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The Twenty-One Demands / 二十一条-3
The Fight For The Republic In China By B. L. Putnam Weale |
中国为共和而抗争 作者:帕特南∙威尔 |
这次文件交付之后出现了不祥的沉默。中国外交部在持续三个月的争论中已经筋疲力尽,根据总统府的指示,准备了一份关于此事的详尽备忘录。现在人们知道,世界各国的外交部当时都特别关注此事;所有人都认为,当前这种奇怪的局势非常严重。5月1日,日本公使按照预约来到中国外交部,中方向他宣读了以下备忘录,有必要理解这份备忘录,因为它显示出中国在努力了结这件事,以避免国际关系彻底破裂。还可以看出,这份备忘录显然是出于公开记录目的而撰写,处理第五组的方式是明确定义日本的责任——对其英国盟友隐瞒了内容,这些内容与“英日同盟条约”的宗旨和目标严重冲突。
备忘录 / Memorandum
1915年5月1日在外交部举行的一次会议上,由外交部长向日本公使日置益先生宣读。
日本政府最初向中国政府提出的要求清单包括五组,第一组是关于山东,第二组是关于南满洲和内蒙古东部,第三组是关于汉冶萍公司,第四组要求不将沿海地区转让给外国,第五组的问题是关于国家顾问、警察队伍、军械装备、传教宣传、扬子江流域的铁路、以及福建省。中国政府深切关注日本的隐含蕴意,严肃细致地考虑了这些重大要求,决定坦率真诚地与日本政府洽谈可以协商之处。以此向日本表示中国政府持有的对于两国关系的最深切关注。
自谈判开始以来,中国一直在尽最大努力加快进度,每周召开多达三次会议。对于第二组条款,中国政府倾向于允许日本政府在南满洲发展两国的经济关系,同时认识到日本政府很重视其在该地区的利益,为满足日本的愿望,中国艰难地同意将旅顺港和大连港的25年租期、南满铁路的36年租期、安东-奉天铁路的15年租期,全部延长至99年;不再寄望在各自原本的租约期满时,收回对这些地方和资产的控制权。不能不承认,这是中国对日本心存友谊的最名副其实的证据。
关于在南满洲开采矿产的权利,中国政府已经同意,允许日本人在其指定的矿区内开掘矿产。中国还同意,如果要借入外国资本在南满洲铺设铁路,或以南满洲的地方税收作为担保向外国贷款,那么日本将享有优先权。吉林-长春铁路协议的修改问题已经按照日本提出的建议解决。中国政府还同意,如果要在行政、军事、金融、和警务方面聘用外国顾问,那么首先聘用日本人。
此外,日本的原始提案中没有提及有关南满铁路回购期的规定。后来日本政府声称其含义不明确,要求中国完全取消该条款。还有,日本最初要求给予日本人在南满洲开展农牧业的权利,后来认为“农牧业”的词义不够广泛,要求用“农业企业”这条短语来代替。对于这些要求,中国政府虽然完全明白拟议的修改只是单方面有益于日本,但仍然毫不拖延地同意。这也证明了中国对日本的坦率和真诚。
至于有关山东的事宜,中国政府已经同意大部分要求。
中国政府认为,南满洲的内陆居住问题同中国与日本和其它国家签订的条约不相容,不过中国政府仍然尽力考虑如何避免这种不相容。起初中国建议,中国当局应当对日本定居者拥有完全的管辖权。日本拒绝同意此建议。于是中国重新考虑了这个问题,对相关建议进行了五、六次修改,每次都作出了些明确的让步,及至同意中国人和日本人之间的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应该按照现有的条约处理。只有与土地或租借合同有关的案件才由中国法院裁决,作为中国对该地区拥有主权的标志。这再次证明中国愿意尽可能地让步。
内蒙古东部目前尚未摆脱蒙昧,那里的情形与南满洲的现状完全不同。因此这两个地方不能以同样的方式考虑。为促进对外贸易,中国同意先开放商业场所。
第三组中提到的汉冶萍公司完全是一家私营企业,中国政府不能够加以干涉,不能要求它按照本国政府的意愿去与其它国家政府洽谈,但是考虑到日本财团的利益,中国政府同意,对于该公司将来与日本财团达成的双方满意的合作安排,中国将给予许可。日本财团的利益将得到充分保护。
