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补充税务指南-3

3. Employees of Exempt Organizations / 免税机构的雇员

Publication 15-A
Employer’s Supplemental Tax Guide
税务信息手册第15-A篇
雇主的补充税务指南

许多非营利组织无须缴纳联邦所得税。虽然机构自身不必缴纳联邦所得税,但仍然必须从支付给雇员的薪资中预扣联邦所得税。同时有特殊的社会保障税金、医疗保险税、及联邦失业保险税规则适用于支付给雇员的薪资。

第501(c)(3)节涵盖的机构:依据税务法典第501(c)(3)节免缴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社区福利基金、特别基金、或基金会,这些机构的建立和运营是专门为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或教育目的,促进国内或国际的业余运动竞赛,或者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这些机构通常是法人团体,依据法典第501(a)节免缴联邦所得税。

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第501(c)(3)节免税组织支付给雇员的薪资须缴纳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除非存在以下某种情形:

  • 该机构在日历年度内支付给某个雇员的薪资少于$100美元。
  • 该机构是教会或教会控制的组织,出于宗教原因反对支付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并且已提交表格-8274选择免除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该机构提交豁免文件必须早于本应提交的季度雇佣税项申报表(税表-941)或年度雇佣税项申报表(税表-944)的第一个到期日。

对于免缴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的教会或受教会控制的组织,其雇员必须缴纳自雇税,如果他/她在年内收到的薪酬达到$108.28美元或以上。不过,如果雇员是合格宗教派别的成员,那么可以提交表格-4029申请免缴自雇税。可参见第4节的反对保险的公认宗教派别的成员

联邦失业保险税:依据税务法典第501(c)(3)节免缴联邦所得税的的组织也免缴联邦失业保险税。此项豁免不可放弃。不过,第501(c)(3)节组织代表某家非第501(c)(3)节组织向员工支付薪资时须缴纳联邦失业保险税(比如,第501(c)(3)节组织向某家关联的非第501(c)(3)节组织的员工支付薪资,或者自身是代表某家非第501(c)节组织支付薪资的第3504节代理人,或是代表某家非第501(c)(3)节组织支付薪资的共同发薪者等情形)。

提示:由州政府或其行政分支机构全资拥有的组织应该联系相关的州政府官员,知悉填报雇员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及获得相关承保的信息。

第501(c)(3)节以外的机构:不属于法典第501(c)(3)节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以依据第501(a)节或第521节免缴联邦所得税。不过,这些组织不能免除从雇员的薪资中预扣联邦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金、或医疗保险税,也不能免缴联邦失业保险税。对于相关的社会保障税金、医疗保险税、及联邦失业保险税,适用两条特殊规则:

  1. 如果某个雇员在日历年度内的薪资少于$100美元,那么他/她的薪资无须缴纳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
  2. 如果某个雇员在日历季度内的薪资少于$50美元,那么该季度他/她的薪资无须缴纳联邦失业保险税。

上述规则不适用于为退休金计划以及第401(a)节所述的其它类似组织工作的雇员。

管理人员超额薪酬的特许税:某些免税组织可能须为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超额薪酬缴纳特许税。更多信息可参见表格-4720的说明。

 

以上内容可能不适合当前年度;最近更新版本可见:
http://tax.angelcorp.net/pub-15a/#chinese_US_publink100016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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