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附加福利税务指南-2.7

2. Fringe Benefit Exclusion Rules / 附加福利免税规则-7

Publication 15-B
Employer’s Tax Guide to Fringe Benefits
税务信息手册第15-B篇
雇主的附加福利税务指南

无额外成本的服务 / No-Additional-Cost Services

这项免税适用于你提供给雇员的服务,如果该项服务不会导致你产生大量额外的成本。该项服务必须是该名雇员所属业务部门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提供给顾客的项目。

无额外成本的服务是容量过剩的服务,比如免费、折价、或通过现金返点向所在业务部门的雇员提供的飞机&巴士&火车票、酒店房间、或电话服务。不能作为无额外成本的服务项目是非容量过剩的服务,比如股票经纪公司为员工购买股票提供的便利。不过这些服务可能有资格提供服务价值20%以内的合格员工折扣。可参见上文员工折扣

大量额外的成本:要确定向员工提供服务是否会让你产生大量额外的成本,把任何收入损失都算作成本。不要把员工支付的任何服务费用来冲减你产生的成本。你会被认为要产生大量额外的成本,如果你或你的雇员须花费大量时间提供服务,即使所花费的是本来空闲的时间,或者是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服务。

示例:某家商业航空公司允许其雇员免费乘坐航班旅行,可预订座位。因为雇主允许员工预订座位,从而放弃了潜在的收入,所以得到此类免费旅行的雇员不能将其作为无额外成本的免税项。

互惠协议:不相关的雇主为你的雇员提供的无额外成本的服务也许可以作为无额外成本的免税项,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测试:

  • 该项服务跟通常提供给顾客的服务类型相同,在雇员工作的业务部门及提供该项服务的业务部门皆如此。
  • 你和提供服务的雇主签订有书面互惠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在相同业务领域提供实质性服务的雇员群体,可以从对方获得无额外成本的服务。
  • 你和那方雇主都不会因为提供服务或该份书面协议而产生大量额外的成本(包括收入损失)。

雇员:对于此项免税,把以下个体当作雇员:

  1. 现有的雇员;
  2. 退休或因伤残离职的前雇员;
  3. 雇员在职期间离世留下的在世配偶;
  4. 退休或因伤残离职的前雇员身后的在世配偶;
  5. 已为你近乎全职提供服务至少1年的借用雇员,如果提供服务主要是在你的指令或控制下;
  6. 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的合伙人。

把你提供给雇员的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服务当作是提供给雇员。对于此项附加福利,受抚养子女是指雇员将其作为受扶养人的子女或继子女,或者父母均已离世且未满25岁者。把父母离异的孩子当作双方的受扶养人。把雇员父母乘坐的任何航空运输当作是雇员在乘坐。这条规则不适用于上述第(3)或(4)项被视为雇员之人的父母。

从薪资中排除:通常你可以把提供给雇员的无额外成本的服务价值排除在雇员的薪资以外。

对高薪雇员的例外:你不能从高薪雇员的薪资中排除无额外成本的服务价值,如果该项服务没有以相同条款提供给下述某个群体:

  • 你的全部雇员;
  • 根据你设置的不偏向高薪雇员的某种合理分类所定义的一组雇员。

对于此项排除,2024年的高薪雇员是满足以下某项测试的雇员:

  1. 该名雇员在当年或上年的任何时间曾持有5%的股份;
  2. 该名雇员上年度收到的薪酬超过$150,000美元。

你可以选择忽略测试(2),如果根据上年度的薪酬排名,该雇员不在前20%之列。

退休规划服务 / Retirement Planning Services

你可以把提供给雇员或其配偶的退休规划指引或资讯的价值排除在他/她的薪资以外,如果你维持有合格的退休计划。合格的退休计划包括税务法典第219(g)(5)节讲解的计划、合同、退休金、或账户。除雇主的规划指引和资讯外,提供的服务还可能包括关于退休的综合建议和信息。不过,该项排除不适用于报税、会计、法律、或经纪服务。你不能从高薪雇员的薪资中排除退休规划服务的价值,如果这些服务没有以相同条款提供给雇员受众群体中的每个成员。

交通(通勤)福利 / Transportation (Commuting) Benefits

本节讲解你为雇员提供的诸如上下班通勤等个人交通福利所适用的免税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以下交通福利:

  • 小额交通福利;
  • 合格的交通福利。

适用于展示车辆合格的非个人用途车辆的特殊规则在本节下文“工作条件福利”主题下有讲解。

小额交通福利 / De Minimis Transportation Benefits
你可以把提供给雇员的任何小额交通福利的价值排除在他/她的薪资以外。小额交通福利是你提供给雇员的任何本地交通福利,其价值太小(考虑你为雇员提供交通的频率)以至于对其作会计核算不切实际或在管理上不可行。比如你偶尔为加班的雇员支付本地交通费,并且福利金额合理、不是基于工作时间。定期或例行提供的本地交通费不符合此项免税条件。

如果你为雇员支付搭乘公共交通的通勤费用,有特殊规则允许你把折价提供的公共交通卡、代币、或乘车卡作为小额福利排除在外,如果折扣在任何月份都不超过$21美元。类似地,你也可以提供仅可兑换代币、乘车卡、或其它票券的代金券或类似票券,从而让雇员能够搭乘公共交通,如果任何月份的代金券和其它票券的价值不超过$21美元。你还可以补偿雇员使用公共交通系统的通勤费用,如果该名雇员在任何月份收到的通勤补偿不超过$21美元。补偿必须根据名副其实的补偿安排来操作,你须设立适当的程序来定期验证雇员搭乘公共交通上下班的花费匹配所提供的福利价值。此项免税不适用于搭乘公共交通的个人出行而非通勤所对应的任何福利。

