纳税;将其计入税表-1040或1040-SR第1a行。

州政府雇员:对于州失业补偿法未覆盖的州政府雇员,州政府可能会向其支付类似于州失业补偿金的款项。虽然这笔款项须全额纳税,但不要将其填报为失业补偿金。把这些款项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

福利款和其它公共援助款 / Welfare and Other Public Assistance Benefits

不要把根据需要从公共福利基金中支付的政府福利款计入你的收入,比如失明补助款项。从州犯罪受害者基金支付的款项无须计入受害者的收入,如果款项属于福利金性质。不要抵扣已经由此类基金补偿的医疗费用。对于作为服务报酬或欺诈领取的福利金,你必须将其纳入到收入中。

工作培训项目:从州福利机构收到的参加工作培训项目的款项无须计入你的收入,只要款项总额(不包括额外的交通或其它费用津贴)不超过你本可以获得的公共福利。如果金额超过你本可以获得的福利,那么必须将其作为薪资全额纳入到收入中。

再就业贸易调整援助付款:你从州政府机构收到的再就业贸易调整援助(RTAA)付款必须计入到收入中。州政府必须向你发送表格1099-G,告知你应该纳入到收入中的金额。该笔金额应该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

残疾人员:残疾人士必须把提供服务收到的报酬计入到收入中,除非该笔报酬可以被排除掉。不过,如果你收到的商品、服务、和现金不是你提供服务的报酬,而是缘于你的残障所需要的培训和康复,那么无须将其价值计入你的收入。可排除的款项包括支付交通费和护理费用的补贴,比如聋人的传译服务、盲人的阅读服务、以及帮助智障人士完成工作的服务。

救灾补助金:不要把根据灾难救济和紧急援助法案收到的灾后补助金纳入你的收入,如果补助金是用来帮助你支付各种必要费用,或满足医疗、牙齿、住房、个人财产、交通、或丧葬费等迫切需求。不要抵扣由这些救灾补助金专门补偿的灾害损失或医疗费用。如果你已经抵扣个人住宅损失,后来收到该处住宅的救灾补助金,那么可能必须把部分或全部补助金计入应税收入。可参见上文回收款。根据该法案支付的失业援助金属于须纳税的失业补偿。可参见上文“失业救济”主题下的失业补偿金

救灾款:你可以从收入中排除任何合格的救灾款项。支付给你的合格的救灾款是:

  1. 补偿或支付由合乎资格的灾难造成的个人、家庭、生活、或丧葬等合理必要的费用;
  2. 补偿或支付由合乎资格的灾难造成的房屋修缮或复原、或者其中物件维修或置换等合理必要的费用;
  3. 来自某个公共承运人,提供或销售运输服务应对合乎资格的灾难造成的伤亡;或者
  4. 来自联邦、州、或地方政府,或者应对合乎资格的灾难而成立的相关机构或部门,用于改善公众福利。

你可以排除的救灾款仅限于支付保险或其它方面未覆盖的费用那部分金额。这项排除条款不适用于恐怖行动的参与者或同谋者或其代表。合乎资格的灾难是:

  • 由恐怖或军事行动造成的灾难;
  • 联邦宣布的灾难;或者
  • 涉及公共承运人的事故或任何其它事件导致的灾难,由财政部长或其代表确定为损失惨重。

对于上文第(4)条中提到的款项,某次灾难合乎资格,如果是由恰当的联邦、州、或地方当局确定,以获得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相关机构、或部门的援助。

减灾款:你还可以从收入中排除合乎资格的减灾款项。合乎资格的减灾款通常在自然灾害导致财产损失后立即支付给你。无论如何,减灾款是用来减轻(降低其严重性)未来自然灾害的潜在损失;通过州和地方政府支付给你,依据是“罗伯特∙斯塔福灾难救济和紧急援助法案”或“国家洪水保险法”的规定。对于用免税的减灾款来改进增值的财产,你不能提高其基准值或调整后基准值。

野火救灾款:你也许可以把收到的合乎资格的野火救灾款排除在收入以外。合乎资格的野火救灾款是指个人或代表个人收到的、补偿符合条件的野火灾害衍生的费用或损失的款项。符合条件的野火灾害是指2014年12月31日之后联邦宣布的、由森林或牧场火灾造成的灾害。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47篇获取更多资讯。

东巴勒斯坦列车脱轨事故救灾款:对于2023年2月3日发生的俄亥俄州东巴勒斯坦列车脱轨事故,你也许可以把收到的符合条件的“东巴勒斯坦列车脱轨赔偿金”排除在收入以外。赔偿金的支付方可能是政府机构、诺福克南方铁路公司或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相关人员。获取更多资讯、知悉什么是符合条件的“东巴勒斯坦列车脱轨赔偿金”,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47篇。

负担得起的住宅改建计划:如果你受益于依据负担得起的住宅改建计划(HAMP)按绩效成功支付的款项,那些款项无须纳税。

重灾基金和房主紧急贷款项目:如果你收到或从中受益的款项来自:

  • 州住房金融机构重灾基金项目,该项目的款项可用于支付按揭贷款利息;
  • 由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或州管理的房主紧急贷款项目;或者
  • 房主援助基金项目,该项目的款项用于向符合条件的房主提供财务援助,以支付与其主要住所相关的某些费用,从而防止按揭贷款拖欠、违约、丧失抵押品赎回权、失去公用事业或家庭能源服务,以及防止2020年1月21日之后遭遇经济困难的房主流离失所;

那么这些款项无须纳入到总收入中,不会被征税。

关于房主援助基金项目的更多细节可查看 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Coronavirus/Assistance-for-State-Local-and-Tribal-Governments/Homeowner-Assistance-Fund。如果你是部落成员需要关于房主援助基金项目的更多细节,那么查看 IRS.gov/Newsroom/FAQs-for-Payments-by-Indian-Tribal-Governments-and-Alaska-Native-Corporations-to-Individuals-Under-Covid-Relief-Legislation

依据国家住房法案第235节支付的按揭贷款援助金:依据国家住房法案第235节支付的按揭贷款援助金无须计入房主的收入。依据按揭贷款援助项目为房主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

住房重置款项:依据“针对联邦项目和联邦援助项目的统一安置援助和房地产购买政策法案”支付的住房重置款项无须纳入到总收入中,但可以计入新购房产的基准值。

安置费和住宅修复补助金:依据住房和社区发展法案第105(a)(11)节由地方政府向来自洪水泛滥地区的流离失所者支付的安置费无须纳入到总收入中。特定区域内的低收入房主依据该法案收到的住宅修复补助金也无须纳入到总收入中。

印第安人财务资助:依据1974年印第安融资法标题-IV向印第安人提供的、旨在扩展原著地或其附近的印第安企业盈利能力的无偿资助无须计入到总收入中。

印第安人的综合福利:总收入中无须计入印第安人综合福利的价值。“印第安人的综合福利”包括根据印第安部落政府计划向印第安部落或阿拉斯加原著民团体的成员(或其配偶或受扶养人)支付的款项或提供的服务,但前提是:

  1. 项目管理遵循指定的准则,不偏重印第安部落或阿拉斯加原著民团体的统领团队成员;并且
  2. 项目提供的福利(a)面向所有符合准则的部落成员(b)用于改善综合福利(c)不奢侈铺张(d)不是服务报酬。

通常情况下,具有文化意义的物品、各种费用补偿、参加传播部落文化的人文或礼仪活动的现金谢礼不会被当作服务报酬。

附注:上述免税待遇是在2014年9月26日由“2014年部落综合福利免税法案”规定。免税适用于法规第6511节设定的退税或抵免期限尚未终止的纳税年度(通常是提交税表之日起3年或缴纳税款之日起2年,以较晚者为准)。此外在免税条款制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的免税主张也会被准许。

附注:上述免税规则的颁布把2014年6月4日的税务规程2014-35提供的免税条款笼统地编入法典。可参见税务规程2014-35知悉更多细节。

医疗:根据社会保障法案标题-XVIII收到的医疗福利无须计入领受人的总收入中;包括基本福利(A-部分:老年人的住院保险)和附加福利(B-部分:老年人的附加医疗保险)。

社会保障福利(包括对应前几年的一次性付款)、附加保障金福利、及一次性支付的离世抚恤金:社会保障署提供各种福利,诸如老年人福利、残疾工人福利、以及支付给配偶和受扶养人的福利。这些福利可能需要缴纳联邦所得税,取决于你的报税身份和其它收入。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15篇获取更多资讯。福利最初被拒绝但后来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可能会收到补发被拒绝期间(可能是之前几年)的一次性付款。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15篇,知悉如何选择一次性付款,这样可能会降低你的税负。社会保障署还支付其它类型的福利。无论如何,附加保障金福利及一次性支付的离世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给离世者的配偶和子女)无须缴纳联邦所得税。关于这些福利的更多信息可查看 SSA.gov

表格SSA-1099:如果你在年内有收到社会保障福利,那么会收到“表格SSA-1099:社会保障福利说明单”。你的表格SSA-1099会随附一份联邦税务局的通知-703。这份通知中包括一张试算表,你可以用这张表来计算是否有部分福利须纳税。关于表格SSA-1099上的信息资讯,相关的解释说明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15篇。

表格RRB-1099:如果你在年内有收到对等的铁路退休金或特殊保障福利,那么会收到“表格RRB-1099:铁路退休委员会的付款”。关于表格RRB-1099上的信息资讯,相关的解释说明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15篇。

共同申报表:如果你已婚提交共同纳税申报表,那么你和你的配偶必须合并你们的收入、社会保障金、对等的铁路退休福利,以计算合并后的福利是否须纳税。即使你的配偶没有收到任何福利,你也必须将配偶的收入合并加入到你的收入中,以计算你的福利是否须纳税。

应税金额:采用税表-1040说明中的试算工作表来确定须纳入到收入中的福利金额。税务信息手册第915篇中也包含你可以采用的试算表。不过,你必须采用税务信息手册第915篇中的试算表,如果是以下任何情形:

  • 你在年内收到一次性支付的对应过往某年或多年的福利金;
  • 你排除掉雇主提供的收养福利或合格的美国储蓄债券利息;
  • 你要求获得海外劳动收入免税额、海外住房开支减除额或抵扣额,要排除源于美属萨摩亚的收入,要作为波多黎各的正当居民排除源于波多黎各的收入。

福利可能会影响你的个人退休帐户抵扣额:你必须采用税务信息手册第590-A篇附录-B中的特殊试算表来计算应税福利和个人退休帐户抵扣额,如果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 你收到社会保障金或对等的铁路退休福利;
  • 你有应税报酬;
  • 你有向个人退休帐户供款;
  • 你或你的配偶享有某种工作退休计划。

如何填报:如果你有任何福利须纳税,那么必须把应税部分填入税表-1040或1040-SR。把福利净值(如表格SSA-1099和RRB-1099所示)填报在税表-1040或1040-SR第6a行;把应税部分填报在第6b行。如果你选择采用一次性付款方法,那么勾选第6c行的栏框并查看说明。

老年人营养项目:根据老年人营养项目获得的食品福利无须纳税。如果你为该项目准备并派发免费餐食,那么把收到的现金作为薪资纳入到收入中,即使你也有资格获得食品福利。

降低冬季能源费用的款项:州政府向合乎资格者支付的旨在降低他们的冬季能源费用的款项无须征税。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25#en_US_2025_publink100022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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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共和而抗争‹译›-Ch.17–2

17. The Final Problem / 最后的问题-2

The Fight For The Republic In China
By B. L. Putnam Weale
中国为共和而抗争
作者:帕特南∙威尔

一旦中国人认识到议会制政府不是一场试验,而是国家自治的最后机会,他们就会响应召唤,证明过去几年的许多麻烦和动荡都是缘于西方人对中国内部问题的误解,造成了人们相互之间勾心斗角而不团结。我们之所以坚持认为迫切需要用我们指出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是因为我们非常清楚日本人在这件事情上的想法。

那种想法是什么——会导向何处?

可以宽泛地说,日本在整个远东地区的活动都是基于其透彻充分地认识到,除了赢得对中国的支配权以外,更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是削弱并最终铲除庞大的外国利益网——特别是英国的利益——七十五年的条约往来缠绕着这个国家。这些利益出自早年广东工厂时期栽下的种子,起源是英国政府立法终止了东印度公司直到上世纪三十年代还享有的贸易垄断权。没有明确界定的状态持续到1842年,南京条约正式确认了五个通商口岸的贸易权原则,从而在英国和中国之间建立起第一个协议基础(所有贸易大国都赶紧表示同意);这些利益不温不火地发展到1860年,为了结束摩擦,土耳其投降协议中的治外法权原则被放肆地借用过来,成为中国的整体国际贸易框架的基石。这些条约连同总是出现在其中的“最惠国”条款、以及所有大国待遇均等的涵义,构成了远东的公法,就像相关国家之间的条约构成了欧洲的公法一样;任何破坏、削弱、或限制其范围和作用的企图都会被广泛地视为对所有缔约国的侵犯。那些负责制定日本近期政策的人,基于彻底的马基雅维利式的推理,认为对于他们的计划至关重要的是,让世界禁锢于治外法权原则、中国关税、及经济束缚,因为这些项目必然会在许多领域施加限制和约束,而日本人则可以自由地置身于这些限制和约束之外;另外通过特殊地带和秘密侵占来扩大其影响范围,最终隔离外国的通商口岸和利益,任由其霸权所设置的“高级体系”摆布。他们希望中国人会逐渐默许这种特别的状态,分裂成杂乱无序、互不信任的群体,这样就只能听凭操控,不会对日本的推进作出有效的大规模抵抗,最终接受既成事实。

如果读者认真记住这些重要的事实,就会恍然大悟,认识到中国问题的紧迫性。1915年日本提出的要求不是像许多人认为的那样荒唐离奇,而是经过深思熟虑,详尽地研究了中国的整个条约现状,把每一片未被各国列强触及的区域都标记为入侵的目标。西方国家尽管在中国历史上的某些时期要求不合理,但主要局限于获取海权和交通特权,这些特权更多的是着眼于真正的贸易目的,而不是破坏中国的自治,如今西方处于某种不利的位置,日本人对此十分清楚,他们不仅紧抓住满洲和山东,而且深入根源,在每个可能的场合宣称日本独自对远东的和平与安全负责——尽管他们在1915年因计划被曝光而部分受挫。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外交部背后的主要势力是军国主义者;军方反复进逼中国是攸关其荣誉,会直到取得明确的成功或遭遇显见的失败。

