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10

10. Employees of Foreign Government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雇员

Publication 519
U.S. Tax Guide for Aliens
税务信息手册第519篇
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

引言 ✤ Introduction

外国政府(包括外国行政部门)的雇员也许可以免缴其外国政府薪资对应的美国所得税,如果满足下列任何某项文本中的要求:

  1. 罗列在多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多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美国与该国之间可能存在的双边领事公约中的适用条款;
  2. 美国与该国之间可能存在的双边税收协定中的适用条款;或者
  3. 美国税法规定的外国政府薪资免征美国所得税的要求。

国际组织的雇员也许可以免缴其薪资对应的税款,依据可以是创建该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中可能存在的某项规定,或者满足美国税法下获得此类薪资免税的要求。“国际组织”是美国总统通过行政命令指定有资格享受“国际组织豁免法”规定的特权、免税、及豁免的组织。

本章讲解的免税仅适用于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提供公职服务而收到的报酬。有资格获得此项豁免的人员收到的其它美国来源收入可能会被全额征税,或者根据某项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给予优惠待遇。此类收入(利息、股息等)的正确处理在这篇税务信息手册的上文中已讲解。

外国政府雇员 ✤ Employees of Foreign Governments

维也纳公约或双边领事公约下的豁免:你应该首先查看维也纳公约或可能存在的双边领事公约下的免税条款,知晓你的薪资是否有资格根据那些条款免缴美国所得税。通常情况下,如果你是美国的公民或外籍居民,那么无权享受维也纳公约或双边领事公约下的所得税豁免。关于维也纳公约和双边领事公约的更多信息,可发送电子邮件到国务院外交使团办公室,电子邮箱是 OFMAssistants@state.gov

税收协定下的豁免:如果你不合乎维也纳公约或双边领事公约设定的免税资格,但来自与美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那么应该查看相关的税收协定,知晓是否存在某项条款可以免除你的薪资对应的美国所得税。如果你是美国的公民或外籍居民,在美国为外国政府工作,那么你的薪资通常不能免税。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01篇中的“外国政府支付的薪资和退休金”。

美国税法下的豁免:外国政府雇员即使不合乎维也纳公约、双边领事公约、或税收协定设定的免税资格,也可能免除其外国政府薪资对应的美国所得税,如果满足依据美国税法获得此类薪资免税的下述要求。

注意:美国税法下的豁免仅适用于现职的外国政府雇员,不适用于前雇员。居住在美国的外国政府前雇员收到的退休金不合乎此处讲解的豁免资格。

注意:此项豁免不适用于独立承包商。普通法规则适用于确定你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1779篇以及税务信息手册第15-A篇

注意:你的薪资不符合美国税法的豁免条件,如果你受雇于“受控制商业实体”,或者你的服务主要关联于外国政府的商业活动(美国境内或境外)。受控制商业实体是外国政府持有50%(0.50)或更多股份的、在美国境内或境外从事商业活动的实体。

要求:如果你不是美国公民(或者如果你是美国公民同时也是菲律宾共和国公民),在美国为外国政府工作,那么你的外国政府薪资可以免缴美国所得税,如果:

  1. 你提供的服务与美国政府雇员在国外提供的服务性质相似;并且
  2. 你的外国政府雇主所属国给予在其国家提供类似服务的美国政府雇员同等的免税待遇。

不过,同时参见下文保持移民(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知悉可能影响你合乎这项豁免资格的特殊规则。要主张免税,你必须能够证明已满足美国税法的两条要求。

认证:如果有已签发的国务院认证,那是最简单的方法可以确定你满足服务相似和同等免税的要求,而不需要合乎美国税法豁免资格。关于认证是否已签发以及该认证目前是否有效并适用于你,获取相关信息可发送电子邮件到国务院外交使团办公室,电子邮箱是 OFMAssistants@state.gov。如果不存在有效的认证,那么你必须用其它书面证据来证明你提供的服务与美国政府雇员在国外提供的服务性质相似,并且你的外国政府雇主所属国给予在其国家提供类似服务的美国政府雇员同等的豁免。

