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的美国政府部门雇主-♦-打官司(3)

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接近中午,出门来,走向停车位,准备去邮局寄一封信,顺便吃点午餐。刚发动汽车,看见两名女士(便装),她们也听到汽车声音,赶紧赶过来:
“请问你是斯科特吗?”
“是。”
“我们是洛杉矶警察局的侦探(detective),有一份文件要给你。”

带着几分疑惑,我熄火下车。她递给我一个大信封,
“这个你等一下慢慢看。”接着她拿出一张表格:
“这里请签上你的名字,表明你收到这份文件了。”
“可以看一下你的证件吗?”我想每一步走踏实。
“当然可以。”她拿出证件来给我看。
在美国需要签字的场合、文件实在多(我曾经租一套公寓,与管理公司的几十页合约上有二、三十处要求签名)。我知道这个是正常签收,便写上名字,随口发牢骚:
“我实在很冤枉,我从没说要枪杀他,事实上我从没说过要杀任何人。”
“你怎么知道让你呆在家中是因为你威胁杀人?”
我立刻意识到她的职业警觉让她怀疑我是在不打自招,
“哦,那天让我离职的文件上已经讲到了。”
“哦。”她也释然。

她们准备离开,我又补充道:
“现在是午餐时间,我想我开车出去应该是可以的。”
“是的,这一点你没有违规。”
因为是带薪离职(Admin Leave),所以仍遵循正常工作时间,工作时段内如果要离开,需要电话请假,相应冲抵自己的休假或病假时间。在这种敏感时期,尤其不要犯规,因为一次犯规就可能将你定性为不守规矩、不诚实的类型,信用的损坏会关联影响到别的方面。(这也是美国这个信用社会的工作机制之一。)

事实上我已经没有兴致再出去吃饭,回到屋里,随便吃些点心。取出大信封中的文件,看过一页,把我吓一跳。这份文件是从洛杉矶高等法院(Los Angeles Superior Court)发出的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大意是限制我接近当事人、当事人住家、工作地址、及相关人等(如直系亲属),并注明必须保持多少距离(具体数字记不得了)。文件上同时指出法庭已经确定时间举行听证会(好像是30多天以后),届时决定支持或撤销限制令及下一步。

虽然此前也听说过限制令,但轮到自己还是很沮丧、冤屈、愤懑。更为重要的是,离职(Admin Leave)是雇主对雇员的行政指令,即使我冤枉输掉整个案例,最严重的后果无非是被开除公职。但限制令(Restraining Order)是从法院发出,如果冤枉输掉,将留下贻患无穷的刑事污点,甚至坐监。

焦躁不安地在屋里徘徊一阵,想起来应该给安(Ann)打个电话。安很平静,她讲已经知道这项限制令:
“这些都是法律程序,发生这样的事情雇主必须报警,而法庭会发出限制令并举行听证。”
她接着告诫我,第一保持平静,不要违规,更不要做傻事;第二记住听证时间,到时务必出庭。
“哦,对了,明天下午你有没有安排?”她最后问。
“没有。”
“那你2:00pm到人事部X号办公室来一下,我有些问题要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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