考虑前面章节中记述的大量事实,人们有必要认识到,远东地区的争斗就像巴尔干问题一样植根于地域和民族,不可能通过妥协来扫除或解决。中华文明的整体未来与其中涉及的问题密切相关,这种局面不是在变得更容易处理,而是日益困难。日本的真正目标是终结欧洲和美国仍然在远东地区行使的间接管治,欧洲战争的进程必然深刻影响最终的结果。如果战争结果让民主国家满意,那么中国可以合理地要求分享利益;另一方面,如果自由强国没有赢得压倒性的胜利来保证条约始终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形势对于中国将会很艰难。从表面上看,日本寻求实现的近期目标仅是成为公认的东亚发言人和官方代表;再利用这项代理权作掩护推进其目标——其它强国追求这些目标是基于不同的原则,从而在她没有权利的地方牢固地立足,没有人敢将她拒之门外。因此我们会在满洲里看到规模有所调整的十八世纪的手法,曾经是荷兰对抗路易十四的策略中的一项本质特征,即设立“屏障城市”来关闭和保护边境,在这些地方实行特殊的法规,把它们从通常的管辖区域中分割出来,让外国军队驻扎其中。这正是从鸭绿江到东蒙古正在发生的事情,并且无疑会适时扩展到其它地区,一俟机会出现。同样的策略已经在山东推行,并且有迹象表明日本正在考虑将其应用于福建;而在1911年辛亥革命时期悄然驻扎在汉口——沿扬子江上行600英里——的步兵部队显然会永久存在。掌控国策的是对海洋知之甚少的人,让日本快要忘记马汉教授的课程:对岛民而言,海权就是一切,陆地征服会削弱海权的功效,因而只是诱惑和陷阱。日本越来越远地推进到满洲和蒙古的广袤地区——这些地方埋葬了十几代王朝,表现出越来越漠视一个重大的战争教训——海洋的压倒性重要地位。[附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日本不仅对德国没有敌意,而且在战争期间还在聘任德国教授。在对敌贸易这个问题上,日本的政策更是非同寻常。直到协约国普遍提出抗议之前,德国商人或多或少地被允许照常开展贸易。他们没有被拒绝租用日本轮船,航运公司只是接到“建议”不要跟德国人打交道,横滨神户的两家德国银行到1916年秋天才被关闭。直到1917年4月,对敌贸易管控才正式颁布和实施——那时战争已经非常激烈——中国对德国采取的行动无疑是促成日本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日本国民非常钦佩德国的政府体制,对战争结果基本上是漠不关心,这些对于时局观察者来说一直显而易见。] 英国必然会守护亚洲交往的原则,因为她制订并捍卫了那些原则,在其下建立起秩序,英国作为海上强国——我们希望现在跟美国这个强国结盟到永远——尽管今天可能半明半暗地做过些事情,但仍然并将继续是远东的主导因素,就像在远西地区那样。由于目前情势的紧急,英国暂时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同时因为英日同盟仍然算是有约束力的协议,所以这个西方海上强国依然屹立在那里,目睹海上乌云浓重,对东方正在发生的事情充满了疑问,同时坚定决然,让我们祈祷,某天能得到坦率的答复。每个民族——无论多么弱小——都有权利享受自主独立的无价益处,这项权利可以说已经完全确立,此信条被普遍接受并付诸实践只是个时间问题。确实存在很多这种情况,某些民族尚不能以实在的国家形式表达他们的主张;但在独立国地位早已明确界定的地方,毫无疑问必须排除吞并的可能性,从而确保明白无误的自主权。

众所周知,在考虑亚洲问题时,西方政治家并不真正关心在欧洲备受推崇的各种政治观念——在他们自己的相关策略中存在反对这些观念的活跃因素,不过近来无疑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可以肯定,民族自决的诉求很快就会在东方获得与西方同样的威力和价值。在质疑亚洲属于亚洲人会被全世界作为根本原则接纳之前,必须以某种明白无误的方式确定下来的是,欧洲会放弃四个世纪以来在苏伊士运河以东奉行的征服政策,也不会让某个亚洲强国奉行同样的政策,把闪闪发亮的刺刀隐藏在光鲜的外表之下。如果能够确保那种结果,那么目前的战争才真正算是东方和西方的平权解放运动。虽然日本多年来一直向仰其鼻息的亚洲人宣称,会向他们伸出兄弟般关爱的手,被欧洲人征服的时代将成为遥远的记忆,但日本的行动始终与其言论相悖,显示出她在政治理念上还没有超脱十八世纪的粗蛮见解。朝鲜名义上是独立国家,实际上长期是灾难性的国际阴谋的中心,今天听任日本摆布,作为一个被征服的省份由军事总督统治,丝毫没有自主权,并且这种状况不会只是暂时存在。虽然在与列强达成的协议中,从未承认朝鲜这个曾经将文明传播到日本的古老王国应该以这种方式被践踏,但是1905年的兰斯顿勋爵作为英国外交事务大臣,在致俄国政府的某份精心措辞的电报中指出,朝鲜是个天然会受日本控制的地区,自那时以来,朝鲜的政治进程一直处于极端糟糕的状态。悲惨的命运不仅笼罩着那个国家的一千六百万国民,而且施用于他们的原则正在被秘密地延伸到中国人民身上。如果正如我们所说,欧洲的理念具有普世的意义,并且日本希望获得欧洲同样的待遇,那么现在是时候认识到,在朝鲜采取的政策,以及将那种作法延伸到中国——中国人对他们的土地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的企图,是阻挡日本被其它国家接纳的不可逾越的障碍。[附注:日本最近关于满洲里的决定将立即执行,非常有力地证实了这些论断。过去三年的经历已经结论性地证明,中国人尽管内斗不休,但都决心阻止日本加强对满洲的控制并将其建成为公开的附庸国,于是东京政府制订了一项精细的、相信会卓有成效的计划。南满洲行政统一法案已经在日本内阁会议通过,很快将正式颁布。这份法案的条款规定,满洲铁路公司将成为日本在南满洲的实际行政机构;日本领事服务处将隶属铁路部门管理;迄今为止领事服务处拥有的所有政治、商业、司法、及行政权力,都将划归这家南满洲铁路组织。这还不是全部。从另外的消息来源,我们得知日本将实施一条法律,把南满铁路的管理权直接转移给朝鲜总督府,从而让铁路公司表面上是商业组织,而实际上是政治机构。将来南满铁路的收入将直接支付给朝鲜总督府;铁路维护和管理的年度拨款固定为一千九百万日元。这些安排,尤其是南满铁路的合并,将于1917年7月1日起生效,日本的这些企图都是在暗中操作而不敢公开。] 考虑到日本非凡的工业进步,没有人想否认她在世界上的正当地位,但那种地位必须符合现代理念,而不是对西方一个样、对东方另一个样。即使是1904年俄国战争期间广泛流传的说法——朝鲜落入外国人手中就是一把指向日本心脏的匕首——也已经被当前的战争证明本质上是谬误,朝鲜这把匕首的尖端距离日本海岸有120海里远。这些论点清楚地表明,如果要让1905年匆忙达成的停战协议转变为永久的和平,只有将在欧洲正处于验证中的原则坚定地应用于远东。换句话说,正如波兰将获得自治一样,朝鲜也必须享有同样的权利,日本须抛弃在东亚大陆的整套宗主权理论。为了在远东重建适当的力量平衡,必须让已有1,500年历史的朝鲜民族恢复到某种程度上类似的其原有的地位;朝鲜一直是远东拱门的基石,这座拱门的坍塌比其它任何事情都让中国更加危险地临近了崩溃。

一旦朝鲜人民的合法愿望得到满足,整个满洲-蒙古问题将呈现出不同的风貌,中日之间的真正和平将成为可能。在远东出现波兰问题对任何人都没有好处,那样的问题必然会衍生各种痛苦和罪恶;避免出现那种问题的时机,是早在它成为困扰、演变成重大的国际问题之前。虽然日本的吞并可能被认为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我们只需指出波兰的情况就足以表明,一个民族能够经受住所有可能的屈辱和摧残,也不会抛弃或丝毫减弱其信念去争取其他更幸福的民族所取得的胜利。

这个问题至关重要。针对所有欲将她置于国际法和各种约束条款——这些法则让生活变得有价值——以外的阴险企图,中国最近用行动作出了明确无误的答复;缘于外交政策的正式制订而变得明确可期的是,这个国家尽管内部存在各种麻烦和争斗,但她决不会安于现状,直到打造出某种新型国际关系格局,其中将确认并应用的每项原则都经由其它地方证明是和平与幸福绝对必需的要件。无论在实践中如何,中国在政府理论方面已经领先日本几十年,1911年的伟大变革让这个古老的民族重新成为黄海之滨的思想领袖。日本在战争期间珍藏并试图实现的整场大梦,归根结底都陈旧无望,最终必然消逝无踪;在欧洲人牺牲一切以摆脱封建桎梏残余的时代,可怕的是在远东地区,斯巴达崇拜仍然被认为应该是神圣权威的教义。战争期间日本在远东的政策一直在造成伤害,并且很大程度上催生了1917年因战争问题爆发的强烈仇恨;中国将被迫在可能的最早时刻提出问题来,质疑1915年在最后通牒的威胁下从她那里勒索的各项承诺的合法性。英日外交在1914年8月4日至15日这重要的十一天期间 [即从英国对德国宣战到日本发出关于胶州的最后通牒] 的确切状态仍然不得而知,不过中国怀疑日本从这场世界大战一开始就利用英国的大量承诺而越权行事。中国希望并相信,英国绝不会再以目前的形式延续将于1921年到期的英日同盟,特别是现在英美联盟协议已几近达成。中国明白,尽管日本每天都在北平及各省与极端派和军方打得火热,但其外交的秘密目标是要么恢复满族王朝,要么让某个温顺的篡权者登基,扶持傀儡皇帝以在中国重演朝鲜的历史。日本会不遗余力地倒行逆施;忠于其“神圣使命”,不断挑起事端,冀望还有时间巩固她在亚洲大陆的地位,最近的手法之一是在太平洋深处奔忙,这样西方人可能为了和平而最终把黄海沿岸完全交给她掌控。

上文概述的问题变成为非常戏剧性的事情。勾画这个问题的线条无边无际,从中国延伸到太平洋沿岸的每个地方,再从那里去到遥远的西方。无论何时出现晦暗的平静,都只能被当作幕间休息——节目之间的停顿,为比上集更轰动的事件作准备,而不是永久的解决方案——问题只能通过我们指出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问题不再是个区域性问题,而是个世界性的大问题,各国政治家必须通过协商、运用普世原则来规范,如果他们希望永久地消弭几乎是最后仅存的国际火药库。从今往后,中国被国际大家庭平等地接纳,并且作为自由世界的成员遵守和平与文明所依赖的各项条款,将即刻有助于解决其它所有的亚洲问题,防止再出现那些对抗进步和幸福的邪恶现象。这样的圆满结局是不是一种苛求?我们认为不是。中国希望借力美国和英国来重整旗鼓,真正实现共和。如果他们持之以恒地给予她帮助,那么可以期待这个民主国家将在黄海之滨屹立起来,恢复她两千年前就拥有的自豪地位——那时候她就在为凯撒的女儿们供应丝绸服装。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blog.angelcorp.net/fight-for-republic-in-china-original/#chapter-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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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税收协定&技术说明-9

Tax Treaty Documents 税收协定文件
Income Tax Treaty – 1984
Technical Explanation – 1984
所得税协定-1984
技术说明-1984
TREASURY DEPARTMENT TECHNICAL EXPLANATION OF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财政部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所签订协议的技术说明
 
GENERAL EFFECTIVE DATE UNDER ARTICLE 27: 1 JANUARY 1987
 
第27条规定的总体生效日期:1987年1月1日
The Agreement, an accompanying Protocol, and an exchange of letters were signed in Beijing on April 30, 1984. Hereafter, the term “Agreement” refers to the three documents. The term “Agreement” has the same meaning as “Treaty” or “Convention”, and the Agreement is subject to the same rat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has the same force as a Convention or Treaty. 本协议及其随附议定书和换文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署。下文中术语“协议”指代此三份文件。术语“协议”与“协定”或“条约”具有相同的含义,协议与条约或协定遵循相同的批准要求并具有相同的效力。
The Agreement is based on the model income tax conventions published by 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1977, the United Nations in 1980, and the U.S. Treasury Department in 1981. 本协议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77年、联合国于1980年、美国财政部于1981年发布的所得税示范公约。
This technical explanation is an official guide to the Agreement. It reflects policies behind particular provisions as well as understandings reached with respect to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Agreement. 此技术说明是协议的官方指南。它表述支撑特定条款的各项政策以及就协议的解释和适用所达成的谅解。
 
TABLE OF ARTICLES
 
条款目录
Article 1————————————–Persons Covered 第 1 条——————————涵盖人员
Article 2————————————–Taxes Covered 第 2 条——————————涵盖税项
Article 3————————————–Definitions 第 3 条——————————各项定义
Article 4————————————–Residence 第 4 条——————————常住地
Article 5————————————–Permanent Establishment 第 5 条——————————常设机构
Article 6————————————–Income from Real Property 第 6 条——————————不动产收入
Article 7————————————–Business Profits 第 7 条——————————营业利润
Article 8————————————–Related Enterprises 第 8 条——————————关联企业
Article 9————————————–Dividends 第 9 条——————————股息
Article 10————————————Interest 第10条——————————利息
Article 11————————————Royalties 第11条——————————特许使用费
Article 12————————————Gains 第12条——————————收益
Article 13————————————Independent Personal Services 第13条——————————独立性个人服务
Article 14————————————Dependent Personal Services 第14条——————————依附性个人服务
Article 15————————————Directors’ Fees 第15条——————————董事费
Article 16————————————Artistes and Athletes 第16条——————————艺术家和运动员
Article 17————————————Pensions and Annuities 第17条——————————退休金和养老金
Article 18————————————Government Employees and Pensions 第18条——————————政府雇员及退休金
Article 19————————————Teachers, Professors and Researchers 第19条——————————教师、教授、及研究人员
Article 20————————————Students and Trainees 第20条——————————学生和实习生
Article 21————————————Other Income 第21条——————————其它收入
Article 22————————————Elimin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第22条——————————消除双重征税
Article 23————————————Nondiscrimination 第23条——————————无差别待遇
Article 24————————————Mutual Agreement 第24条——————————双方认可
Article 25————————————Exchange of Information 第25条——————————信息交换
Article 26————————————Diplomats and Consular Officers 第26条——————————外交官和领事官员
Article 27————————————Entry into Force 第27条——————————生效
Article 28————————————Termination 第28条——————————终止
Protocol———–—–————––––of 30 April, 1984 议定书——————–––——-1984年4月30日
Exchange of Letters——————–of 30 April, 1984 换文———————————198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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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materials are sourced from / 英文内容取自:https://www.irs.gov/pub/irs-trty/chintec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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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和非应税收入-5.2

5. Miscellaneous Income / 杂项收入-2

Publication 525
Taxable and Nontaxable Income
税务信息手册第525篇
应税和非应税收入

 
回收款 / Recoveries

回收款是你在往年已经抵扣或抵免的金额得以回收的部分。最常见的回收款是退税、各种补偿款、分项扣除额的返还。你还可能会有非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比如收回先前已抵扣的坏帐)、以及先前已为其主张税款抵免的回收项目。

税收优惠规则:你必须在收到款项当年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最多不超过往年你将其用于抵扣或抵免得以降低税负的对应金额。这部分因抵扣或抵免而结转到今年的款项会被视为已经冲减你往年的税负。

联邦所得税返还:联邦所得税的退税无须纳入你的收入,因为它们从来未被允许作为收入的抵扣项。

州税返还:如果2025年你收到州或地方所得税的退税(或者抵免或抵消),那么通常必须将其计入到收入中,如果你在过往某年抵扣了该笔税款。付款人应该不晚于2026年1月31日把表格1099-G发送给你。联邦税务局也会收到表格1099-G的副本。如果你提交税表-1040或1040-SR,那么参看税表-1040说明中的“附表-1对应的说明”,采用其中的“州和地方所得税退税工作表”来计算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金额(如果有)。可参见下文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知悉何时必须采用试算工作表-2。如果你可以选择抵扣某个纳税年度的:

  • 州和地方所得税,或者
  • 州和地方常规销售税,那么

你可能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最大退税额,不超过该年你选择抵扣的税额超出该年未选择抵扣的部分。

示例-26:对应2024年,你可以选择抵扣$10,000美元的州所得税或$9,000美元的州常规销售税。你选择抵扣州所得税。2025年你收到$2,500美元退还的州所得税。你可能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最大退税额为$1,000美元,因为你本可以抵扣$9,000美元的州常规销售税。