国际组织的雇员 ✤ Employee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国际组织协议下的豁免:很多成立国际组织的协议都包含某项条款,可能免除你的薪资对应的美国所得税。如果你受雇于美国境内的某家国际组织,那么首先查看成立该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中是否有那项条款,以及你是否合乎相应的资格。通常情况下,这些条款不会豁免美国公民和外籍居民雇员的薪资。

美国税法下的豁免:如果创建你所工作的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中不包含免税条款,并且你不是美国公民(或者如果你是美国公民同时也是菲律宾共和国公民),那么你也许可以根据美国法律免缴薪资对应的税款。不过,同时参见下文保持移民(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知悉可能影响你合乎这项豁免资格的特殊规则。

注意:美国税法下的豁免仅适用于现职的国际组织雇员,不适用于前雇员。居住在美国的国际组织前雇员收到的退休金不合乎此处讲解的豁免资格。

注意:此项豁免不适用于独立承包商。普通法规则适用于确定你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1779篇以及税务信息手册第15-A篇

要主张豁免,你必须能够证明你符合国际组织协议条款或美国税法的要求。你应该知道可能存在的国际组织协议免税条款的条文编号、以及指定该组织为国际组织的行政命令的编号。

保持移民(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人:如果你签署移民和国籍法第247(b)节提供的弃权书(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表格I-508)以保持合法永久居民身份(绿卡),那么从提交弃权书之日起你不再有资格依据美国税法获得免税。

注意:如果你是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的雇员且持有绿卡,那么要根据美国税法主张豁免,你还必须能够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签发的书面证据来证明,你没有签署和提交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表格I-508。

附注:提交表格I-508对不取决于美国税法条款的免税没有影响。你不会失去免税资格,如果你已提交弃权书同时满足以下某项条件:

  • 你为外国政府工作,免缴美国税是依据所得税协定、领事公约、维也纳公约、或美国与你的外国政府雇主签订的其它国际协议。
  • 你为某家国际组织工作,创建该国际组织的协议中规定,外籍雇员可以免缴美国所得税。有那项规定的两家国际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

 

以上内容可能不适合当前年度;最近更新版本可见:
http://tax.angelcorp.net/pub-519/#chinese_US_publink100022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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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共和而抗争‹译›-Ch.11–2

11. The Dream Empire / 梦想帝国-2

The Fight For The Republic In China
By B. L. Putnam Weale
中国为共和而抗争
作者:帕特南∙威尔

这些令人叹为观止的策略已经由北平正式制定好,不难理解各省的军事和民事总督——急于保住自己的职位并取悦于即将成为君王的那个大人物——都给予这个问题最热切的关注,不遗余力地确保不会出现任何尴尬的意外局面。9月28日,已经完全听任密谋者摆布的北平政府,认为应该直接地提示普通民众将要发生的事情,发出些不纪念共和国周年日(10月10日)的通告指令。关于这个问题的信息是如此的率直天真,值得收录在这份奇特的档案材料中:

1915年9月26日的密码电报,由国务院发送给各省的军事和民事总督,关于不纪念共和国周年日的事宜

致各省的军事和民事总督及军事委员、以及上海行政区长官:——(密码电报

既然君主制政体已经得到拥护支持,那么共和国庆日纪念活动自然应该减少到可能的最低程度,理由可以是国民生活贫困、经济条件限制,也可以是须低调庆祝以防止当前流传的诸多谣言引发骚乱。这样既可以维持住公共和平与秩序,又可以节省开支、避免麻烦。如何实施此项建议由你们自行决定。
(签名)国务院

到10月份,北平组织这次政变的总体工作进展迅速,如同我们所看到的,参议院在当月6日通过了所谓的“拥立君王法案”。第二天,为了不留下任何疑问,下面这封通告电报被发送给所有各省:

1915年10月7日的密码电报,出自于内务总长朱启钤等人,关于拥立袁世凯作皇帝

致各省军事和民事总督:——(须用华代码破译)

我们上个月12日发送的电报现在应该已经送达你处。

行政院在本月4日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国民代表大会法案》。法案的第12条经修订后包含以下条文:“如有必要,选举总监可将其职能转授予多个地方行政官。” 此信息很快将正式传达至各省。因此请各位遵照我们9月29日电报中的说明,事先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我们建议在正式投票之后采取以下步骤:

(1) 在国家形式问题付诸表决之后,将投票结果以国民代表大会的名义向统帅(即袁世凯)和行政院报告。
(2) 由国民代表大会发送的拥立皇帝的电报中,应该明确使用下列语句:“我们恭敬地拥立现任总统袁世凯为中华帝国的皇帝。”
(3) 赋予行政院广泛行使国民代表大会权力的电报,应该以各省国民大会的名义发送。

上述三项电讯草稿将会事先发送给你们。等到投票之时向代表们展示这些内容,让他们在翻阅后签名;然后立即发电报告知北平。

至于由商业团体、军事机关、政治机构发送的电报,应该带有尽可能多的签名,在投票后三天之内发送给中央政府

登基的法令颁布之时,国民代表大会、商业团体、军事机关、及政治机构必须发送贺信。因此请你们提前写好这些信件。

此电报是专门预先通知各位。详情将通过信函传达。

在通常情况下,相关的指令——允许将该事项交由各省当局处理——会被认为已经足够明确。不过因为不断有传言说内外都在酝酿令人不安的反抗,所以极度的焦虑笼罩着北平。有必要彻底地解决此事,确保将来不会出问题。于是在10月底之前——也就是日本及其盟友提出“忠告”的前两天——下列指令电报又被批量发送到各省,目的是确保绝对不能在重要关头出现任何失误。细心的学者在这些引人注目的资讯中不难发现,随着棋局的发展,所有的遮掩都被抛至九霄云外,唯一重要的关键点——即让袁世凯迅速当选并登基作皇帝——被露骨地坚持,同时采取所有可能的预防措施来达此目标:

1915年10月26日的密码电报,出自于内务总长朱启钤等人,关于拥立袁世凯作皇帝

致各省军事和民事总督:——(须用华代码破译)

你们本月24日发来的电报已收到。国家形式付诸表决之后,应该立即拥立袁世凯为皇帝,不作进一步的投票表决。你们应该告知各位代表,君主制议题已经决定下来,一天也不能没有皇帝;在场的国民代表应该提名袁世凯为中华帝国的皇帝;如果赞成此项提案,那么站起身来,以此表示同意。然后将拟定的提名信交给各位代表签字;在此之后,你们应该再次向他们说明,在涉及提名和请求立即登基的所有事项上,他们都可以国民代表的名义,赋予代理立法院代表他们行事的所有各项权力,允许该机构在代表们的请愿被批准之前做任何必要的事情。再将应该由各位国民代表发送给代理立法院的电报文本(已准备好)交给各位代表核实认可。所以得分别起草三份电报:一份列出赞成改变国家形式的票数,另一份包含提名推荐信的原始文本,再一份是让国民代表赋予代理立法院代表他们行事的所有各项权力。这些电报应该以国民代表的名义正式发送至代理立法院。同时你们应该发电报告知总统所有已经发生的事情。在适当的时候将选票和提名信转寄到北平。

至于须加入到提名信中的确切用语,已经在本月23日的电报中告知了各位。总共四十五个字,这些绝不能更改。其余内容由你们自行决定。

我们还补充一点,因为提名信和让国民代表赋予代理立法院代表他们行事的权力都超越了法律的边界,所以恳请你们不要发电报到全国代表大会联络处询问这些事项,以避免让他们陷入不得不回复的尴尬境地。

这封电报发出去两天之后,日本的行动又引发了长久的担心,造成了新的问题。日本于10月28日发出的“忠告”是名副其实的重磅炸弹,严重地毁损了这间精心搭建的纸牌屋。但是整件事情已经密谋策划了这么久,加上君主制支持者将要获得的奖励是如此丰厚,以至于没有任何外力能够让他们折返脚步。一个多星期以来,在总统府的幕后进行着一场不顾死活的争斗,袁世凯精明过人,深知最危险的局面正在迅速形成,如果出现问题,他将是首要的受害者。然而家人的影响和密谋策划者的声音对于他来说太过强大,最后他勉强同意再推进一步。君主制拥护者放肆地按照实际占有等于法律上先得九分的原则行事,呼吁各省提前投票,将所有政府文件和请愿书中的总统头衔替换为皇帝,从而把这个问题铸成为既成事实。