雇员:对于此项排除,把小额交通福利的任何接受者当作雇员。

合格的交通福利 / Qualified Transportation Benefits
此项排除适用于以下福利:

  • 在员工住家和工作地点之间乘坐通勤公路车辆;
  • 交通卡;
  • 合格的停车位。

你可以为员工提供任何某项福利或同时提供多项福利。

合格的交通福利可以由你直接提供,或者通过某项名副其实的补偿安排。名副其实的补偿安排要求雇员在获得补偿之前的确有产生合格交通福利所对应的费用,并且能够证实。不过,只有当你无法直接向雇员发放只能用于兑换交通卡的代金券或类似票券时,才能针对交通卡发放现金补偿。有代金券可用于直接发放的前提是,雇主可以从供应商取得代金券,不存在额外费用或其它严重限制。更多信息可参见法规第1.132-9(b)(Q&A 16-19)节。

减薪协议:减薪协议是提供税前合格交通福利的方式,让你的雇员可以选择现金补偿或者任何合格的交通福利。减薪协议可以与名副其实的补偿安排连带使用。每个月的减薪额度不能超过下文从薪资中排除段落中讲解的月度交通福利限额。关于根据减薪协议提供合格的交通附加福利,更多信息可参见法规第1.132-9(b)(Q&A 11–15)节。

通勤公路车辆:通勤公路车辆是指至少可乘坐6名成年人(不包括驾驶员)的公路车辆。此外你必须合理地预计,至少80%的里程将是在员工住家和工作场所之间穿行,员工人数至少达到车辆座位的一半(不包括驾驶员)。

交通卡:交通卡是任何车票、代币、乘车卡、代金券、或类似物件,让持有人可以免费或折价乘坐以下某种交通工具:

  • 公共交通;
  • 至少可乘坐6名成年人(不包括驾驶员)的车辆,如果由专职或雇佣的客运行业人员驾驶。

公共交通可以是公营或私营,包括公共汽车、轨道交通、或渡轮。关于使用智能卡和借记卡提供合格的交通附加福利,相关指南可参见税收裁决2014-32, 2014-50 I.R.B. 917,网址是 IRS.gov/irb/2014-50_IRB#RR-2014-32

合格的停车位:合格停车位是指在你的营业场所或其附近为雇员提供的停车位;包括雇员上下班搭乘公共交通、通勤公路车辆、或多人拼车的地点或其附近的停车位;不包括雇员住家或其附近的停车位。

注意合格的自行车通勤补偿已暂停:公共法115-97第11047节暂停从雇员收入中排除合格的自行车通勤补偿,适用于2017年之后、2026年之前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

雇员:对于此项排除,把以下个体当作雇员:

  • 现有的雇员;
  • 已为你近乎全职提供服务至少1年的借用雇员,如果提供服务主要是在你的指令或控制下。

适用合格的交通福利时,自雇人士不是雇员。

对S-型公司股东的例外:此处不要把S-型公司的2%股东当作公司的雇员。2%股东是指某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年内任何时候)超过2%的公司股份或有投票权的股份。处理附加福利时,对待2%股东如同对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不要把福利当作对2%股东的派发削减额。更多信息可参见税收裁决91-26, 1991-1 C.B. 184。

与其它附加福利的关系:你不能依据小额福利规则或工作条件福利规则来排除提供给雇员的合格交通福利。不过,如果你提供本地交通福利是以交通卡或通勤公路车辆以外的方式,或者是提供给雇员以外的其他人,那么也许可以依据其它附加福利规则(小额、工作条件等)来排除全部或部分福利。

从薪资中排除:通常你可以把2024年期间提供给雇员的交通福利的价值排除在他/她的薪资以外,最多不超过以下限额:

  • 每月$315美元适用于通勤公路车辆和交通卡的总和;
  • 每月$315美元适用于合格的停车位。

超过限额的福利:如果任何月份中某项福利的价值超过其限额,那么用超过限额的部分减去雇员为该项福利支付的款项,把余额计入雇员的薪资。你不能把超额部分作为小额交通福利排除在雇员的薪资以外。

提示合格的交通福利不能抵扣:法规第274(a)(4)节和第274(l)节规定,2017年之后产生或支付的合格交通福利(无论是由你直接提供、通过名副其实的补偿安排、或通过减薪协议)不能抵扣。此外,在员工住家和工作地点之间提供交通而产生的关联费用、支付的款项或补偿也不能抵扣,除非是为保障员工安全或法规132(f)(5)(F)节指明的自行车通勤补偿(即使排除合格的自行车通勤补偿已被中止,如上文所述)。虽然你不能再抵扣合格的交通福利款,但附加福利免税规则仍然适用,这些款项也许还是可以排除在员工的薪资以外,如上文所述。尽管合格的交通附加福利的价值关联于确定附加福利能否排除、以及法规第274(e)(2)节把费用当作补偿的例外是否适用,但不允许的抵扣是关联于提供合格交通附加福利的费用,而不是其本身的价值。更多信息可参见法规第1.274-13和1.274-14节。

更多信息:关于包括共乘在内的各种合格交通福利、以及如何确定停车位的价值,更多信息可参见法规第1.132-9节。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s://www.irs.gov/publications/p15b#en_US_2024_publink100019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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