示例-27:对应2024年,你可以选择抵扣基于实际费用的$9,500美元的州常规销售税、或者是$9,200美元的州所得税。你选择抵扣常规销售税。2025年你退回一件先前购买的商品,收到$500美元退还的销售税。2025年你还收到$1,500美元退还的州所得税。你可能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最大退税额为$500美元,因为相对于抵扣的税额($9,500)超出你未选择抵扣($9,200−$1,500=$7,700)的部分,这个数值更小。因为你没有选择抵扣州所得税,所以不必把退还的州所得税计入到收入中。

按揭贷款利息返还:如果对于往年支付的按揭贷款利息,你在2025年收到返还或抵免,那么该金额应该显示在表格-1098第4栏。不要从你2025年支付的利息中减去退款金额。你可能需要将其纳入到收入中,根据接下来讲解的规则。

回收款利息:如果你收到任何回收款衍生的利息,那么必须在收款当年将其作为利息收入申报。例如,州或地方所得税退款产生的利息须填报在税表-1040或1040-SR或1040-NR的第2b行。

同年回收和支出:如果退税或其它回收款跟费用支出发生在同一年,那么用回收款冲减抵扣额或抵免额而不作为收入申报。

对应2年或更多年的回收款:如果你收到的退税或其它回收款是对应2年或更多年支付的多笔款项,那么你必须按比例把回收款分配到各支付年份。必须得分配才能确定过往年份的回收款金额、以及——如果有——今年你可以因此项目抵扣的金额。

示例-28:你分4次平均支付2024年的预估州所得税共计$4,000美元;第4期在2025年1月支付。2024年期间没有预扣州所得税。根据2024年的州所得税申报表,2025年你收到$400美元退税。每年你都在附表-A(税表-1040)上主张分项扣除额。你必须把$400美元退税分配到2024年和2025年,即你支付对应税款的年份。你在2024年支付了预估税款的75%($3,000÷$4,000),因此$400美元退税中的75%亦即$300美元,是对应你在2024年支付的税款,属于回收款。如果全部$300美元都是应税回收款,那么你须把$300美元计入2025年的附表-1(税表-1040)第1行,附带一份计算说明的副本,解释该金额为什么小于你从州税务局收到的表格1099-G上显示的金额。$400美元退税中的余额($100美元)是对应你2025年1月支付的预估税款。当你计算2025年的州和地方所得税抵扣额时,从1月份支付的$1,000美元中减去$100美元。2025年你的州和地方所得税抵扣额包括1月份的净额$900美元($1,000−$100),加上2025年支付的预估州税、以及预扣的州所得税。

共同申报的州或地方所得税表:如果往年你提交的是共同申报的州或地方所得税表,没有为2025年与同一个人提交共同申报的联邦所得税表-1040或1040-SR,那么该份州或地方所得税表上主张的抵扣项目退款必须分配给支付费用款项的人。如果两个人都支付了部分费用,那么根据各自的份额分配退款。举例来讲,如果你支付了25%的费用,那么就根据25%的退款额来计算是否必须把部分退款纳入你的收入。

已登记家庭伴侣居住在实行共同财产法的州:如果已登记家庭伴侣居住在实行共同财产法的州,适用的规则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55篇和表格-8958。

未采用分项扣除:如果在回收款对应的年度你没有采用分项扣除,而该项支出仅适用于分项扣除,那么无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

示例-29:你在2024年联邦所得税表中采用的是标准扣除额。2025年你收到退还的2024年州所得税。不要把退税作为收入申报,因为2024年你没有采用分项扣除。

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 / Itemized Deduction Recoveries
如果你收回往年已计入分项扣除额的款项,下文讲解如何确定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金额。不过,如果你提交税表-1040或1040-SR,并且回收款是对应2024年支付的州或地方所得税,那么通常不需要采用这段讲解。作为替代,可参看税表-1040说明中的“附表-1对应的说明”,采用其中的“州和地方所得税退税工作表”来计算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金额(如果有)。

你不能采用“州和地方所得税退税工作表—附表-1第1行”,而必须采用这段讲解,如果你是非居民外国人(下文有说明),或者是以下任何情形:

  1. 2025年你收到不是源于2024纳税年度的退税。
  2. 2025年你收到所得税以外的其它退税,比如常规销售税或房地产税返还,往年你已将其用于抵扣或抵免。
  3. 你在2024年税表-1040第15行有应税收入,但在第16行没有税负,由于资本净收益和合格股息的税率在某些情况下为0%。可参见下文资本收益
  4. 你的2024年州和地方所得税退税额,大于州和地方所得税抵扣额减去你本可以抵扣的州和地方销售税额。
  5. 你支付最后那笔2024年的州或地方预估所得税是在2025年。
  6. 2024年你欠有替代性最低税。
  7. 2024年你未能用完有权主张的全部抵免,因为抵免总额超过你的2024年税表-1040第18行显示的金额。
  8. 2024年你可以被其他某人当作受扶养人。
  9. 你收到的退税是缘于共同申报的州或地方所得税表,但你没有与同一个人共同提交2025年的联邦所得税表-1040或1040-SR。

注意:如果你还有非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那么先计算该笔回收款中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金额,将其加入你的调整后总收入,然后再应用此处讲解的规则。可参见下文非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

非居民外国人:如果你是非居民外国人提交税表1040-NR,那么不能主张标准扣除额。如果你收回过往某年作为分项扣除额的款项,通常必须在收款当年全额纳入到收入中。不过,如果你在过往那年没有应税收入(参见下文应税收入为负值),那么应该完成试算工作表-2以确定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金额。如果下文回收款全部纳入到收入中段落所罗列的其它陈述都不适用,那么参见陈述中引用的解释以确定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金额。

资本收益:如果过往某年你确定税额采用的是“附表-D税额试算工作表”或者“合格股息及资本收益税额试算工作表”, 2025年你收到缘于当年的某项抵扣而产生的退税,那么必须重新计算当年的税额,以确定回收款是否必须计入你的收入。如果计入回收款没有改变你的税负总额,那么无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不过,如果你的税负总额有增加,那么必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最多不超过当年你得以省税的对应抵扣额。

回收款全部纳入到收入中:如果你收回过往某年已抵扣的分项扣除条目的资金,通常必须在收款当年把全部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如果以下所有陈述对于过往那年都成立,那么适用这条规则:

  1. 你的分项扣除额超过标准扣除额的部分至少等于回收款金额。(如果你的分项扣除额超过标准扣除额的部分小于回收款金额,那么参见下文标准扣除限额。)
  2. 你有应税收入。(如果你没有应税收入,那么参见下文应税收入为负值。)
  3. 你对应回收项目的抵扣金额等于或大于回收额。(如果抵扣额小于回收额,那么参见下文回收金额不超过抵扣额。)
  4. 你没有未用到的税款抵免。(如果你有未用到的税款抵免,那么参见下文未用到的税款抵免。)
  5. 你无须缴纳替代性最低税。(如果你需要缴纳替代性最低税,那么参见下文须缴纳替代性最低税。)

如果以上某条陈述不成立,那么参见下文回收款不全部纳入到收入中

州税返还:除以上5个项目以外,你还必须把州或地方退还的所得税或常规销售税全额纳入到收入中,如果你的已抵扣税额超过未抵扣税额的部分大于退税金额。如果退税金额大于已抵扣税额超过未抵扣税额的部分,那么参见下文回收款不全部纳入到收入中

何处填报:把州或地方退还的所得税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1行,把所有其它回收款总额作为其它收入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

示例-30:你们为2024年提交了共同申报的税表-1040。你们的应税收入为$60,000美元,不能获得任何税款抵免。你们的标准扣除额为$29,200美元,分项扣除额为$30,700美元。2025年你们收到已在2024年税表中抵扣的下列回收款项:

医疗费用 $200
州和地方所得税退税 $400
按揭贷款利息返还 $325
回收款总额 $925

没有一笔回收款超过2024年的抵扣额。你们实际已抵扣的州和地方所得税与本可以抵扣的常规销售税之间的差额大于$400美元。你们的回收款总额小于分项扣除额超过标准扣除额的部分($30,700−$29,200=$1,500),因此你们必须把全部回收款纳入2025年的收入。把州和地方退还的所得税$400美元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1行,把回收款的其余部分$525美元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

回收款不全部纳入到收入中:如果上文回收款全部纳入到收入中段落所罗列的5条陈述有一条或多条不成立,那么你也许可以从收入中排除至少部分回收款。可参见对应陈述中引用的解释。你也许可以采用试算工作表-2来确定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那部分回收款。你还可以采用试算工作表-2来确定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那部分州税返还(上文已讲解)。

分配须纳入的部分:如果你无须把全部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同时既有退还的州所得税,又有其它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那么必须把应税回收款分配到:州所得税退税,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或1040-NR)第1行;其它收入,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或1040-NR)第8z行。如果你不采用试算工作表-2,那么按照下述方法作分配:

  1. 用州所得税退税额除以全部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总额;
  2. 用应税回收款金额乘以(1)中的百分比;得到你须填报的州所得税退税额;
  3. 从应税回收款中减去(2)中的结果;得到你须填报的其它收入。

示例-31:2025年你收回填报在2024年附表-A(税表-1040)的分项扣除额$2,500美元,不过须纳入到2025年收入中的回收款仅为$1,500美元。在$2,500美元回收款中,有$500美元是缘于州所得税返还。你的州所得税比常规销售税多$600美元。须作为退还的州税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1行的金额为$300美元[($500÷$2,500)×$1,500]。应税回收款的其余部分$1,200美元须作为其它收入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

标准扣除限额:如果你不分项罗列扣除额,通常可以主张标准扣除额。只有分项扣除额中超过标准扣除额的部分才适用回收款规则(除非要求你分项罗列扣除额)。如果过往那年税表中的扣除总额没有超过当年的收入,那么须纳入到今年收入中的是以下较小值:

  • 你的回收款金额;或者
  • 你的分项扣除额超过标准扣除额的部分。

过往年份的标准扣除额:要确定今年收回的款项是否必须计入到收入中,你必须知道抵扣当年对应你的报税身份的标准扣除额。查看你往年税表的说明,找到对应你当年报税身份的标准扣除额。如果你已提交的是税表1040-NR,那么不可能主张标准扣除额,除非是来自印度的某些非居民外国人;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19篇。

示例-32:你们为2024年提交了共同申报的税表-1040,应税收入为$45,000美元。你们的分项扣除额为$29,450美元。你们本可以主张的标准扣除额为$29,200美元。2025年你们收回了2024年分项扣除额中的$2,100美元。没有一笔回收款超过2024年的实际抵扣额。你们须把$250美元回收款纳入到2025年的收入中。这个数字是后续两者中的较小值:你们的回收款金额$2,100美元;你们的分项扣除额超过标准扣除额的部分($29,450−$29,200=$250)。

应税收入为负值:如果往年(试算工作表-2第10行)你的应税收入为负值,那么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回收款金额可以减去那个数值。2024年你的应税收入会为负值,如果你的:

  • 税表-1040第12行与第13行之和大于第11行;或者
  • 税表1040-NR第14行大于第11行;

示例-33:情况与示例-32相同,不同之处是在你的2024年税表-1040中,第14行比第11行多$200美元,从而让你的应税收入成为-$200美元。你必须把$50美元纳入到2025年的收入中,而不是$250美元。

回收金额不超过抵扣额:你需要纳入到收入中的回收款不要超过往年抵扣的金额。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金额最多不超过以下较小值:

  • 先前抵扣的金额;或者
  • 回收款金额。

示例-34:你为2024年支付了$1,700美元的医疗费用。由于抵扣医疗费用的额度限制,你只抵扣了$200美元,计入在分项扣除额中。2025年你从医疗保险公司收到$500美元,补偿你2024年的费用。在这笔$500美元的补偿金中,必须纳入到2025年收入中的只有$200美元,即实际抵扣的金额。

分项扣除条目的总额限制不再适用:对于2017年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不存在基于调整后总收入的分项扣除额限制。要确定你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那部分回收款,遵循以下两个步骤:

  1. 找出以下较大值:
    1. 过往那年的标准扣除额;或者
    2. 过往那年你可以抵扣的分项扣除额,如果回收款对应条目只采用净额来计算。净额是你实际支付的金额减去回收金额。
    附注:如果过往那年你被要求分项罗列扣除额,那么执行步骤-1b而不是步骤-1a。
  2. 在应用分项扣除额限制以后,从过往那年实际允许的分项扣除额中减去步骤-1中的金额。

步骤-2的结果是在收到回收款当年你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金额。如果过往那年的应税收入为负值,那么用这个负值冲减你的回收款金额。如果过往那年你有未用到的税款抵免,可参见下文未用到的税款抵免。关于此项计算的更多信息,可参见税务裁决93-75。该项裁决收录在汇总公告1993-2。

试算工作表-2a:为试算工作表-2第1a和1b行计算数值(留存作记录)

  要确定须填入试算工作表-2第1a和1b行的金额,完成以下内容。  
1. 填入表格1099-G(或类似说明单)中的所得税退税 1.  
2. 填入收到的州和地方房地产税及个人财产税的退税 2.  
3. 州和地方退税总额。汇总第1行和第2行。但填入的金额不得超过2024年附表-A(税表-1040)第5d行显示的州和地方税额 3.  
4. 2024年缴纳的州和地方所得税(或常规销售税)、房地产税、及个人财产税(通常是填报在2024年附表-A(税表-1040)第5d行的金额)是否多于2024年附表-A(税表-1040)第5e行的金额?  
  不是。在第4行填入第3行的金额,然后转到第6行。  
  是。从你2024年缴纳的州和地方所得税(或常规销售税)、房地产税、及个人财产税(通常是填报在2024年附表-A(税表-1040)第5d行的金额)中减去2024年附表-A(税表-1040)第5e行的金额。把结果填在此处 4.  
5. 第3行的金额是否大于第4行的金额?  
  不是。[停止] 第1行或第2行的退款都无须纳税。  
  是。从第3行中减去第4行,把结果填在此处 5.  
6. 汇总第1行和第2行,把结果填在此处 6.  
7. 计入试算工作表-2第1a行的金额
  • 如果第5行为空,那么填入第1行的金额。
  • 如果第5行有金额,那么用第1行除以第6行;然后乘以第5行的金额,把结果填在此处及试算工作表-2第1a行
7.  
8. 计入试算工作表-2第1b行的金额
  • 如果第5行为空,那么填入第2行的金额。
  • 如果第5行有金额,那么用第2行除以第6行;然后乘以第5行的金额,把结果填在此处及试算工作表-2第1b行
8.  