1915年11月7日的密码电报,出自于内务总长朱启钤等人,对于某国的干涉表现出强硬态度

致各省军事和民事总督:——(须亲自用国务院代码破译)

某个国家借口中国人民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将会衍生出麻烦,最近强求英国和俄国参与一道向中国提出忠告。事实上所有国家都非常清楚不会有任何麻烦,但他们不得已而效仿那个国家。如果我们接受列强对于我们国内事务的忠告,推迟登基典礼,那么相当于我们认可他们有权干涉。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推迟行动。当各省一致建议登基的投票结果到达北平的时候,政府自然会表现出举棋不定、犹豫不决的态度,以显示对于国际关系的适当尊重。另一方面,人民应该表现出不惜一切代价也要推进此事的坚定决心,以便让列强知道我们的人民是万众一心。如果我们能够让他们相信,从共和制变成君主制不会引起任何麻烦,日本提出的忠告就在事实上站不住脚。

眼下全国人民都决心拥立袁世凯作皇帝。所有民事和军事官员,作为国民的带路人,自然应该行动起来。如果能够没有分歧地做好这件事情,中国人和外国人对于政府的信心都将显著增强。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之前的电报中,建议你们立即用“皇帝”称谓代替“总统”。我们相信各位会同意我们的建议,毫不拖延地执行。

补充说明,此事应严格保密。请回复。
(签名)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blog.angelcorp.net/fight-for-republic-in-china-original/#chapter-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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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9

9. Tax Treaty Benefits / 税收协定优惠

Publication 519
U.S. Tax Guide for Aliens
税务信息手册第519篇
外国人的美国税务指南

引言 ✤ Introduction

如果非居民外国人(及某些居民外国人)来自与美国签订有所得税协定的国家,那么可能有资格享受某些优惠。大多数协定要求非居民外国人在主张优惠的那年必须是协定签署国的居民才合乎资格。不过,对于某些学生、实习生、教师、或研究人员,有些协定只要求非居民外国人在刚来美国之前必须是协定签署国的居民。

税收协定列表:你可以访问网页 IRS.gov/TreatyTables 查看税收协定列表。待相关文本公开发布以后,你可以查看最近签署的美国所得税协定、协议草案、税务信息交换协议(TIEA),及随附的财政部税收协定技术说明,以及美国所得税示范公约,网址是 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Tax-Policy/International-Tax

注意:协定和税务信息交换协议发布在这个网站上是在签署之后、批准和生效执行之前。

个人税收协定的完整文本还可见 IRS.gov/Businesses/International-Businesses/United-States-Income-Tax-Treaties-A-to-Z。关于税收协定的更多信息可访问 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Tax-Treaties 。对于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薪资和其它收入,通常你可以安排削减或取消预扣税款。可参见第8章的有资格获得税收协定优惠的收入

主题 – 本章讲解:

  • 典型的税收协定优惠;
  • 如何获得税收协定的副本;以及
  • 如何在税表上主张税收协定优惠。

协定收入 ✤ Treaty Income

非居民外国人的协定收入是其税负受到某项税收协定限制的总收入。比如,协定收入包括来源于美国的、适用不超过15%的协定税率的股息。非协定收入是非居民外国人的、其税负不受某项税收协定限制的总收入。要确定适用较低的税收协定税率的收入项目对应的税负,须单独计算每笔收入项目的税额,适用协定中对应于该项目的削减后的税率。要确定非协定收入的税额,采用累进税率或30%的固定税率来计算,取决于收入是否与你在美国的交易或经营实质性相关。你的税负是协定收入税额加上非协定收入税额的总和,但不超过假设税收协定未生效的情况下计算出的税负。

示例亚瑟∙班克斯是单身非居民外国人,是与美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海外某个国家的居民。纳税年度内他/她收到来源于美国境内的总收入$25,900美元,包括以下项目:

税收协定限制其税率为15%的股息 $1,400
税收协定未限制其税负的个人服务报酬 24,500
总收入 $25,900

纳税年度内亚瑟在美国从事经营。他/她的股息没有实质性关联于那项经营活动。他/她没有抵扣项目。假设税收协定未生效的情况下,亚瑟的税负为$3,140美元,计算如下:

报酬总额 $24,500
减去:抵扣额 0
应税收入 $24,500
按累进税率确定的税额(单身纳税人对应的税表列) $2,720
加上:股息对应的税额($1,400×0.30) 420
假设协定未生效的情况下计算出的税额 $3,140

考虑税收协定为股息收入设定的削减后税率,亚瑟的税负为$2,930美元,计算如下:

按累进税率确定的税额(计算与上文相同) $2,720
加上:股息对应的税额($1,400×0.15) 210
报酬和股息的税额 $2,930

因此亚瑟的税负限于$2,930美元,即按照税收协定适用的股息税率计算出的税负。

部分典型的税收协定优惠 ✤ Some Typical Tax Treaty Benefits

以下段落简要解释各种税收协定对个人服务收入、汇款、奖学金、科研津贴、及资本收益的豁免。主张豁免的条件在每份税收协定下各不相同。关于某份税收协定下的特定条件,更多信息可下载美国税收协定的完整文本,大多数可见 IRS.gov/Businesses/International-Businesses/United-States-Income-Tax-Treaties-A-to-Z。关于那些协定的许多技术说明也在那个网站上。另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01篇。税收协定优惠还覆盖诸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退休金、及养老金等收入。这些类型的收入也许可以免征美国税,或者适用削减后的税率。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01篇或相关的税收协定。

个人服务 / Personal Services

根据大多数所得税协定,来自协定国家的非居民外国人以及与协定国家联系更紧密的双重身份居民(见第1章)如果暂时在美国提供服务,可能有资格豁免部分或全部个人服务收入对应的美国税,如果满足相关协定条款的要求。

雇佣收入:大多数所得税协定都有“雇佣收入”条款,有时候称为依附性个人服务条款,允许协定国家的居民作为雇员在美国挣得的收入可免缴美国税,如果满足下列条件:

  • 12个月期间内他们在美国的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
  • 收入是由某家海外雇主支付;
  • 收入不是由该海外雇主的美国常设机构承担。

部分所得税协定包含不同的要求,比如不同的最长停留时间。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01篇

独立性个人服务:部分所得税协定包含“独立性个人服务”条款,允许协定国家的居民作为独立承包商或自雇人士挣得的收入可免缴美国税,如果他们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超过特定天数,并且在美国没有固定的场所可供他们常规使用。

附注:部分协定没有独立性服务条款。根据这些协定,独立性个人服务收入可能由经营利润条款覆盖。根据经营利润条款,个人通常可以免缴其经营利润对应的美国税,除非他们在美国有可将经营利润归于其下的常设机构。包括术语“固定场所”和“常设机构”的定义等更多资讯,可参见税务信息手册第901篇

教师、教授、及研究人员 / Teachers,Professors,and Researchers

根据许多所得税协定,暂时访问美国的非居民外籍教师或教授如果主要目的是在大学或其它合格教育机构任教,那么在抵达美国后的起初2年或3年从教学收到的报酬无须缴纳美国所得税。许多协定还为从事研究提供豁免。通常情况下,教师或教授在美国必须主要是开展教学、讲座、指导、或从事研究。他/她的大部分时间必须专注于那些职责。教师或教授的正常职责不仅包括正规的课堂定期授课、演示、或其它有学生参与的活动,还包括正规程度稍弱的在研讨会或其它非正式团体中表达见解、以及在实验室参与共同努力。如果你作为非居民外国人进入美国,但现在是居民外国人,协定免税仍然可能适用。可参见下文“居民外国人”主题下的成为外籍居民的学生&学徒&实习生&教师&教授&研究人员

外国政府雇员 / Employees of Foreign Governments

所有协定都有对外国政府的某些雇员挣得的收入给予豁免的条款。不过,关于谁有资格获得这项优惠,各份协定之间存在差异。根据许多协定,外国人如果是美国的居民,那么不合乎资格。根据大多数协定,外国人如果不是那个海外国家的国民或臣民,那么不合乎资格。外国政府雇员应该仔细阅读相关的协定,以确定是否有资格享受优惠。这篇税务信息手册的第10章也包含外国政府雇员的资讯。