虽然第四组要求中国宣布不转让沿海地区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但中国政府愿意提出该项声明,只要符合中国的主权利益。因此可以看到,出于尊重日本的意愿,中国政府严肃地考虑过那些要求,即使那些要求严重影响中国的主权和领土权利、给予其它国家的均等机会、与其它国家签订的条约。所有这些都是中国政府为应对局势所作的艰苦努力,日本政府应当意识到此事实。
第五组的要求全部都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其它国家的条约权利、或机会均等原则。虽然日本没有在提交给中国的清单中指明这组跟前面四组的不同点,但中国政府考虑到这组明显不可接受的性质,倾向于认为这些只是日本给中国提出的建议,而别无其它目的。因此中国从最开始就宣布,尽管对日本的愿望抱有最深切的关注,但不能让其中任何条款成为与日本达成谅解的主题。如同渴望顾及日本的愿望,中国亦必须尊重自己的主权、以及现有的与其它国家的条约。为了避免将来可能的误解,为了强化友谊的基础,中国不得不反复申明拒绝就第五组的任何条款进行谈判的原因,同时考虑到日本的愿望,中国愿意声明,没有借贷外国资本用于建设福建省的港口工程。显然就这个不可谈判的问题,中国已经尽力为日本找到了解决方案。中国在逃避之说何从谈起?
现在日本政府提出了一份经过修改的条款清单,同时宣布将归还胶州租界,中国政府重新考虑了全部问题,在此向友好的日本政府提交新的答复。
在本次回复中,第一组中尚未商定的条款会再次陈述以供讨论。
第二组中略去了已经签署的条款。关于日本人在内地居住的问题,相关警务规章已经过更严格的修订。关于审理与土地和租借合同有关的案件,中国政府现在同意日本领事可派遣一名官员参与诉讼程序。
关于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归属南满洲和热河管辖范围内的4条要求,中国同意其中3条。
此外中国也同意日本修订后的关于汉冶萍公司的条款。
希望日本政府能够体会中国政府作出这些最后让步所秉持的和解精神,并立即给予同意。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在当前的谈判开始的时候,双方同意遵守保密原则,但遗憾的是,在日本提出这些条款之后几天,一家大坂报社发表了一份“增刊”,公布了条款要求。在那之后,外国和中国媒体一直非常关注这个问题,时常发表支持中国或支持日本的评论,以期激发起全世界的猜想,中国政府对此深表遗憾。
中国政府从未进行任何报刊宣传活动,中国外交部长已经反复向日本公使声明这一点。
最后,中国政府希望两国之间正在进行的谈判尽快结束,外国对当前局势的担忧就可以很快消除。
北平政府虽然充分意识到目前面临的危险,但仍然敢于起草对修订后之条款的完整答复,并且将日本的多余信息减少到最低限度。不仅各项条款变得更加紧凑,而且所采用的措辞也明白无误——或说是有几分微妙地——表达出:中国现在不是一个附属国在应对宗主国。此外,在简明严肃地处理第一、二、三组之后,中文答复嘎然而止,日本清单中的其它要点完全不予回答。在下面的文本中抓住这些要点非常重要。
中国对修订后之条款的答复
中国1915年5月1日对于日本1915年4月26日修订后之条款的答复。
第一组 / Group I
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希望维持东亚和平,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睦邻相处,同意以下条款:
第1条. | 中国政府声明,将完全同意日本政府和德国政府此后可能达成一致的所有事项,关于处置德国根据条约或有记录的事件取得的在山东省的所有利益。 日本政府声明,如果中国政府同意上述利益的处置方案,那么日本将把胶州租界归还给中国;并进一步承认中国政府有权参与日本和德国之间的上述谈判。 |
第2条. | 日本政府同意赔偿其军事行动在胶州租界周围造成的全部损失。在将胶州租界归还给中国以前,租界内的海关、电信、和邮局应当暂时按照从前的规定管理。日本为军事用途修建的铁路线和通讯线将立即拆除。当前驻扎在原租界外的日本军队现在先行撤离,原租界内的日本军队将在该租借地归还给中国后撤离。 |
第3条. | (改为政府换文) 中国政府声明,在山东省内及其沿海地带,所有领土或岛屿不得以任何理由割让或租借给任何国家。 |