试算工作表-2: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留存作记录)

要确定是否应该完成这份试算工作表来计算须在2025年税表上纳入到收入中的那部分回收款金额,可参见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如果你提交税表-1040或1040-SR,回收款是对应为上个纳税年度缴纳的州或地方所得税,那么通常无须采用这份试算工作表。如果你的回收款项源于不止1个年度,比如有源于2024年的州所得税退税以及源于2023年的灾害损失补偿,那么为各年填写单独的试算工作表。沿用扣除费用当年的税表中的信息。
须纳入到收入中的回收款金额仅限于往年(抵扣当年)降低你税负的抵扣额。如果你须缴纳替代性最低税,或者你的税款抵免项把你的税负减至〇,那么参见“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主题下的未用到的税款抵免须缴纳替代性最低税。如果你的回收款对应的分项扣除条目设定有限制,那么应该查看“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主题下的分项扣除额限制
附注:填写第1a和1b行之前,先查看“试算工作表-2a:为试算工作表-2第1a和1b行计算数值”。
1a. 州/地方所得税退税或抵免1 1a.  
1b. 州/地方房地产税及个人财产税1 1b.  
2. 填入附表-A(税表-1040)中所有其它退款或补偿款的总额(不包括你已填入第1a和1b行的金额)2 2.  
3. 汇总第1a、第1b、及第2行 3.  
4. 往年的分项扣除额。2024年可见:
  • 附表-A(税表-1040)第17行
  • 附表-A(税表1040-NR)第8行
4.    
5. 填入先前退还给你的金额(不要填入第1a或第1b或第2行的金额) 5.    
6. 从第4行中减去第5行 6.    
7. 过往那年的标准扣除额3;如果你提交的是税表1040-NR,那么填入-0- 7.    
8. 从第6行中减去第7行;如果结果为〇或更小,那么在此处停止;第1a、第1b、及第2行的金额无须纳税 8.  
9. 填入第3行或第8行中的较小值 9.  
10. 往年的应税收入4(2024年税表-1040或1040-NR第15行) 10.    
11. 2025年须纳入到收入中的金额
  • 如果第10行为〇或更大,那么填入第9行的金额。
  • 如果第10行是负数,那么汇总第9行和第10行再填入结果(但不小于〇)5
11.  
  如果第11行等于第3行,那么
把第1a行的金额填入附表-1(税表-1040)第1行;或者
把第1b和第2行的金额填入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
  如果第11行小于第3行,同时第1a或第1b或第2行为〇,那么
如果第1a行有金额,那么把第11行的金额填入附表-1(税表-1040)第1行;或者
如果第1b和/或第2行有金额,那么把第11行的金额填入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
  如果第11行小于第3行,同时第1a行有金额且第1b或第2行有金额,那么完成下述步骤:
 
  1. 用第1a行的金额除以第3行的金额;填入百分比
A.    
 
  1. 用第11行的金额乘以第A行中的百分比;把结果填在此处及附表-1(税表-1040)第1行
B.  
 
  1. 从第11行的金额中减去第B行中的数值;把结果填在此处及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
C.  
1 填入的金额不要超过往年的抵扣额;不要超过你抵扣的州和地方所得税超出你本可以抵扣的州和地方常规销售税的部分。
2 填入的金额不要超过往年的抵扣额。如果你抵扣的是州和地方常规销售税并收到退税,那么把退税额计入第2行,但填入的金额不要超过你抵扣的销售税超出你本可以抵扣的州和地方所得税的部分。
3 IRS.gov 网站上查看往年的税表说明,找到往年的标准扣除额。
4 如果应税收入为负值,那么加上括号。不要填写数字〇,除非你的应税收入正好为〇。参见应税收入为负值。如果有结转的营业净亏损,应税收入必须相应作调整。更多信息可参见表格-172的说明。
5 举例:$700+($400)=$300

未用到的税款抵免:如果回收款对应的项目在抵扣当年有未用到的税款抵免,那么你必须重新计算抵扣当年的税额,以确定是否必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为此得把回收款合并到抵扣当年的应税收入中,重新计算税额和税款抵免。如果应用抵免额后重新计算的税额大于当年的实际税额,那么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最多不超过当年让你得以降低税负的对应抵扣额。这部分因往年抵扣掉回收款而结转到今年的抵免额会被视为已经冲减你往年的税负。如果回收款对应的分项扣除条目在抵扣当年设定有限额,可参见上文分项扣除额限制。如果你的税额在应用抵免额后没有变化,那么当年抵扣那笔款项没有让你获得税收优惠;因此无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

示例-35:2024年你以家庭户主身份提交税表,在附表-A(税表-1040)中分项罗列扣除项目。你的应税收入为$5,260美元,税额为$528美元。你主张了$1,200美元的孩童护理抵免。抵免额把你的税额冲减为〇,还有$672美元($1,200−$528)未用到的税款抵免。2025年你收回$1,000美元的分项扣除额。你把2024年的分项扣除额减去$1,000美元,重新计算当年$6,260美元应税收入的税额。不过孩童护理抵免额超过重新计算出的税额$628美元。对应2024年你的税负没有因为用回收款冲减抵扣额而改变。当年抵扣那笔款项没有让你获得税收优惠,因此你无须把回收款纳入到2025年的收入中。

须缴纳替代性最低税:如果你在抵扣某笔款项那年须缴纳替代性最低税,那么必须重新计算那年的税额,以确定是否必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需要如同示例-35所讲解的那样重新计算你的常规税额,还需要重新计算替代性最低税。如果计入回收款没有改变你的税负总额,那么无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不过,如果你的税负总额有增加,那么当年抵扣那笔款项让你获得了税收优惠,因此必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最多不超过当年让你得以降低税负所对应的抵扣金额。

非分项扣除条目的回收款 / Nonitemized Deduction Recoveries
本节讲解分项扣除条目以外的其它抵扣项目所对应的回收款。

回收款全部纳入到收入中:如果你收回的款项在往年计算调整后总收入时曾将其作为抵扣项目,那么通常必须在收款当年把回收款全额纳入到收入中。

回收款不全部纳入到收入中:如果收回的款项中有部分在你抵扣当年没能减少你的税负,那么你也许可以从收入中排除至少部分回收款。你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回收额,仅限于当年让你得以降低税负所对应的抵扣金额。(参见上文税收优惠规则。)

应税收入为负值:如果过往那年你的应税收入为负值,那么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回收款金额可以减去那个数值。对应2024年你的应税收入会为负值,如果你的:

  • 税表-1040第12行与第13行之和大于第11行;或者
  • 税表1040-NR第14行大于第11行。

如果过往某年你有营业净亏损(NOL),那么必须用结转的营业净亏损调整应税收入。可参见表格-172的说明获取更多信息。

未用到的税款抵免:如果回收款对应的项目在抵扣当年有未用到的税款抵免,那么你必须重新计算抵扣当年的税额,以确定是否必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为此得把回收款合并到抵扣当年的应税收入中,重新计算税额和税款抵免。如果应用抵免额后重新计算的税额大于当年的实际税额,那么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最多不超过当年让你得以降低税负的对应抵扣额。这部分因往年抵扣掉回收款而结转到今年的抵免额会被视为已经冲减你往年的税负。如果你的税额在应用抵免额后没有变化,那么当年抵扣那笔款项没有让你获得税收优惠;因此无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

资本收益:如果过往某年你确定税额采用的是“附表-D税额试算工作表”或者“合格股息及资本收益税额试算工作表”, 2025年你收到缘于当年抵扣某笔款项而产生的退税,那么收回该笔款项后,你必须重新计算当年的税额,以确定回收款是否必须计入你的收入。如果计入回收款没有改变你的税负总额,那么无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不过,如果你的税负总额有增加,那么你必须把回收款纳入到收入中,最多不超过当年你得以省税的对应抵扣额。

税款抵免项的回收额 / Amounts Recovered for Credits
如果2025年某笔回收款对应的项目往年被用于税款抵免,那么你必须将其合并到2025年的税额中,最多不超过当年你将其作为税款抵免项的对应金额。如果你往年主张抵免的项目有额度下调或类似调整,那么就会产生回收款。

这条规则不适用于投资抵免或海外税款抵免。这些抵免项的回收款适用法律的其它规定。可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14篇或表格-4255获取详细资讯。

共享/零工经济 / Sharing/Gig Economy
共享经济是指个人之间以有偿方式共享资产的经济模式,通常通过互联网进行。例如,你可以在不需要汽车时将其出租,或者收费共享你的无线上网账户。零工经济指短期合同或自由职业是常态、而非持久性工作的经济模式。例如,你可以提供拼车服务,或者担任健身教练、保姆、或家庭教师。

通常情况下,如果你有收入来自共享经济业务交易,或者曾从事零工,那么必须计入全部收入,无论是否收到“表格1099-K:支付卡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可参见附表-C(税表-1040)的说明以及附表-SE(税表-1040)的说明。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25#en_US_2025_publink100022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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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共和而抗争‹译›-Ch.17–1

17. The Final Problem / 最后的问题

The Fight For The Republic In China
By B. L. Putnam Weale
中国为共和而抗争
作者:帕特南∙威尔

◊ 重塑中国与世界的政治经济关系 ◊

我们对中国自六年前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所作的慎密叙述——以文件为依据——应该会让那些感兴趣于将好政府传播到全世界的人感到震惊。即使是漫不经心的读者也不难察觉,无数条生命已然消失,国家破败不堪,不仅是由于在漫长的四年里外国对袁世凯的盲目支持,而且是由于愚蠢地坚持已被破除的思想,本来只需要些微的智慧、些微的宽容和协调就可以引导国家走上截然不同的道路。中国在1916年被迫回过头去重新处理本该在1912年完成的工作,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克服此障碍;国家已经非常贫困,所以必须经过许多年才能完全恢复被打乱的内部平衡;再加上1917年5–7月间的事件还会进一步加重国家的负担,未来前景之复杂因此很容易理解。

幸好外国舆论近来有所好转。用一套新规则取代袁世凯政权——那个政权掩盖在满族教义之下隐秘地崇拜陨落之神,最初被视为悲剧性的政治崩溃——大多数外国人不相信亚洲会出现共和国,1917年2月9日的阳刚之举在外交上将中国明确归入自由国家阵营,已经带来某种程度的质变。直到作出这项决定以前,潮流的观点是中国不仅不适合成为共和国,而且最终的解体只是个时间问题。帝国虽然消失了——因其柔弱、腐朽、陈旧而不可能在现代世界中存活,但是在外国人的思维中,帝国仍然是中华文明的顶点;摧毁它意味着砍掉了巨人中国的头颅,只留下一具尸骸躺在地上。反驳这个错误的比喻总是徒劳无效,正是因为中国文明已经枯竭殆尽,所以才需要新的政府理念来重振人民的活力。那些人——特别是外交官——拒绝认可这种观点才是争议的核心所在,共和国的唯一诉求、保持国家不解体而必须坚守的终极理性,始终是基于这样的前提:需要一套与被取代的体系截然相反的规则,这套规则应该在一代人的时间里取得完全的成功,如果展现出勇气并且不屈不挠地加以鞭策。

本书作者认为,主要的麻烦在于问题太简单而不是太复杂。消除掉萦绕帝王的光环,摒弃老派政府中的所有繁杂的盛典仪式之后,中国人生活的简单和贫乏的本质——与西方的复杂形成鲜明对比——就变得显而易见。沐浴在当今现实的强烈光照下,哈龙∙拉希德在他的作品《阿拉丁》中描绘的诗情画意般的中国——仍然存留在这个国家的绚丽艺术中——已经永远地消失了,旧的图景已经被讲白话文的中国所取代。对于那些一直将亚洲描绘得如诗如画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件非常糟糕的事情——等同于政治上的死亡。然而事实上,基本的要素仍然跟从前一样,如果说附加了某种新的含义,那仅仅是因为它们被移到了前台,不再被炫丽的上层建筑所掩盖。

即使略去财政问题,暂时假设这个国家的资产负债表完全正常,中国仍然是旧时的中国,尽管有新思想的传播召唤。这里是全世界最大的农耕社区,生活方式一如既往的简单,把收成的盈余交给城市(有五十万居民的城市不到十个)。这些城市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发展起崭新的独立性。印刷媒体传播开喧嚣的自信,以及好批判、好争论的精神,倾向于抱怨和反对官方当局。

[附注:中国媒体的发展令人瞩目。虽然没有完整的统计数字,但有理由相信现有期刊接近一万家,仅在北平的白话文报刊就超过六十家。虽然中国各家报纸的印量每天都不超过两万份,但是读者人数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估计每天至少有五千万人阅读各类出版物,或者听到报刊上的内容——这被认为极有政治重要性,因此所有的党派和团体都有自己的遍布全国的机构链条。]

贸易虽然经常被认为很糟糕,但随着新的需求出现和时尚的变化,正在稳步增长。大量的新建筑已经完工,特别是在1911年革命中毁损最严重的地区。陈旧的财政制度已经被彻底摧毁,部分地被欧洲概念所取代,这些概念仍然只有部分被理解,但没有受到实在的抵制。这个国家的人口只比欧洲十九个国家的人口总和少大约五千万,但是军队和警察的规模很小,几乎可以说中国已经解除武装,因为只有九十万人手中持有武器。如果要找寻当前状况的真正成因,只能认为是世界各国长期拖延给予中国相应的待遇——目前给予拉丁美洲的最糟糕国家的同等待遇。几乎完全是由于这个原因,再加上日本沙文主义的长期威胁,让中国看起来是一片无可救药之地,虽然其国债相对而言是世界最少,人民最勤劳守法。在这种情况下,广泛流传的认为这个国家行将崩溃的观点,只是缘于对各种根本因素的错误揣测。

我们必须记住,彻底的英国式自由放任主义在这个国家被长期奉行,已经成为其第二天性,这个国家的哲学精神无可置辩,社会的主体是众多乞丐连同供养他们的富人,某种奇特要素的影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只能非常缓慢地克服。消极处世之道长久以来备受推崇,中国人不是傲慢得不屑于争取,而是太过冷漠——这不是有成效的状态。民众以超然的眼光看待世界,麻木地走自己的路,只是在古老的节日期间停下来庆祝,就像他们的历史开篇以来一直所作的那样。大群的人以这种奇特的方式聚集在一起从事他们的日常琐碎活动,其中的驱动力似乎与世界上的其他大民族迥然不同,这在西方人看来不可思议,西方人知道真正的外部危险是什么,他们确信中国不仅处于困境而且被团团围住——陷入各种政治条约和协议的网罩中,永久地失去了进取精神而暮气沉沉。看着中国人无动于衷地伐木、耕田、成婚、做买卖、咒骂嬉笑、造反谋乱,仿佛未来几百年仍然心甘情愿作奴隶,最后让旁观者看来是一场名副其实的噩梦。旁观者对这种令人不安又无法明确定义的现象困惑不已,最终断言国库空虚才造成规则乏力,并补充说应该仅从财政角度来评判新中国,他们的观点终将被接受作为权威。情势是无可否认的危险;必须寻求迅捷的补救措施;面对因管理不善而濒临破产边缘的遗产,继承人和受托者必须不惜代价地确保不会发生公共性的破产。

补救措施是什么?必须是直接针对那些简单的大问题;正如我们已经清楚地表明,中国人的生活基础已经因为欧洲-日本的压力而坍塌,这个共和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关系必须尽早重塑,自1860年以来的所有条约和协议必须仔细彻底地修订。[附注:本书附录中有份备忘录很好地说明了中国贸易税则的陈旧性。这里援引一个例子。从鸭绿江——即从中国境内——运往北平的木材,须在五个不同的地方缴纳税款,税金总额占到其市场价值的20%;而来自美国的木材,过境税加上北平入市税只占10%!中国可能是有史以来仅有的一个国家在歧视自己的产品而优先考虑外国人——各项条约运作的结果。]

讲这些不是在说什么新鲜或精彩的话,所有人都明白这些道理很多年了。早在1902年,当英国与中国谈判未生效的麦凯通商条约时,不仅商定对关税进行全面改革——进口关税提高两倍半,以换取完全废除厘金或省际间贸易税——而且在中国建立起现代的、有效的司法制度后取消治外法权。虽然同样重要的事项——诸如把中国所有的赔款和贷款融合为一笔债务,撤销外国银行在中国发行纸币的权利——没有被触及,但相同的原则无疑会应用在这些问题上,会有助于重新建立中国的自主权,如果中国的谈判者足够聪明,坚持要求把这些问题列作跟其它旧问题同等重要。债务和债务管理是首当其冲的大敌。