学生、学徒、及实习生 / Students,Apprentices,and Trainees

根据部分所得税协定,学生、学徒、及实习生从国外收到的用于学习和维持生活的汇款免税。此外,根据部分协定,学生、学徒、实习生收到的奖学金和科研津贴以及限额内的报酬也许可以免税。如果你作为非居民外国人进入美国,但现在是居民外国人,协定免税仍然可能适用。可参见下文“居民外国人”主题下的成为外籍居民的学生&学徒&实习生&教师&教授&研究人员

资本收益 / Capital Gains

大多数协定对出售或置换个人动产的收益给予豁免。通常情况下,出售或置换美国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须纳税。

居民外国人 / Resident Aliens

居民外国人在下述情形可能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对居民外国人的总体规则 / General Rule for Resident Aliens
居民外国人通常没有资格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因为大多数税收协定都包含“保留条款”,保存或“保留”美国对其公民和居民征税的权利,仿佛税收协定没有生效那样。不过,许多税收协定对保留条款规定有例外,可能允许居民外国人继续主张协定优惠。保留条款的部分例外适用于所有的居民外国人(比如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定);其它的则仅适用于不是美国的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的居民外国人。

在某些情况下,你不需要在税表-1040或1040-SR上填报对应的收入,因其根据协定可以免征美国税。不过,如果已经作为应税收入填报在表格W-2、表格1042-S、表格-1099、或其它信息表单中,那么你应该将其填入税表-1040或1040-SR的对应行(比如表格W-2第1栏的工资或薪水填入第1a行)。在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带括号填入要求获得协定优惠的金额。填入“免税收入”、协定国家名称、及给予免税的协定条款。合并附表-1(税表-1040)第8a至8z行中填报的金额,填入第9行。然后合并附表-1(税表-1040)第1至7行的加总数以及第9行,将总额填入第10行。再将附表-1(税表-1040)第10行的总额填入税表-1040或1040-SR第8行。

对于根据协定适用削减后税率而不是免税的收入,在税表-1040或1040-SR中附带一份说明,显示适用削减后税率的税额计算、协定国家名称、及适用削减后税率的协定条款。将此税额填入税表-1040或1040-SR第16行。勾选栏框-3并填入“来自附带说明的税额”。

示例雅克∙迪布瓦是美国-法国所得税协定第4款规定的美国居民,从法国收到社会保障福利。根据协定第18(1)款,法国的社会保障福利在美国不缴税。第18(1)款设定的优惠属于协定第29(3)款的保留条款的例外。迪布瓦不必将法国社会保障福利填报在税表-1040或1040-SR中。

对加拿大和德国社会保障福利的特殊规则 / Special Rule for Canadian and German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根据与加拿大和德国签订的所得税协定,如果美国居民从加拿大或德国收到社会保障福利,那么在美国所得税问题上,那些福利会被当作就像是依据美国的社会保障法而获得。如果你从加拿大或德国收到社会保障福利,那么将其计入税表-1040说明中的社会保障福利试算工作表的第1行,用来确定须填报在税表-1040或1040-SR第6b行的应税金额。你不必为那些福利提交表格-8833。

成为外籍居民的学生、学徒、实习生、教师、教授、及研究人员 / Students,Apprentices,Trainees,Teachers,Professors,and Researchers Who Became Resident Aliens
通常情况下,你必须是非居民外籍学生、学徒、实习生、教师、教授、或研究人员,才能针对用于在美国学习和维持生活的来自海外的汇款、以及奖学金、学术奖金、科研津贴、薪资或其它个人服务报酬主张税收协定豁免。一旦你成为外籍居民,通常就不能再为这类收入主张税收协定豁免。

不过,如果你作为非居民外国人进入美国,但现在是美国税务上的居民外国人,那么协定免税将继续适用,如果税收协定的保留条款(上文已讲解)为其提供有例外,并且你本来就满足协定免税的要求(包括下文讲解的主张协定免税的时限)。即使你是第1章所述的选择提交共同纳税申报表的非居民外国人,这条也成立。如果你合乎协定保留条款的某项例外,那么可以免除所得税预扣,需要向付款人提供表格W-9及其说明中要求的声明。

主张协定免税的时限:许多协定会限制你可以主张协定免税的年数。对于学生、学徒、及实习生,时限通常为4−5年;对于教师、教授、及研究人员,时限通常为2−3年。一旦达到此时限年数,你就不能再主张协定免税。可参见对应的协定或税务信息手册第901篇,知悉适用的时间限制。