第4条. | 中国政府同意,关于中国将自行修建的从烟台或龙口连结胶州-济南线的铁路,如果德国愿意放弃为烟台-潍县铁路线提供融资,中国将与日本财团接洽商谈贷款。 |
第5条. | 中国政府同意,为贸易和外国人居住考量,尽快自行开放山东省内某些合适之地作为通商口岸。 (补充政府换文) 应该开放的地点由中国政府选定,条例由中国政府起草,但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征询日本公使。 |
第6条. | 如果日本政府和德国政府在将来的谈判中未能就转让等事宜达成明确的协议,那么前述条款中的临时协议无效。 |
第二组 / Group II
[附注:日本修订后的条款清单中有六条被删除掉,因为中国外交部长和日本公使已经接受。]
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着眼于发展在南满洲的经济关系,同意以下条款:
第2条. | 在南满洲的日本国民可以通过与业主协商来租赁或购买土地,用以修筑贸易和生产或农业企业所需的合适建筑物。 |
第3条. | 日本国民可以自由地在南满洲居住和旅行,以及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和生产。 |
第3a条. | 前两条所指的日本国民,除必须向地方当局登记在现行规定下获取的通行证外,还应当遵守警务条例和规章,采用与中国人相同的方式纳税。民事和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人属国当局审理和裁决,可以指派一名官员参加诉讼程序。但是所有涉及土地或由土地租借合同引起的纠纷,无论是日本人之间还是中国人和日本人之间,都应当由中国当局审理和裁决,日本领事可以指派一名官员参与诉讼程序。待相关地区的司法体系完全改革后,所有涉及日本国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应当全部由中国法院审理。 |
关于内蒙古东部(作为政府换文)
- 中国政府宣布,在内蒙古东部地区,除了归属南满洲和热河管辖范围内的关税和盐税,将来不会以税收作为担保向外国贷款。
- 中国政府宣布,中国将自行筹集资金,建设归属南满洲和热河管辖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的铁路;如果需要外国资本,中国将首先与日本财团洽谈,只要不与其它国家已达成的协议产生冲突。
- 中国政府同意,为贸易和外国人居住考量,自行开放归属南满洲和热河管辖的内蒙古东部地区的某些合适之地作为商业中心。
管理上述商业中心的条例将比照中国自行开放的其它商业中心来制订。
第三组 / Group III
日本与汉冶萍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该公司与日本财团达成合作协议,中国政府应当立即同意。中国政府还声明,不会将该公司转变为国有企业,不会将其没收充公,也不会让其借入和使用日本以外的其它外国资本。
日本公使致中国外交部长的函件:
阁下:谨此告知有一份报告送达给我,陈述中国政府已经允许其它国家在福建省沿海建设造船厂、军事用途的装煤站、海军基地、及其它军事设施;并且中国政府正在借贷外国资金来修建上述建筑物或设施。如果中国政府告知我这些报告是否属实,我将不胜感激。
中国外交部长给日本公使的答复:
阁下:我荣幸地收到阁下的信函……作为答复,我谨此陈述,中国政府未曾允许其它国家在福建省沿海建设造船厂、军事用途的装煤站、海军基地、及其它军事设施;也不打算借贷外国资金来修建那些建筑物或设施。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blog.angelcorp.net/fight-for-republic-in-china-original/#chapter-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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