三组债务和三组限制规定对应于中国历史上的三段重要时期,今天就像压在巨人中国身上的三大重负。第一是1894-95年日本战争的纠葛,第二是1900年义和团爆乱后的清算协议,第三是1911-12年革命的代价。我们已经详尽地论述了义和团赔款和革命时期的财政问题,这里只需要讲解第一段时期。

在第一段时期,中国被日本粗暴地对待,只能通过外交手段来表达诉求,这种作法变成为满族的传统。中国想找到任何可能的帮助,于是邀请并欢迎俄国的介入,这让她收回了辽东半岛,看似在那里保住了力量,而实质已经丧失殆尽。今天的人们容易忘记,让中国清偿日本战争债务的金融调解是一笔大交易,俄国是其中的控制因素。1895年沙皇政府进行干预,跟所有国家在历史的关键时刻完全相同,其动机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日本迅速取得了胜利,让整个问题重新尖锐地浮现出来,即阿穆尔地区以南、直到黄海之滨的大片领土的未来。俄国政治家突然意识到,十九世纪中叶穆拉维夫-阿穆尔斯基制定的最优秀的政策——抵达“温暖水域”——有被挫败的危险,多年的成果将付诸东流。俄国采取行动不可避免,她有实力那样做;不应该说俄国只是想剥夺日本的胜利果实,才向后者发出直接的挑战,俄国邀请与中国有条约关系的大国跟她合作,重新调整她所描述的受到威胁的平衡。法国和德国回应了邀请,英国则表示反对。法国这样做是因为俄国是她的欧洲边界安全的保障,她已经是俄国的忠实盟友;德国是因为急于看到俄国被推入亚洲纠葛而远离近东问题。英国非常谨慎地拒绝参与这桩交易,因其虽然跟她的利益不相背逆,但是其中充满了可疑之处。

这笔账最后在彼得格勒才算了结。俄国在损失惨重的朴茨茅斯和约之后,又以巧妙的方式打开了意想不到的篇章。资深政府官员李鸿章去莫斯科参加沙皇加冕礼,让双方有机会详尽地讨论远东问题。中国需要资金,俄国要求她接受这些最终证明是灾难性的计划。马关条约(1895年4月)第四条规定,中国向日本支付两亿战争赔款,分八期支付:六个月内支付5,000万两,十二个月内再支付5,000万两,剩下的1亿两平分为六期,七年内付完,另外还有5,000万两作为交还辽东半岛的赎金。

因此中国急需8千万银两。俄国承诺以4%的极低利率借贷1,600万英镑——本金和利息由沙皇政府向法国的筹资银行担保。作为对此项调解的回报,著名的俄中宣言在1895年6月24日(7月6日)签署,其中重要的第九条规定——“考虑到这笔贷款,中国政府宣布,不给予任何国家任何形式的权利或特权来控制或管理中华帝国的收入。不过,如果中国政府给予某个国家这种权力,那么理所当然地将把这些权利扩展授予给俄国政府。”

这项条款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开启了列强在中国的争夺,过去22年的全部历史就像一座堆积其上的金字塔。现在罗曼诺夫已经被摔下王位,俄国必须证明自己会热切地扭转将日本带到其西伯利亚边境、将兄弟民主国家钳制在地的政策。

由于战争让其它国家累积起规模庞大的负债,中国不是像许多人断言的那样几乎破产,而是变成为世界上债务最少的国家之一,她的全部国债(不包括铁路债务)总额不到1.5亿英镑,或每人7先令,当然不算是很糟糕。任何关注这个问题的学者都不会否认,远东和平的关键是妥善处理这种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在各国之间建立人为的权力平衡。解救国家的方法是现成的;西方国家应该利用中国的议会作为一件改革的工具,并且仅只采用这种方法,从而确保中国的内政权威得到加强,让本国的命令盖过所有西方财富的影响。在货币、税收、铁路、和其它所有的恼人问题上,只有采用这种方法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附注:我们只需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在货币改革问题上,各国列强不要授权贸易机构——即外汇银行——向中国提供贷款,那样的贷款必然会附带有利于那些贸易机构的条件,而是直接掌握在自己手中;选择中国银行——这个国家的财政代理人——作为改革的工具来发放所有必要的资金,前提是中国的议会制定出一部令人满意的银行法,并提供必要的保障,这样很快就可能催生统一的国家货币,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接受,从而带来显著的贸易扩展。须留意的是,中国仍然是铜本位制——人们做买卖用铜币计价,而铜币存在严重的超额发行问题,最近的数据显示,当前有不少于220亿枚1分和10文的铜币在流通,每人约62枚——价值大约2,500万英镑——也就是16万吨铜!银元和附属银币的数量不确知——银条的价值也不清楚;但肯定不会超过这个数额很多。此外还有大约1,500万英镑的纸币。由中国银行掌控的综合改革计划至少需要1,500万英镑;这笔金额应该足够把货币体系现代化,建立起完整的银本位。在全国范围内中国银行至少需要有600家分支机构,才能够成为真正的财政代理人。目前它只有这个数字的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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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blog.angelcorp.net/fight-for-republic-in-china-original/#chapter-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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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税收协定&技术说明-8

PROTOCOL 1 议定书-1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的议定书
At the signing of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both sides have agreed upon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which form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Agreement: 在签署《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以下称为“协议”)时,双方同意下列条款,这些条款是构成协议完备的组成部分:
1. This Agreement shall not restrict in any manner any tax benefit which is or may hereafter be accorded in a Contracting State by the laws of that Contracting State or by any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1. 本协议不应以任何方式限制缔约国一方根据其法律或缔约国双方之间的其它协议已经或可能给予的任何税收优惠。
2. Notwithstanding any provision of the Agreement, the United States may tax its citizens. Except as provid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8, paragraph 2 of Article 17, and Articles 18, 19, 20, 22, 23, 24 and 26 of this Agreement, the United States may tax its residents (as determined under Article 4). 2. 尽管存在本协议的各种规定,美国仍可对其公民征税。除本协议第8条第2项、第17条第2项、以及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和第26条规定以外,美国可对其居民(根据第4条确定)征税。
3. The United States may impose its social security tax, its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tax and its accumulated earnings tax notwithstanding any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However, a Chinese company shall be exempt from the personal holding company tax or the accumulated earnings tax in the United States during a taxable year if during that taxable year the company is wholly-own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either by one or more individuals who are residents of China (and who are not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or by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or any wholly owned agency thereof. 3. 美国可征收自己的社会保障税金、个人控股公司税、累积收益税,尽管存在本协议的规定。不过,中国公司在某个纳税年度内应予豁免缴纳美国的个人控股公司税或累积收益税,如果在那个纳税年度内该公司由一名或多名身为中国居民的个人(且不是美国公民)或者中国政府或其全资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全资拥有。
4. The term “person” as defined in Article 3 of the Agreement shall include an estate or a trust. 4. 本协议第3条中定义的术语“人”应包括遗产或信托。
5. In applying paragraph 2 of Article 4 of this Agreement,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be guided by the rules contain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4 of the United Nations Model Double Taxation Convention between Developed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5. 在适用本协议第4条第2项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依循“联合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示范公约”第4条第2项中包含的规则。
6. For purposes of paragraph 3 of Article 11 of this Agreement, it is agreed by both sides that, in the case of royalties paid for the rental of industrial, commercial or scientific equipment, the tax shall be imposed on 70 percent of the gross amount of such royalties. 6. 就本协议第11条第3项而言,双方同意,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而支付的特许使用费,应针对该项特许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
7. It is agreed by both sides that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may through consultation deny the benefits of Articles 9, 10 and 11 to a company of a third country if the company becomes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for the principal purpose of enjoying benefits under this Agreement. 7. 双方同意,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可以通过协商,拒绝给予某家第三国公司第9条、第10条、及第11条规定的优惠,如果该公司成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主要目的是享受本协议规定的优惠。
8. This Agreement shall not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two governments with respect to mutual exemption from taxation of transportation income of shipping and air transport enterprises, signed at Beijing on March 5, 1982. 8. 本协议不应影响适用两国政府于1982年3月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海运和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相互免税的协议。
Done at Beijing on the 30th day of April, 1984, in duplicate, i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the two texts having equal authenticity. 本协议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RONALD REAGAN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罗纳德∙里根
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ZHAO ZIYANG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赵紫阳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NOTES OF EXCHANGE


换 文
 
Beijing, April 30, 1984
 
北京,1984年4月30日
His Excellency:
Zhao Ziyang
Premi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阁下:
赵紫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
Excellency: 阁下: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which was signed today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and to confirm,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following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Governments: 我谨提及今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以下称为“协议”),并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以下谅解:
Both sides agree that a tax sparing credit shall not be provided in Article 22 of this Agreement at this time. However, the Agreement shall be promptly amended to incorporate a tax sparing credit provision if the United States hereafter amends its laws concerning the provision of tax sparing credits, or the United States reaches agreement on the provision of a tax sparing credit with any other country. 双方同意,本协议第22条目前不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不过,如果美国今后修改其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法律,或者与任何其它国家就税收饶让抵免达成协议,那么应立即修订本协议以纳入税收饶让抵免条款。
I have the honor to request Your Excellency to confirm the foregoing understanding on behalf of Your Excellency’s Government. 我谨此恳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
I avail myself of this opportunity to assure Your Excellency of my highest consideration. 我借此机会向阁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Ronald W. Reagan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罗纳德∙里根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Beijing, April 30, 1984


北京,1984年4月30日
His Excellency
Ronald W. Reagan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阁下
罗纳德∙里根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
Excellency: 阁下:
I have the honor to acknowledge receipt of Your Excellency’s Note of today’s date, which reads as follows: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Excellency: “阁下:
I have the honor to refer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which was signed today (here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and to confirm,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following understanding reached between the two Governments: 我谨提及今日签署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以下称为“协议”),并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以下谅解:
Both sides agree that a tax sparing credit shall not be provided in Article 22 of this Agreement at this time. However, the Agreement shall be promptly amended to incorporate a tax sparing credit provision if the United States hereafter amends its laws concerning the provision of tax sparing credits, or the United States reaches agreement on the provision of a tax sparing credit with any other country. 双方同意,本协议第22条目前不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不过,如果美国今后修改其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法律,或者与任何其它国家就税收饶让抵免达成协议,那么应立即修订本协议以纳入税收饶让抵免条款。
I have the honor to request Your Excellency to confirm the foregoing understanding on behalf of Your Excellency’s Government. 我谨此恳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上述谅解。
I avail myself of this opportunity to assure Your Excellency of my highest consideration.” 我借此机会向阁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I have the honor to confirm the understanding contained in Your Excellency’s Note on behalf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荣幸地确认阁下函件中所载的谅解。
I avail myself of this opportunity to assure Your Excellency of my highest consideration. 我借此机会向阁下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Zhao Ziyang
Premie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赵紫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
 
PROTOCOL 2


议定书-2
 
PROTOCOL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7 OF THE PROTOCOL TO THE 1984 TAX AGREEMENT WIT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关于解释1984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协议
之议定书第7项的议定书
MESSAGE
FROM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NSMITTING
发送

美国总统
转送
THE PROTOCOL, SIGNED AT BEIJING ON MAY 10, 1986,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7 OF THE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SIGNED AT BEIJING ON APRIL 30, 1984 1986年5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议定书,
关于解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
的协议之议定书第7项,
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署
 
LETTER OF SUBMITTAL (Protocol 2)
 
提交函(议定书-2)
DEPARTMENT OF STATE,
Washington, May 20, 1986.
美国国务院,
华盛顿,1986年5月20日.
THE PRESIDENT,
The White House.
总统,
白宫.
THE PRESIDENT: I have the honor to submit to you, with a view to its transmission to the Senate for advice and consent to ratification, the Protocol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7 of the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signed at Beijing on April 30, 1984. The new Protocol was signed at Beijing On May 10, 1986. 总统:我荣幸地向您提交关于解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之议定书第7项的议定书,以便您将其转送参议院征询建议并同意批准,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署。新议定书于1986年5月10日在北京签署。
You signed the Agreement, with its related protocol and exchange of notes, at Beijing on April 30, 1984, and sent them to the Senate for advice and consent to ratification on August 10, 1984. While the Agreement was favorably reported out of the Senate Foreign Relations Committee in late 1985, some Senators expressed concern that it lacked adequate “anti-treaty shopping” provisions and, as a consequence, the agreement has not been brought to a full Senate vote. The new Protocol directly addresses these concerns by including rules which would prevent the use of the income tax treaty as a conduit by third country residents to obtain unintended treaty benefits. As a further related document, it should be given Senate advice and consent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Senate advises and consents to the Agreement and related documents that you signed at Beijing. 您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署了该协议及其相关议定书和换文,并于1984年8月10日将其送交参议院征询建议并同意批准。虽然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在1985年底对该协议给予积极评价,但部分参议员表示担忧,认为其中缺乏足够的“反协定滥用”条款,因此,该协议尚未提交参议院全体表决。新议定书直接触及这些顾虑,在其中纳入规则以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该所得税协定作为渠道来获取非预期的协定优惠。作为另一份相关联的文件,新议定书应在参议院就您在北京签署的协议及相关文件提出建议并同意批准的同时,征得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
A technical memorandum explaining in detail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otocol is being prepared by th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and will be submitted to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财政部正在准备一份技术备忘录,详细说明该议定书的条款,并将提交给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Respectfully submitted, 此致,
George P. Schultz
乔治∙舒尔茨
 
LETTER OF TRANSMITTAL (Protocol 2)


转送函(议定书-2)
THE WHITE HOUSE, June 5,1986.
白宫,1986年6月5日.
To the Senate of the United States: 致美国参议院:
I transmit herewith, for Senate advice and consent to ratification, the May 10, 1986, Protocol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7 of the 1984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signed at Beijing on April 30, 1984. I also transmit the report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on the new Protocol. 我在此转送1986年5月10日签署的关于解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之1984年议定书第7项的议定书,以征询参议院的建议并同意批准,该议定书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署。我同时转送国务院关于新议定书的报告。
Senate consideration of the Agreement, which was transmitted for advice and consent to ratification by letter dated August 10, 1984, has been delayed in light of the concern expressed that it lacked strong “anti-treaty shopping” provisions. The 1986 Protocol remedies the situation by providing rules designed to prevent residents of third countries from investing through China in order to get the benefits of the income tax treaty. 协议已于1984年8月10日以信函形式转送参议院以征询建议并同意批准,由于担忧其缺乏强有力的“反协定滥用”条款而被推迟审议。1986年议定书通过制定规则已弥补此项缺陷,旨在防止第三国居民通过投资于中国来获取所得税协定的优惠。
It is most desirable that this Protocol, together with the Agreement, the 1984 Protocol thereto, and the related exchange of notes, be considered by the Senate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at the Senate give advice and consent to ratification of these instruments. 最恳切地希望参议院尽快审议本议定书、连同协议、其随附的1984年议定书、及相关的换文,并就这些文书提出建议并同意批准。
RONALD REAGAN.
罗纳德∙里根.
 