如何在税表上填报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你不需要在税表-1040或1040-SR上填报对应的收入,因其根据协定可以免征美国税。不过,如果已经作为应税收入填报在表格W-2、表格1042-S、表格-1099、或其它信息表单中,那么你应该将其填入税表-1040或1040-SR的对应行(比如表格W-2第1栏的金额填入第1a行)。在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带括号填入要求获得协定优惠的金额。填入“免税收入”、协定国家名称、及给予免税的协定条款。合并附表-1(税表-1040)第8a至8z行中填报的金额,填入第9行。然后合并附表-1(税表-1040)第1至7行的加总数以及第9行,将总额填入第10行。再将附表-1(税表-1040)第10行的总额填入税表-1040或1040-SR第8行。

示例:某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于2019年1月1日作为非居民外籍学生进入美国。直到2023年他/她仍然是非居民外国人,根据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协定第20款,那几年他/她无须为奖学金缴纳美国税。2024年1月1日,因在美停留时间超过5年,他/她成为实质性驻留测试下的居民外国人。尽管该名学生现在是居民外国人,第20款的规定仍然适用,缘于1984年4月30日的美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定草案第2段中的保留条款例外。他/她应该把表格1042-S或表格1098-T中显示的奖学金收入填报在附表-1(税表-1040)第8r行。然后在附表-1(税表-1040)第8z行带括号填入要求获得协定优惠的金额。他/她应该填入“免税收入”、协定国家名称、及给予免税的协定条款。

填报已主张的协定优惠 ✤ Reporting Treaty Benefits Claimed

如果你主张的协定优惠取代或更改了“联邦税务法典”的任何规定,并且主张这些优惠已经或可能削减你的税额,那么必须附加一份填写完整的表格-8833到税表中。可参见下文的例外,知悉不必提交表格-8833的情形。

表格-8833的提交要求:你必须提交美国税表和表格-8833,如果你主张下述协定优惠:

  • 对于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的收益或损失,你要求根据协定削减或修改对应的税额;
  • 你为某项特定的海外税款要求抵免,而“联邦税务法典”不允许该项海外税款抵免;
  • 你收到总额超过$100,000美元的款项或收入,并且你确定居住国是依据某份协定而不是第1章讲解的居住规则。

这些是需要提交表格-8833的较常见的情形。更多相关规定可参见表格-8833的说明。

例外:你无须提交表格-8833,如果是以下某种情形:

  1. 对于通常适用30%税率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使用费、或其它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入,你依据某份协定要求降低预扣税率。
  2. 对于依附性个人服务收入、退休金、养老金、社会保障和其它公共抚恤金,或艺术家、运动员、学生、实习生、教师的收入,你依据某份协定要求削减或更改税额。这包括应税奖学金和科研津贴。
  3. 你根据国际性社会保障协议或者外交或领事协议要求削减或更改税额。
  4. 你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者遗产或信托的受益人,该合伙企业、遗产、或信托会在其税表中填报所需的信息。
  5. 本来要求披露的款项或收入总计不超过$10,000美元。
  6. 你主张协定优惠的款项:
    1. 已填报在表格1042-S上交给你;并且
    2. 你收到款项是:
      1. 作为法规第6038A节所指的申报公司的关联方(关联于单个外国人持股达25%的美国公司提交的信息申报表-5472);或者
      2. 作为受益所有人,是某家美国金融机构或合格中介机构的直接账户持有者,或者是某家预扣税款的海外合伙企业或信托的直接合伙人、受益人、或所有人,款项来自那家美国金融机构、合格中介机构、或预扣税款的海外合伙企业或信托。
      上述第(6)条例外不适用于某些款项,如果表格-8833的说明特别针对其要求基于协定的表单披露。

未在表格-8833中提供所需信息的处罚:如果要求你填报协定优惠但你没有遵照执行,那么每处遗漏可能会被罚款$1,000美元。

更多信息:更多信息可参见法规第301.6114-1(c)节。

 

以上内容可能不适合当前年度;最近更新版本可见:
http://tax.angelcorp.net/pub-519/#chinese_US_publink100022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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