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共和而抗争‹译›-Ch.7–3

7. The Origin Of The Twenty-One Demands
「二十一条」的起源-3

The Fight For The Republic In China
By B. L. Putnam Weale
中国为共和而抗争
作者:帕特南∙威尔

从这本非常坦率的专题论著中跃然而出的第一个要点是,「二十一条」的起源终于被讲明了。仔细研究黑龙会提出的构成防御联盟基础的十项条款,让我们得以理解1915年春在北平发生的一切。早在1914年11月,北平就有传言说日本在其外交方案中有非同寻常的惊奇之处,过几个星期就会爆发出来。将这份详尽的黑龙会备忘录与「二十一条」的原始文本作比较,很明显可以看出,提交给加藤子爵的计划经过了多次外交上的筛选,直到去掉所有的粗糙砂砾,看起来无害安全。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防御联盟的最终出现形式是五“组”小要求,直接影响中国主权的重要事项被标记为急需,这样日本的驻外公使可以给予每个国家的外交部非常热情的保证,日本所希望的与各国在中国的条约权利完全没有任何冲突。从1月18日到5月7日——最后通牒的那天——围绕整件事情的神秘气氛,是源自于日本努力将密谋策划装扮成普通的交流,却发现尽管经过“筛选”,但仍然摆脱不掉密谋的氛围,不能够隐藏起政治威胁。这其中包含有趣的心理学因素。

备忘录的第一部分表达的坚定看法是,破产是北平政府迟早会分裂的祸根,还有日本必须抓住反抗爆发的时机,从之后发生的事情看来,这些都很有启发性。更为巧妙的是,最终的解决方案不拘一格:在整个推论过程中始终认可,没办法知道最终是需要劝告还是动武。不过动武的选项一直在召唤日本,因为这是最简单的方法。再加上日本自封为四亿蠢人的保护者,她将让平民大众看到她的影响力,以“推进中国繁荣的新时代”,这样中国和日本才可能相互间在事实上和名义上建立起最亲密、最重要的关系。

支持反抗起义的目的也有明确的陈述:为了将中国的共和政体转变为君主立宪制,在所有细节上都应当与日本的君主立宪制完全相同,而不是比照其它国家。谁将成为新的皇帝悬而未决,不过我们可以在这里再次回述,在1912年革命尚在进行中的时候,日本私下探询英国关于武装援助满族的可行性,这一提议当即被否决掉。这份备忘录还有其它的特点:没有遗漏任何东西。俄国将得到特别的安抚,将同英国进行特别的谈判,这不经意地解释了日本最近对于扬子江铁路的态度。日本将从其依赖性的外交政策——必须遵守其它国家同样需要遵守的公约和协定——中解脱出来,放手执行自己的计划,而不必担心干扰。

现在我们来看档案材料的最后两份文件——在必要的时刻用什么办法来随时随地支持和安排中国的反抗起义。

第一份文件是革命党与日本各方人士之间的详细协议。在黄河以南的省份将安排训练有素的领导者,该协议中的问题非常系统化,甚至还注明了日本人在参与活动时遇害将会获得的赔偿金额;其中写明日本将在山东的济州和江苏的海州等地运送武器弹药;结尾处说明第一笔现金40万日元已经按照协议条款支付。第二份文件是有关各方之间的额外贷款协议,创建一家特殊的“贸易”公司,可能讽刺地取名为“欧亚贸易公司”,这家公司考虑提供50万日元的贷款,让日本在所有中国的矿山都得到优先权。

未经证明的孙文孙逸仙)和日本人之间的秘密协议

为了维护远东地区的和平,中国和日本有必要建立进攻和防御联盟,如果与其它国家发生战争,日本应当提供军事力量,而中国应当负责财政。目前的中国政府不可能与日本政府携手合作,日本政府也不希望与前者合作。胸怀远东和平的日本政界和商界人士渴望帮助中国重建。为达此目标,双方订立以下协议:

  1. 在起义开始之前,寺尾大仓社井嘉六及各自的同僚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武器、和军事力量,但所提供的资金不会超过150万日元,步枪不会超过10万支。
  2. 在起义发生之前,贷款将暂时用孙文(孙逸仙)发行的价值1,000万日元的债券担保。然后应当用被占领土上的全部动产担保。(见本协议第14条)
  3. 现有的贷款资金和将提供的军事力量是用于黄河以南各省的活动: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四川、江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广西、广东。如果打算进入黄河以北的北方省份,那么社井嘉六及其同僚应当与革命者共同审议与此相关的所有行动。
  4. 日本志愿军士应当自加入活动之日起获发薪资,比照日本军队的规定。占领一地之后,双方将商定方式奖励立功人员及补偿阵亡者家属,采取中国和日本最时兴的作法。对于阵亡者,每名士兵的赔偿金额至少应超过1,000日元。
  5. 不论革命者军队在哪里,随同出征的日本军官都有权建议继续行动或停止行动。
  6. 革命军队占领一地并强化防御以后,所有工业企业和铁路建设等——与其它域外大国的条约中未提及的——都应当与日本人合资开展。
  7. 在中国建立新政府后,日本对中国的所有要求都应当得到新政府的承认和执行。
  8. 所有在中国革命军队中担任上尉或更高级别的日本军官,都有权优先在一定限期内继续供职,也有权要求继续供职。
  9. 贷款将分三期支付。第一期40万日元,第二期……日元,第三期……日元。第一期支付后,提供贷款的大仓有权任命人员监督资金的支出。
  10. 日本应当在日照地区和海州地区(在山东和江苏,胶州以南)运送武器弹药。
  11. 第一笔贷款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天内支付。
  12. 所有受雇的日本军官和志愿者都必须服从革命军指挥官的命令。
  13. 革命军的指挥官有权将不服从命令的日本军官和志愿者遣送回日本,如果该决定得到三个或更多随军日本人的认可,那么可以不支付他们的通行费。
  14. 所有被占领土上的军需部门都必须聘请日本专家共同管理。
  15.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上述15条经过双方多次讨论并于二月份签署。第一笔40万日元已经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支付。

甲方张要庆[Chang Yao Ching]及其同僚所代表的革命党与乙方川崎之间的贷款协议

  1. 欧亚贸易公司承诺筹集50万日元的贷款。缔约双方签署协议并盖章后,日本中央银行将支付贷款的3/10作为第一期。当张要庆及其同僚到达目的地时,将支付第二期15万日元。在作出最终安排时,将支付最后的第三期20万日元。
  2. 贷款发放后,欧亚贸易公司将委派监管人。在提取资金用于支出之前,缔约双方的负责人应当共同加盖印章(在支票上)。
  3. 欧亚贸易公司将保证招募150名志愿军人,必须是日本军队的退役军官才合格。
  4. 离开日本时,志愿人员的旅费和个人物品由他们自己承担。到达中国后,张要庆及其同僚应当按照日本军队的既有规定,向志愿人员支付下属军官的报酬。
  5. 如果志愿兵在执行任务时受伤,张要庆及其同僚应当向他支付不超过1,000日元的应急补偿金。受伤严重时,应当按照日本军队的规定支付5,000日元的应急补偿金和终身抚恤。如果志愿兵遭遇意外而失去生命,那么应当向其家人支付50,000日元的补偿金。
  6. 如果志愿兵不称职,张要庆及其同僚有权开除他。所有的志愿兵都须服从张要庆及其同僚的命令,在战场上听从他们的指挥。
  7. 当志愿人员被要求进攻某个指定的地方时,他们有责任这样做。但该项任务不可避免的代价应当在勘察现状后由双方事先确定。
  8. 志愿部队应当按照日本军队的模式组建。应当聘任欧亚贸易公司举荐的两名日本军官。
  9. 欧亚贸易公司有权处置志愿部队攻占之地的公共财产。
  10. 欧亚贸易公司应当享有优先权在志愿部队占领和保护的地方开采矿产。

这本非比寻常的文件集到这里就结束了。是不是真假掺杂其中——这些只是“测试”草稿,还是已经签署、盖章、和递送的真实文件?这一点似乎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归拢和处理的这些确凿的事实,它们完整清晰地展现出普通日本人的目标和志向;他们希望至死不渝地大力进攻,将中国收为封地。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blog.angelcorp.net/fight-for-republic-in-china-original/#chapter-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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