PROTOCOL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7 OF THE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SIGNED AT BEIJING ON APRIL 30, 1984


关于解释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署的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对收入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
之议定书第7项的议定书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siring to conclude a Protocol in addition to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m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tax evasion, and the supplementary Protocol attached thereto, have agreed as follows: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两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及其补充议定书,希望另行缔结一项议定书,达成如下共识:
Both sides have agreed, with respect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7 of the Protocol to the Agreement, that their understanding is as follows: 双方同意,关于对协议的议定书第7项的解释,共同理解如下:
1. A person (other than an individual) which is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not be entitled under this Agreement to relief from taxation in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unless: 1. 身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实体(而非个人)不应根据本协议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税收减免,除非:
(a) (i) more than 50 percent of the beneficial interest in such person (or in the case of a company more than 50 percent of the number of shares of each class of the company’s shares) is own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any combination of one or more of: (a) (i) 该实体50%以上的受益权(或者对于公司则为该公司每一类股份数量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地由以下一方或多方拥有:
(A) individuals who are residents of one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A) 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
(B)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B) 美国公民;
(C) companies as described in subparagraph 1(b) of this protocol; and (C) 本议定书第1(b)分项所述的公司;以及
(D) one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its political subdivisions or local authorities; and (D) 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并且
(a) (ii) in the case of relief from taxation under Articles 9 (dividends), 10 (interest), and 11 (royalties), not more than 50 percent of the gross income of such person is used to make payments of interest to persons who are other than persons described in clauses (A) through (D) of subparagraph (a) (i), whe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or (a) (ii) 对于第9条(股息)、第10条(利息)、第11条(特许使用费)对应的税收减免,该实体不得有超过50%的总收入被直接或间接地作为受益款支付给第(a)(i)分项(A)至(D)所述以外的人员;或者
(b) it is a company which is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and in whose principal class of shares there is substantial and regular trading on a recognized stock exchange. (b) 该实体是身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其主要类别的股票在某家公认的股票交易所存在大量常规的交易。
2. Paragraph 1 shall not apply if the establishment, acquisition and maintenance of such person and the conduct of its operations did not have as a principal purpose the purpose of obtaining benefits under the Agreement. 2. 如果该实体的成立、收购、维持及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获取协议规定的各种优惠,那么第1项不适用。
3. For the purposes of paragraph 1 (b), the term “a recognized stock exchange” means: 3. 就第1(b)项而言,术语“某家公认的股票交易所”是指:
(a) the NASDAQ System own by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Inc. and any stock exchange registered with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s a 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and (a) 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拥有的纳斯达克系统,以及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注册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股票交易所;以及
(b) any national securities exchange approved to be established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its authorized institution; and (b)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设立的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以及
(c) any other stock exchange agreed upon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c)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认可的任何其它股票交易所。
4. Before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is denied relief from taxation in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by reason of paragraph 1, 2 and/or 3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consult each other. 4. 在缔约国一方居民因第1项、第2项、和/或第3项而在缔约国另一方被拒绝享受税收减免之前,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This Protocol is certified for addition to the Agreement and its supplemental Protocol by the undersigned. 本议定书经下列签署人证明可增补协议及其补充议定书。
Done at Beijing on the l0th day of May, 1986, in duplicate, in the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 the two texts having equal authenticity. 本议定书于1986年5月1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Wang Bingqian,
State Councillor and Minister of Financ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ames A. Baker, III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王丙乾
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詹姆斯∙贝克三世
财政部长
美利坚合众国

 

English materials are sourced from / 英文内容取自:https://www.irs.gov/pub/irs-trty/chin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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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和非应税收入-5.1

5. Miscellaneous Income / 杂项收入-1

Publication 525
Taxable and Nontaxable Income
税务信息手册第525篇
应税和非应税收入

本节讲解各种类型的收入。某些交易中即使没有货币易手,你也可能会产生应税收入。举例来讲,如果你以低于市场的利率出借资金,或者你所欠的债务被免除,那么你可能有应税收入。

易货交易 / Bartering

易货交易是财产或服务的交换。在易货交易中收到的财产或服务,你必须在接收时将其公平市场价值纳入到收入中。如果你与其他人交换服务,双方都预先同意服务的价值,那么该价值可以被接受作为公平市场价值,除非价值明显不合理。通常你须把这笔收入填报在附表-C(税表-1040)。不过,如果易货交易涉及服务以外的其它某种交换,比如下文的示例-23,那么你可能得改用其它表格或附表。

示例-20:你是自雇律师,为一家小型公司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该公司给予你股份作为服务报酬。你必须在收到股份当年将其公平市场价值作为收入填报在附表-C(税表-1040)。

示例-21:你是自雇会计师。你和某个房屋油漆工是易货交易俱乐部的成员。成员之间彼此直接联系,商定所提供服务的价值。对应于你提供的会计服务,作为回报,房屋油漆工为你粉刷住宅。你必须把收到的房屋油漆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作为收入填报在附表-C(税表-1040)。房屋油漆工必须在其收入中计入你所提供的会计服务的公平市场价值。

示例-22:你是自雇人士,是一家易货交易俱乐部的成员。俱乐部采用信用单位作为交易工具。对应你为会员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你的帐户会增加信用单位,你可以将其用于购买俱乐部其他会员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当你从其他会员那里收到商品或服务时,俱乐部从你的帐户中扣减信用单位。你必须把帐户中增加的信用单位的价值纳入你的收入,即使直到之后的某个纳税年度为止都没有从其他成员那里实际收到商品或服务。

示例-23:你有一栋小公寓楼。作为回报6个月不收租金,某位艺术家送给你一幅她创作的作品。你必须把艺术作品的公平市场价值作为租金收入填报在附表-E(税表-1040),那位艺术家必须把公寓的公允租金价值作为收入填报在附表-C(税表-1040)。

易货交易的1099-B表格:如果你通过易货交易所交换了财产或服务,那么交易所会把表格1099-B或类似文件在2025年2月15日之前发送给你。其中应该显示你在2024年从交易中收到的现金、财产、服务、信用、或凭证的价值。联邦税务局也会收到1099-B表格的副本。

后备预扣:大多数情况下,你从易货交易中得到的收入无须按常规预扣所得税。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会适用后备预扣,以确保收取该笔收入对应的税款。

适用后备预扣时,易货交易所必须预扣收入的24%作为所得税,如果:

  • 你没有告知易货交易所你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
  • 联邦税务局通知易货交易所你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不正确。

如果你加入易货交易所,那么必须依照伪证处罚声明你的纳税人识别号正确无误,从而无须适用后备预扣。如果你不作这项声明,那么可能会立即开始后备预扣。易货交易所会提供W-9表格或类似表格供你作这项声明。易货交易所最多可预扣的税款不超过支付给你或存入你帐户的现金、以及签发给你的凭证或信用(转换为现金)。

提示:如果你的易货收入被预扣掉税款,那么易货交易所将把预扣出的税款填报在1099-B表格或类似说明单中。

注销的债务 / Canceled Debts

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你所欠的债务被注销或免除,除作为礼物或遗赠以外,你必须把注销的金额纳入到收入中。如果注销的债务是作为礼物送给你,那么你无须将其计入收入。债务包括你有责任偿还或与你拥有的财产相关联的任何债务。

如果债务是非经营债务,那么把注销的金额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8c行。如果是经营债务,那么把金额填报在附表-C(税表-1040);或者填报在附表-F(税表-1040),如果是农场债务并且你是农场主。

从2014年开始,你必须把2009年或2010年在注销、重新借贷、或变更经营债务时选择递延的金额纳入到收入中。关于这项选择的信息可参见税务规程2009-37,网址是 IRS.gov/irb/2009-36_IRB#RP-2009-37

表格1099-C:如果联邦政府机构、金融机构、或信用合作社注销或免除你所欠的债务达到$600美元或更多,那么你可能会收到1099-C表格。表格1099-C第2栏会显示实际解除或被视为已清偿的债务。如果你不同意第2栏中填报的金额,那么跟你的债权人联系。

已注销债务的利息:如果有利息被免除且已计入注销的债务填报在第2栏中,那么利息金额还会显示在第3栏。是否必须把已注销债务的利息纳入到收入中,取决于如果你支付利息是否可以将其作为抵扣。可参见下文“例外”段落中的可抵扣债务

如果利息不能抵扣(比如个人借贷的利息),那么把表格1099-C第2栏的金额纳入你的收入。如果利息可以抵扣(比如经营贷款),那么在你的收入中计入已注销债务的净额(第2栏显示的金额减去第3栏显示的利息金额)。

抵押贷款折扣:如果你的金融机构为提前偿还抵押贷款提供折扣,那么折扣金额是注销的债务。你必须把注销的金额纳入到收入中。

出售或其它处置时的抵押贷款减免:如果你个人承担抵押贷款责任(有追索权债务),处置财产时获得抵押贷款减免,那么可能会有损益,最多不超过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如果减免的抵押贷款超过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那么超额部分是源于债务清偿的收入,除非合乎下文已排除债务段落中的免税资格。把所有源于清偿非经营债务而不能免税的收入作为其它收入,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8c行。

提示:你也许可以排除首要住所的部分抵押贷款减免。可参见下文已排除债务

如果你个人不承担抵押贷款责任(无追索权债务),处置财产时获得抵押贷款减免(比如通过止赎),那么减免额会计入你的售卖所得。如果你的售卖所得超过财产的调整后基准值,那么你可能有应税收益。把非经营财产的收益作为资本收益申报。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4681篇。

股东债务:如果你是公司股东,公司注销或免除你所欠的债务,那么注销的债务是默认的派发,通常是你的股息收入。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542篇。如果你是公司股东,免除掉公司欠你的债务,那么通常不确认收入;因为注销的债务会被视作对公司的资本投入,等于你注销掉的债务本金。

偿还已注销的债务:如果你先前已经把注销掉的债务纳入到收入中,后来又偿还了债务,那么可以为先前的纳税年度要求退税。如果仍在退税的法定时效以内,那么可以提交税表1040-X提出索偿。法定时效通常到原始税表的截止日期之后3年才会终止。

例外情形 / Exceptions
关于把注销的债务纳入到收入中存在几种例外情形;接下来讲解。

学生贷款:通常情况下,如果你有责任偿还贷款,而贷款被注销或由他人偿还,那么在税务问题上,你必须把被注销掉或由他人代为你偿还的金额计入到总收入中。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你可以把注销或偿还某些学生贷款所对应的金额从总收入中排除掉。这些排除适用于:

排除缘于满足某些工作要求的学生贷款注销:如果你的学生贷款缘于满足某些工作要求而在2024年被部分或全部注销,你可能无须把被注销掉的债务计入到收入中。要符合此项工作相关豁免的条件,你的贷款必须是由合格的贷款机构发放,用来帮助你就读法规第170(b)(1)(A)(ii)节所述的合格教育机构。此外,注销必须是依据学生贷款中的一条规定,即全部或部分债务将被注销,如果你工作:

  • 持续一段期间,
  • 在某些行业,并且
  • 雇主属于某个广泛的类别。

注意:你的贷款注销不合乎免税资格,如果是出自某家教育机构或法规第501(c)(3)节免税机构,并且是因为你为该机构提供服务而得以被注销。可参见下文例外

法规第170(b)(1)(A)(ii)节所述的教育机构:此类教育机构维持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和课程,且通常在其开展教育活动的地方有注册的学生团体定期上课。

合格的贷款机构:其中包括:

  1. 美国政府或其机构或部门;
  2. 美国的某个州或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或其下属分部;
  3. 依据法规第501(c)(3)节免税的公益团体,对州、郡、或市级医院有控制权,其雇员根据州法律被视为公职人员;
  4. 法规第170(b)(1)(A)(ii)节所述的教育机构,如果发放贷款是:
    1. 与上述(1)、(2)、或(3)中的实体所签订协议的组成部分,贷款资金已根据协议提供给该教育机构;或者
    2. 依据该教育机构的某个项目,旨在鼓励学生进入需求尚未满足的职业或领域,学生(或之前的学生)提供的服务是针对或配合政府部门或法规第501(c)(3)节覆盖的免税组织。

2021年至2025年学生贷款免除的特殊规则:2021年“美国救援计划法案”修改了2021年至2025年学生贷款免除的处理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你有责任偿还贷款,而贷款被注销或由他人偿还,那么在税务问题上,你必须把被注销掉或由他人代为你偿还的金额计入到总收入中。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你可以把这笔金额排除在总收入以外,如果贷款属于以下某种类别:

  • 对应高等教育费用的贷款;
  • 私立教育贷款;
  • 来自法规第170(b)(1)(A)(ii)节所述教育机构的贷款;
  • 来自法规第501(a)节涵盖的免税机构的贷款,用于学生贷款的再融资。

更多细节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4681篇和第970篇。

对应高等教育费用的贷款:专门为高等教育提供的任何贷款,无论是通过教育机构还是直接提供给借款人,只要发放、承保、或担保该笔贷款的是以下机构之一:

  • 美国政府或其机构或部门;
  • 美国的某个州或领地、或哥伦比亚特区、或其下属分部;
  • 某家合格教育机构。

合格教育机构:合格教育机构通常是指任何经认可的公立、非营利、或私立(私营盈利性)学院、大学、职业学校、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此外,该机构必须有资格参与美国教育部管理的学生援助项目。合格教育机构还包括某些位于美国境外、有资格参与美国教育部管理的学生援助项目的教育机构。

提示:该教育机构应该能够告诉你它是不是合格的教育机构。

私立教育贷款:私立教育贷款是由某家私立教育贷款方提供的贷款,其属性包括:

  • 不是依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标题-IV而发放、承保、或担保;并且
  • 专门用于支付借款人的高等教育费用,无论是通过该名学生就读的教育机构提供,还是由私立教育贷款方直接提供给借款人。私立教育贷款不包括开放式消费信贷计划下的信用扩展、反向抵押贷款交易、住宅抵押贷款交易,或任何其它以不动产或住宅作抵押的贷款。

私立教育贷款方:私立教育贷款方是下述之一:

  • 招揽、发放、或延展私立教育贷款的金融机构;
  • 招揽、发放、或延展私立教育贷款的联邦信用合作社;
  • 从事招揽、发放、或延展私立教育贷款业务的任何其他个人。

注意:你的贷款注销不合乎免税资格,如果是缘于你为发放贷款的私立教育贷款方或其它提供资金的机构提供服务。

来自法规第170(b)(1)(A)(ii)节所述教育机构的贷款:这是指该机构发放的任何贷款,如果发放贷款是:

  • 与前述实体所签订协议的组成部分,贷款资金已根据协议提供给该教育机构;或者
  • 依据该教育机构的某个项目,旨在鼓励学生进入需求尚未满足的职业或领域,学生(或之前的学生)提供的服务是针对或配合政府部门或法规第501(c)(3)节覆盖的免税组织。

法规第170(b)(1)(A)(ii)节所述的教育机构:此类教育机构维持有稳定的师资队伍和课程,且通常在其开展教育活动的地方有注册的学生团体定期上课。

注意:你的贷款注销不合乎免税资格,如果是出自某家教育机构、法规第501(c)(3)节免税机构、或私立教育贷款方(“诚信贷款法案”第140(a)(7)节有定义),并且是因为你为其中某家机构或私立教育贷款方提供服务而得以被注销。可参见下文例外

法规第501(c)(3)节涵盖的机构:可以是任何团体、社区基金、公益金、或基金会,专门为以下一个或多个目的而组织和运营:

  • 慈善
  • 宗教
  • 教育
  • 科学
  • 文学
  • 公共安全测试
  • 促进国内或国际业余体育比赛(但前提是该组织的活动不涉及提供体育设施或器械)
  • 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

例外: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教育机构提供的学生贷款得以注销是缘于你为该机构或其它提供贷款资金的机构提供服务,那么你必须在税表上将其纳入到总收入中。

再融资贷款:如果你用来自合格教育机构或免税机构的另一笔贷款对学生贷款进行再融资,那笔贷款也可能会被视为由合格贷款机构发放。再融资贷款会被视为由合格贷款机构发放,如果是依据再融资机构的某个项目,旨在鼓励学生进入需求尚未满足的职业或领域,要求学生提供的服务是针对或配合政府部门或法规第501(c)(3)节覆盖的免税组织。

学生贷款还款援助:提供给你的学生贷款偿还资金不征税,如果你收到款项是缘于:

  • 国家卫生服务团(NHSC)贷款偿还项目;
  • 有资格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法案”获得资金的州教育贷款偿还项目;
  • 其它旨在服务不足或医疗专业人员短缺的地区(由所在州确定)提升医疗服务的州贷款偿还或免除项目。

注意:通过参与上述任何项目而获得的资金,你不能抵扣对应额度的学生贷款利息。

可抵扣债务:如果你的债务还款可以抵扣,那么注销债务不会让你产生收入。只有在你采用现金收付制会计方法的前提下,这条例外才适用。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334篇第5章。

购买后降价: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卖方削减你购买财产所欠的债务,此类削减不会让你产生收入。削减掉的债务会被当作购买价格的调整,冲减你的财产基准值。

已排除债务:不要把下列情形中注销掉的债务纳入你的总收入:

  • 债务是在破产案件中依据美国法典标题-11被注销。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08篇。
  • 债务是在你无力偿还时被注销。不过对于注销掉的债务,你不能排除超过你无力偿还的金额。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08篇。
  • 债务是合格的农场债务,由满足条件的人员注销。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225篇第3章。
  • 债务是合格的房地产经营债务。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334篇第5章。
  • 注销债务是作为礼物。
  • 债务是合格的首要住所债务,接下来讲解。

合格的首要住所债务:这是你借贷来购买、修建、或大幅改建你的首要住所并以其作为担保的债务。合格的首要住所债务(QPRI)不能超过你的首要住所成本加上改建装修的费用。你必须把首要住所的基准值减去排除在总收入以外的金额。要主张这项免税,你必须随同税表提交表格-982。

首要住所:首要住所通常是你大部分时间居住的家。同一时间你只能有一处首要住所。

符合免税条件的金额:这项免税适用的债务解除仅限于2006年之后、同时在大多数情况下须在2026年之前。可以作为合格的首要住所债务的最大金额是$75万美元(如果已婚单独申报则为$37.5万美元)。如果注销债务是缘于为放款人提供服务,或是其它跟你的住宅价值下降或财务状况不直接相关的因素,那么你不能将其排除在收入以外。

限额:如果只有部分贷款是合格的首要住所债务,那么免税额仅限于注销的金额超过注销之前不是合格的首要住所债务的部分。

示例-24:你们提交共同纳税申报表。你们的首要住所有$90万美元的债务抵押,其中$70万美元是合格的首要住所债务。你们的住所以$6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30万美元的债务被注销。注销的债务中只有$10万美元可以从收入中排除(解除的$30万美元减去$20万美元的非合格债务)。

薪资保护计划贷款减免:薪资保护计划(PPP)贷款减免会产生免税收入,因此,虽然你无须在税表-1040或1040-SR上申报薪资保护计划贷款减免产生的收入,但需要申报与薪资保护计划贷款相关的某些信息。

税务规程2021-48, 2021-49 I.R.B. 835允许纳税人将薪资保护计划贷款减免产生的免税收入当作是在后续时点收到或取得(1)在支付或产生合格费用时(2)在你申请薪资保护计划贷款减免时,或者(3)授予薪资保护计划贷款减免时。如果你有薪资保护计划贷款减免衍生的免税收入,那么在你的税表中附带一份说明,指出你适用税务规程2021-48的每个纳税年度、以及你适用税务规程2021-48的哪一节——第3.01(1)、(2)、或(3)节。关于每笔薪资保护计划贷款,说明中都应该包含下述信息:

  1. 你的姓名、地址、个人纳税识别号或社会安全号;
  2. 一份说明,指出你正在适用或已经适用税务规程2021-48的第3.01(1)、(2)、或(3)节,以及适用的纳税年度;
  3. 你当作已收到或取得的、薪资保护计划贷款减免衍生的免税收入金额,以及对应的纳税年度;
  4. 截至你提交税表之日,薪资保护计划贷款减免是否已获授予。

在所附带的说明顶部写上“RP 2021-48”。

主办人 / Host

如果你举办销售聚会或活动,那么因举办活动而收到的礼物或馈赠都算是为帮助直销员作销售的款项。你必须将其公平市场价值作为收入申报。

你为聚会自付的费用在抵扣时适用餐食费用的50%限额规定。对于2017年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与通常会被视为消遣、娱乐、或休闲的活动相关的任何费用都不能抵扣。如果纳税人(或纳税人的雇员)在场并且食品或饮料不奢侈铺张,那么纳税人可以继续抵扣商务餐费用的50%。餐食可以是提供给现有或潜在的企业客户、顾客、咨询顾问、或类似的商业伙伴。娱乐活动期间提供的食品和饮料不会被视作与活动相关,如果不是为安排活动才购买。

关于餐食费用的限额规定,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463篇中的“50%限额”。

人寿保险理赔款 / Life Insurance Proceeds

由于被保险人离世而支付给你的人寿保险理赔款不征税,除非保险单是作价转让给你。即使支付依据是1984年12月31日或之前签发的意外或健康保险或者两全保险合同,理赔款也不征税。不过人寿保险理赔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可能需要纳税。

非分期收到的理赔款:如果离世抚恤金是以一次性或非定期的方式支付给你,那么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是超过被保险人离世时应付给你的那部分金额。如果离世时的应付金额未标明,那么你须纳入到收入中的是抚恤金中超过其离世当时贴现值的那部分金额。

分期收到的理赔款:如果你分期收到人寿保险理赔款,那么可以从收入中排除每期的部分金额。要确定可以排除的部分,把保险公司持有的金额(通常是在被保险人离世时应支付的总额)除以分期付款的次数。把超出可排除部分的金额作为利息纳入到你的收入中。

示例-25:保险单的面值为$75,000美元,作为受益人,你选择分为120期按月领取,每期$1,000美元。每期可以排除的部分为$625美元($75,000÷120),或全年$7,500美元。余下的每月$375美元(或全年$4,500美元))是你的利息收入。

终身分期领取:如果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你有权在余生中分期领取理赔款,没有退款或定期保障金,那么要计算每期可以排除的部分,把保险公司持有的金额除以你的预期寿命。如果有退款或定期保障金,那么保险公司为此目的持有的金额须减去保障金的精算值。

在世的配偶:如果你的配偶在1986年10月23日之前离世,由于配偶离世而支付给你的保险理赔款是分期领取,那么对于分期领取的理赔款中所包含的利息,你每年可以排除最多$1,000美元。如果你再婚,可以继续排除这笔金额。

雇主拥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如果你是雇主拥有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那么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是,人寿保险理赔款超出你支付的保险费和其它费用的部分。你必须适用这条规则,如果你有自己的企业,拥有雇员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且你(或关联方)是合同的受益人。

不过你可以排除全部人寿保险理赔款,如果满足以下条件:

  1. 保单签发之前,你书面通知雇员该项保险事宜,雇员书面同意作为被保险人。
  2. 以下之一成立:
    1. 该名雇员在离世前的12个月期间是你的雇员,或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是董事或高薪雇员;
    2. 保险理赔款是支付给雇员的家人或指定受益人。

保险的利息选择:如果保险公司只是向你支付存留理赔款的利息,那么你收到的利息须缴税。如果你的配偶在1986年10月23日之前离世,并且你选择只领取保险理赔款的利息,那么在世配偶可以排除$1,000美元利息的规则不适用。如果你后来决定分期领取保单理赔款,那么可以从开始分期领取理赔款时排除利息。

退保领取现金:如果你撤销人寿保险单领取现金,那么必须纳入到收入中的是理赔款金额超过人寿保险成本的部分。大多数情况下,你的成本(或合同投资)是你为人寿保险单支付的保费总额,减去未纳入到收入中的已退还保费、返点、股息、或未偿还的贷款。你应该会收到一份1099-R表格,显示理赔款总额和应税金额。把这些金额填报在税表-1040或1040-SR第5a和5b行。

提示:关于理赔款何时可以被排除在收入以外,相关信息可参见下文预提身故保险金

分担保费人寿保险:大多数情况下,分担保费人寿保险安排是人寿保险合同的所有人与非所有人之间的一项约定,任何一方支付全部或部分保险费,支付保费者有权从合同理赔款中回收全部或部分保费。对分担保费人寿保险安排存在两条互不兼容的征税规则:

  1. 根据经济利益规则,人寿保险合同的所有人会被当作在向合同的非所有人提供现有的人寿保险保障和其它应税经济利益。
  2. 根据贷款规则,人寿保险合同的非所有人会被当作在向合同的所有人提供保险费贷款。

任何一份保单只适用这两条规则中的一条。更多信息可参见法规第1.61-22节和第1.7872-15节。

两全保险理赔款 / Endowment Contract Proceeds
两全保险是这种保单,在特定日期支付给你标明的金额,除非你在该日期之前离世,如果是那样则支付给你指定的受益人。到期时一次性支付给你的两全保险理赔款仅在理赔款金额超过保单成本(合同投资)的情况下才纳税。要确定你的成本,从你为合同支付的保费总额(或其它对价)中减去你先前根据合同收到的未计入到收入中的款项。把一次性支付给你的理赔款中超出成本的部分纳入你的收入。

两全保险到期时,如果你选择分期而不是一次性领取理赔款,那么分期领取的理赔款作为年金征税。在税务信息手册第575篇中对此有讲解。为适用这条规定,你必须在收到任何一次性款项之前选择分期领取理赔款。作出这项选择必须在款项可以一次性支付给你后的60天以内。

预提身故保险金 / 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如果被保险人身患绝症或慢性病,那么根据人寿保险合同或临终结算协议在被保险人离世前预提的某些身故保险金不计入收入。

临终结算协议:临终结算是把人寿保险合同的部分身故保险金出售或转让给临终结算保险提供者。临终结算保险提供者须符合税务法典第101(g)(2)(B)节的要求,定期购买或接受被保险人身患绝症或慢性病的人寿保险合同。

绝症免税额:如果被保险人是绝症患者,那么预提的身故保险金完全免税。绝症患者是经医生证明患有某种疾病或处于不良状况的人,基于合理的预计会在证明之日起24个月内离世。

慢性病免税额:如果被保险人是慢性病患者但非绝症,那么基于合格的长期护理费用而支付的预提身故保险金完全免税。如果预提身故保险金是按天或其它时间段支付,那么存在免税限额。2024年的免税限额是$410美元;适用于预提的身故保险金及从长期护理保险合同定期领取的款项之总和。关于慢性病患者、合格的长期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合同的定义和限额,相关信息可参见上文“生病和受伤补助”主题下的长期护理保险合同

例外:免税优惠不适用于支付给其他有保险利益者(被保险人除外)的款项,他/她有保险利益是因为被保险人:

  • 是他/她的董事、经理、或雇员;或者
  • 在他/她的企业中有财务利益。

表格-8853:要排除按天或其它时间段支付的预提身故保险金,你必须随同税表提交表格-8853。你无须提交表格-8853即可排除基于实际费用支付的预提身故保险金。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525#en_US_2024_publink100022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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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生活成本比较-01.2026

比 较 项 目 洛杉矶
Los Angeles
芝加哥
Chicago
上  海
Shanghai
重  庆
Chongqing
Restaurants / 餐馆
一顿饭 ▫ 不算贵的餐馆
2人就餐 ▫ 中档餐馆 ▫ 3道菜
麦当劳快餐(或同等套餐)
国产啤酒(0.5升散装)
进口啤酒(0.33升瓶装)
卡布奇诺咖啡(普通大小杯)
可口可乐/百事可乐(0.33升瓶装)
水(0.33升瓶装)
 
¥ 174.08
696.34
90.52
55.71
62.67
41.55
21.84
16.77
 
¥ 139.28
696.41
90.53
48.75
62.68
38.40
21.67
16.61
 
¥  30.00
200.00
40.00
9.00
18.00
21.96
3.78
2.20
 
¥  20.00
150.00
35.00
8.00
15.00
17.10
3.05
2.00
Markets / 市场
牛奶(普通 ▫ 1升)
1条新鲜白面包(500克)
大米(白米 ▫ 1,000克)
鸡蛋(12个)
本地奶酪(1,000克)
鸡胸肉(去骨 ▫ 去皮 ▫ 1,000克)
牛腿肉(1,000克▫或同等后腿红肉)
苹果(1,000克)
香蕉(1,000克)
柑桔(1,000克)
蕃茄(1,000克)
土豆(1,000克)
洋葱(1,000克)
生菜(1棵)
水(1.5升瓶装)
1瓶葡萄酒(中档)
国产啤酒(0.5升瓶装)
进口啤酒(0.33升瓶装)
1包烟(万宝路)
 
¥  9.47
33.25
36.67
53.71
90.88
113.88
137.84
40.96
19.24
33.41
33.42
22.93
19.09
13.72
15.76
104.45
21.12
20.10
82.55
 
¥  8.52
29.24
37.50
37.66
94.41
103.87
126.26
37.18
12.70
26.66
31.01
17.43
17.97
17.28
18.57
111.39
19.67
24.42
111.43
 
¥ 14.35
11.77
6.73
11.84
105.96
21.62
79.38
15.83
11.68
12.24
10.39
5.41
7.08
4.00
4.72
80.00
6.00
11.10
25.00
 
¥ 10.86
10.75
4.33
12.94
120.00
22.00
67.60
10.50
9.00
8.15
8.60
4.80
6.50
5.75
4.00
50.00
5.80
11.25
20.00
Transportation / 交通
单程票(本地交通)
月票(正常无折扣价格)
出租车起步价(标准白天运价)
出租车1公里收费(标准运价)
出租车1小时等候收费(标准运价)
汽油(1升)
大众桑塔纳1.4升普通型(或同等级新车)
丰田卡罗拉1.6升舒适型(或同等级新车)
 
¥  13.93
731.16
21.59
12.88
223.59
8.79
255,932
182,288
 
¥  17.41
522.31
22.63
9.74
174.10
7.02
254,406
183,931
 
¥   3.00
200.00
16.00
3.00
60.00
7.74
130,000
122,823
 
¥   2.00
150.00
10.00
2.00
20.00
7.69
129,900
116,733
Utilities (Monthly) / 公共品(月费)
85平方米住房的基本公共品
 (电、供暖、制冷、水、垃圾)
移动电话月度套餐资费
 (含通话和10GB+数据)
互联网宽带月费(无限制
 数据流量 ▫ 60兆或更高)
 
¥ 1,474
 
465
 
514
 
¥ 1,228
 
503
 
465
 
¥ 358
 
59
 
82
 
¥ 267
 
47
 
49
Sports and Leisure / 运动及休闲
健身俱乐部月度会员费
网球场租金(周末1小时)
电影票 ▫ 国际发行片
 
¥ 364
84
125
 
¥ 488
202
117
 
¥ 454
139
55
 
¥ 236
70
40
Childcare / 养育小孩
学前班(或幼儿园)▫私立▫1个小孩的月费
国际小学 ▫ 1个小孩的年费
 
¥  12,476
205,099
 
¥  13,684
243,456
 
¥   8,060
194,250
 
¥   1,925
170,000
Clothing and Shoes / 衣服和鞋
1条牛仔裤(Levis 501或类似)
连锁店1件夏装(ZaraH&M…)
1双耐克运动鞋(中档)
1双男士真皮商务鞋
 
¥ 476
382
732
1,131
 
¥ 442
348
699
1,010
 
¥ 325
255
509
781
 
¥ 306
207
475
540
Rent Per Month / 房屋月租
市中心公寓(1居室)
市郊外公寓(1居室)
市中心公寓(3居室)
市郊外公寓(3居室)
 
¥ 18,042
15,277
34,853
26,960
 
¥ 16,518
11,447
31,728
19,267
 
¥ 6,083
3,750
15,182
7,762
 
¥ 2,393
1,294
4,856
2,534
Buy Apartment Price / 公寓购买价格
市中心公寓每平方米购买价格
市郊外公寓每平方米购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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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中✧税收协定&技术说明-7

United States-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come Tax Convention 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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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 21
(Other Income)
第21条
(其它收入)
1. Items of income of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wherever arising, not dealt with in the foregoing Articles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taxable only in that Contracting State. 1.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收入,无论产生于何处,凡本协议前述条款未论及者,均应仅在该方缔约国被征税。
2.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shall not apply to income other than that from real property as defined in paragraph 2 of Article 6 if the recipient of such income, being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carries on business in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through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situated therein, or performs in that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independent personal services from a fixed base situated therein, and the right or property in respect of which the income is paid is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such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or fixed base. In such case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7 or 13, as the case may be, shall apply. 2. 第1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源自第6条第2项定义的不动产以外的收入,如果收款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那里开展业务,或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据点在那里从事独立性个人服务,并且收入对应的权利或财产实质性关联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据点。在那种情况下,应适用第7条或第13条的规定,视具体情况而定。
3.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s 1 and 2, items of income of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not dealt with in the foregoing Articles of this Agreement and arising in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may also be taxed in that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3. 虽然有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但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各项收入,若本协议前述各条未作规定并且产生于缔约国另一方,那么也可在缔约国另一方被征税。
 
ARTICLE 22
(Elimin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第22条
(消除双重征税)
1.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uble taxation shall be eliminated as follows: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按照如下所述消除双重征税:
(a) Where a resident of China derives income from the United States, the amount of the United States income tax payable in respect of that inco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allowed as a credit against the Chinese tax imposed on that resident. The amount of credit, however, shall not exceed the amount of the Chinese tax computed with respect to that incom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a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 (a) 如果中国居民从美国取得收入,按照本协议规定,该笔收入须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应被允许作为抵免来冲减该居民的中国税负。不过,抵免额不应超过就该笔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和条规计算的中国税额。
(b) Where the income derived from the United States is a dividend paid by a company which is a 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a company which is a resident of China and which owns not less than 10 percent of the shares of the company paying the dividend, the credit shall take into account the United States income tax payable by the company paying the dividend in respect of the profits out of which the dividends are paid. (b) 如果从美国取得的收入是股息,由作为美国居民的某家公司支付给作为中国居民的某家公司,后者持有前者不少于10%的股份,那么抵免额应考虑支付股息的那家公司就用于支付股息的利润须缴纳的美国所得税额。
2.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allow to a resident or citizen of the United States as a credit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tax on income: 2. 在美利坚合众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允许美国居民或公民抵免下列所得税:
(a) the income tax paid to China by or on behalf of such resident or citizen; and (a) 由该居民或公民或者代表其缴纳给中国的所得税;以及
(b) in the case of a United States company owning at least 10 percent of the voting rights in a company which is a resident of China and from which the United States company receives dividends, the income tax paid to China by or on behalf of the distributing company with respect to the profits out of which the dividends are paid. (b) 如果某家美国公司拥有作为中国居民的某家公司至少10%的表决权,并且该家美国公司从后者收到股息,那么可抵免由支付股息的那家公司或代表其就用于支付股息的利润缴纳给中国的所得税。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aragraph of this Agreement, the taxe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s 1(a) and 2 of Article 2 shall be considered income taxes. 就本协议的此项条目而言,第2条的第1(a)项和第2项提及的税种应被视为所得税。
3. Income derived by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which may be taxed in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deemed to arise in that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3.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按照本协议可在缔约国另一方被征税的收入,应被视作产生于缔约国另一方。
 
ARTICLE 23
(Nondiscrimination)
 
第23条
(无差别待遇)
1. Nationals of a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not be subjected in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to any taxation or any requirement connected therewith which is other or more burdensome than the taxation and connected requirements to which nationals of that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in the same circumstances are or may be subjected.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 apply to persons who are not residents of one or both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1. 缔约国一方的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承担的税负或相关要求,不应跟缔约国另一方的国民在相同情况下承担或可能承担的税负和相关要求有所不同或比其更繁重。尽管存在第1条的规定,此项规定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2. The taxation on a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which an enterprise of a Contracting State has in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not be less favorably levied in that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than the taxation levied on enterprises of that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carrying on the same activities. This provision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obliging a Contracting State to grant to resident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any personal allowances, reliefs and reductions for taxation purposes on account of civil status or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which it grants to its own residents. 2. 缔约国一方的某家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的常设机构在那里的税收待遇,不应逊于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相同活动的那些企业的税收待遇。此项规定不应被解释为缔约国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基于国民身份或家庭责任而给予其本国居民的任何税务上的个人豁免、宽限、及削减。
3. Except where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8, paragraph 7 of Article 10 or paragraph 6 of Article 11 apply, interest, royalties and other disbursements paid by a resident of a Contracting State to a resident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for the purposes of determining the taxable profits of the first-mentioned resident, be deductible under the same conditions as if they had been paid to a resident of the first-mentioned Contracting State. 3. 除非第8条、第10条第7项、或第11条第6项的规定适用,缔约国一方居民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使用费、及其它开销,在确定第一方缔约国居民的应税利润时,应比照如同支付给第一方缔约国居民的相同条件予以扣除。
4. Enterprises of a Contracting State, the capital of which is wholly or partly owned or controlled,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one or more residents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not be subjected in the first-mentioned Contracting State to any taxation or any requirement connected therewith which is other or more burdensome than the taxation and connected requirements to which other similar enterprises of the first-mentioned Contracting State are or may be subjected. 4.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由缔约国另一方的一个或多个居民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时,其在第一方缔约国承担的税负或相关要求,不应跟第一方缔约国其它类似企业承担或可能承担的税负和相关要求有所不同或比其更繁重。
 
ARTICLE 24
(Mutual Agreement)
 
第24条
(双方认可)
1. Where a person considers that the actions of one or both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result or will result for him in taxation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he may, irrespective of the remedies provided by the domestic law of those Contracting States, present his cas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of which he is a resident or, if his case comes under paragraph 1 of Article 23, to that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 of which he is a national. The case must be presented within three years from the first notification of the action resulting in taxation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1. 如果某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导致或将导致对其征税不符合本协议的规定,那么他可以不考虑缔约国各方的国内法规定的补救措施,向其作为居民的缔约国那方主管当局提交案例;或者,如果其情形符合第23条第1项的状况,向其作为国民的缔约国那方提交案例。案例必须在3年内提交,起自首次注意到会导致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征税行为。
2.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shall endeavor, if the objection appears to it to be justified and if it is not itself able to arrive at a satisfactory solution, to resolve the case through consultation with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with a view to the avoidance of taxation which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greement. Any agreement reached shall be implemented notwithstanding any time limits in the domestic law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2. 如果主管当局认为该项异议正当有理,并且其自身不能给出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那么应尽力通过与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协商来解决该件案例,着眼于避免不符合本协议的征税。达成的任何协议均应予以执行,不囿于缔约国各方国内法的时间限制。
3.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endeavor to resolve by mutual agreement any difficulties or doubts arising as to the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f this Agreement. They may also consult together for the elimin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in cases not provided for in this Agreement. 3.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尽力通过双方认可来解决在诠释或适用本协议时产生的任何困难或疑问。对于本协议未作规定的情形,双方主管当局也可以就消除双重征税共同协商。
4.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may communicate with each other directly for the purpose of reaching an agreement in the sense of paragraphs 2 and 3. To facilitate reaching a mutual agreement,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both Contracting States may meet for an oral exchange of opinions. 4.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可以为达成第2项和第3项中的认可而相互直接交流。为便于达成某项双方认可,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可以举行会晤,口头交换意见。
 
ARTICLE 25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第25条
(信息交换)
1.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exchange such information as is necessary for carrying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or of the domestic law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concerning taxes covered by this Agreement insofar as the taxation thereunder is not contrary to this Agreement, in particular for the prevention of fraud or evasion of such taxes.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s not restricted by Article 1. Any information received by a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be treated as secret and shall be disclosed only to persons or authorities (including courts and administrative bodies) involved in the assessment, collection, or administration of, the enforcement or prosecution in respect of, or the determination of appeals in relation to, the taxes covered by this Agreement. Such persons or Authorities shall use the information only for such purposes. They may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in public court proceedings or in judicial decisions. 1.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所需的信息,以执行本协议的规定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议所涵盖税赋的国内法条款,只要相应的征税不是与本协议截然对立,特别是为防止欺诈或逃税。信息交换不受第1条的限制。缔约国一方收到的任何信息均应被当作机密对待,应仅披露给参与本协议所涵盖税赋的评估、征收、或者管理、执行或起诉、或裁定上诉的相关人员或部门(包括法院和管理机构)。这些人员或部门应当把信息仅用于对应目的。他们可以在公开的法庭诉讼程序或司法判决中披露相关信息。
2. In no case shall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be construed so as to impose on a Contracting State the obligation: 2. 第1项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被解释为将以下义务强加于缔约国某一方:
(a) to carry ou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at variance with th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of that or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a) 采取与该方或另一方缔约国的法律和行政惯例相抵触的行政措施;
(b) to supply information which is not obtainable under the laws or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at or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b) 提供依照该方或另一方缔约国的法律或正常行政程序无法获得的信息;
(c) to supply information which would disclose any trade, business, industrial, commercial or professional secret or trade process, or information the disclosure of which would be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c) 提供可能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职业秘密、或贸易流程的信息,或者其披露可能违反公共政策的信息。
 
ARTICLE 26
(Diplomats and Consular Officers)
 
第26条
(外交官和领事官员)
Nothing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affect the fiscal privileges of diplomatic agents or consular officers under the general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or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special agreements. 本协议所载内容不影响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根据国际法的通用规则或特别协议的各项条款所享有的财务特权。
 
ARTICLE 27
(Entry into Force)
 
第27条
(生效)
Each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notify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in writing, through diplomatic channels, 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ir respective legal procedures to bring this Agreement into force. The Agreement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the thirtieth day after the date of the latter of such notifications and shall take effect as respects income derived during taxable years beginning on or after the first day of January next following the date on which this Agreement enters into force. 缔约国各方在完成令本协议生效的相应法律程序后,应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前述通知中较晚者之日期起第30天生效,适用于本协议生效次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
 
ARTICLE 28
(Termination)
 
第28条
(终止)
This Agreement shall remain in force indefinitely, but either Contracting State may terminate the Agreement by giving notice to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in writing through diplomatic channels on or before June 30 in any calendar year after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is Agreement enters into force. In such event, the Agreement shall cease to have effect with respect to income derived during taxable years beginning on or after the first day of January of the year following that in which the notice of termination is given. 本协议无限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协议,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年后的任何日历年度中的6月30日或之前,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国另一方。在那种情况下,本协议将停止适用于终止通知发出次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收入。
Done at Beijing on the 30th day of April, 1984, in duplicate, in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s, the two texts having equal authenticity. 本协议于1984年4月30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RONALD REAGAN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罗纳德∙里根
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ZHAO ZIYANG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赵紫阳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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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materials are sourced from / 英文内容取自:https://www.irs.gov/pub/irs-trty/chin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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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中国有可能实现民主吗?

AI: 人工智能问答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verview 人工智能简略回答
Is it possible for China to become democratic? 中国有可能实现民主吗?
December 5, 2025 2025年12月5日

中国能否实现民主化是学者、公民、政策制定者之间持续争论的话题,目前尚未达成共识。虽然许多西方观察家历来预测经济发展将最终带来民主,但目前在中国共产党治理下的政治格局仍然是坚固的威权主义。

支持可能实现民主化的论点

  • 现代化理论:其它东亚社会的历史先例——比如台湾和韩国随着经济发展和教育水平提高而实现民主转型——表明,从长远来看中国大陆也会遵循类似的轨迹。
  • 公众愿望:调查显示,相当数量的中国公众抱持有潜在的民主价值观,并渴望未来更加民主的制度。
  • 可能情境:专家们勾勒出几种可能的转型途径,通常与内部危机相关,比如:
    • “圆满结局”:执政精英设法实现和平的权力过渡。
    • “戈尔巴乔夫式”场景:改革派领导人迟来的自由化努力最终导致混乱和政权崩溃。
    • 金融或环境危机:危机削弱了中共的合法性和控制力,导致大规模抗议活动,并可能导致军队放弃支持该政权。

否认可能实现民主化(或西式民主)的论点

  • 中共的控制和镇压:中共维持着强大而复杂的镇压、审查、及社会控制机制,该机制在习近平治下进一步增强。任何异议或有组织的反对迹象都会被迅速消弭。
  • 对稳定的重视:由于历史上经历过混乱和内战,许多中国公民和领导层高度重视稳定,认为政治变革和西式民主可能导致混乱和国家分裂。
  • 另类的民主定义:中共提倡“全过程人民民主”或“协商民主”的概念,认为其制度——包含广泛的协商和基层参与,但没有竞争性多党选举——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并能带来切实的成果和稳定。
  • 民族主义:强烈的民族主义情绪经常能够团结民众,并被政府用来反击外国的批评或国内要求西式改革的呼声。

归根结底,虽然某种形式的内部政治改革是可能的,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建立西式自由民主制度将面临重大的结构上和意识形态上的障碍。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China can become a democracy is a subject of ongoing debate among scholars, citizens, and policymakers, with no consensus on a single answer. While many Western observers have historically predicted that economic development would lead to democracy, the current political landscape under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 remains staunchly authoritarian.

Arguments for the possibility of democratization

  • Modernization Theory: The historical precedent of other East Asian societies like Taiwan and South Korea transitioning to democracy as they became wealthier and more educated suggests a similar trajectory for mainland China in the long term.
  • Public Aspiration: Surveys have indicated that a significant critical mass of the Chinese public holds underlying democratic values and aspirations for a more democratic system in the future.
  • Potential Scenarios: Experts have outlined several potential pathways for a transition, often tied to internal crises, such as:
    • A “happy ending” where ruling elites manage a peaceful transition from power.
    • A “Gorby comes to China” scenario where a reformist leader’s belated liberalization efforts spiral into chaos and regime collapse.
    • A financial or environmental collapse that erodes the CCP’s legitimacy and control, leading to mass protests and potential military abandonment of the regime.

Arguments against the possibility of democratization (or a Western-style one)

  • CCP Control and Repression: The CCP maintains a powerful and sophisticated apparatus for repression, censorship, and social control, which has only intensified under Xi Jinping. Any signs of dissent or organized opposition are quickly silenced.
  • Emphasis on Stability: Due to a history of chaos and civil war, many Chinese citizens and the leadership highly value stability, viewing political change and Western-style democracy as a potential source of disorder and national fracturing.
  • Alternative Definition of Democracy: The CCP promotes a concept of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or “consultative democracy,” arguing that their system, which involves extensive consultation and grassroots participation without competitive multi-party elections, is better suited to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delivers tangible results and stability.
  • Nationalism: A strong sense of nationalism often unites the population and can be leveraged by the government to counter foreign criticism or domestic calls for Western-style reforms.

Ultimately, while some form of internal political reform is possible, the development of a Western-style liberal democracy faces significant structural and ideological barriers in the foreseeable fu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