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The Twenty-One Demands / 二十一条-2
The Fight For The Republic In China By B. L. Putnam Weale |
中国为共和而抗争 作者:帕特南∙威尔 |
因此日本外交使团被迫重新表述和整理全套条款资料。4月26日,在东京的直接指示下,日本外相在北平提交了经修订的清单以供重新考虑,条款要求扩展到24条(取代原来的21条,主要是因为谈判显示有必要将部分原始条款分解成较小的单位)。无论如何,最重要的是,第五组(其原始版本对于中国主权的冲击比1914年6月奥地利对塞尔维亚的最后通牒更凶恶)被改写为传达截然不同的意思,该组标题完全被去掉,只要求看上去无害的的政府换文。有必要回顾的是,当被指责提出的要求完全违背英日同盟之要义的时候,日本政府通过其在海外各国的公使断然否认曾经向中国政府提出过那样的要求;还声称从未提出过「二十一条」,而是只有中国所陈述的14条,第五组中的7项条款是为了中国的利益而签注,日本毫无强迫的意图。本书作者完全知悉从1月18日直到日本发出最后通牒的5月7日期间在北平发生的每件事情,在此毫不犹豫地将这套说辞界定为假话。这些谈判的全部宗旨和目标是强行认可第五组。日本会乐意无限期地推迟讨论其它几组要求,如果中国同意这些将让她丧失主权独立的条款。每个中国人都知道,第五组基本上是简单重复日本之前在朝鲜采取的伎俩,那是在1905年的日俄战争之后,作为吞并的前奏曲;虽然在中国明显不可能实施那种快速的手术,但认可这些条款意味着变成为事实上的日本保护领地。即使是粗略地研读下附的文本,也可以在每个细节中证实这些争论攸关生死:
日本修订后的要求
日本对于中国的经修订的要求,共计24条,于1915年4月26日提交。
关于原文的说明:
[修订后的条款清单是日语文本的中文翻译。在此说明,最终作决定时,将对文本措辞作修改。]
第一组 / Group I
日本政府和中国政府希望维持东亚和平,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睦邻相处,同意以下条款:
第1条. | 中国政府保证完全同意日本政府今后与德国政府之间达成一致的所有事项,关于处置德国根据条约或其它方式取得的在山东省的所有权利、利益、租借地。 |
第2条. | (改为政府换文) 中国政府声明,在山东省内及其沿海地带,所有领土或岛屿不得以任何理由割让或租借给任何国家。 |
第3条. | 中国政府同意,关于中国将自行修建的从烟台或龙口连结胶州-济南线的铁路,如果德国愿意放弃为烟台-潍县铁路线提供融资,中国将与日本财团接洽商谈贷款。 |
第4条. | 中国政府同意,为贸易和外国人居住考量,尽快自行开放山东省内某些合适之地作为通商口岸。 (补充政府换文) 应该开放的地域由中国政府选定,条例由中国政府起草,但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征询日本公使。 |
第二组 / Group II
日本政府和中国政府着眼于发展在南满洲和内蒙古东部的经济关系,同意以下条款:
第1条. | 缔约双方同意,旅顺港和大连港的租赁期限以及南满铁路和安东-奉天铁路的租赁期限延长至99年。 (补充政府换文) 旅顺港和大连港的租约期限将在共和国第86年亦即1997年到期。交还南满铁路给中国的日期将在共和国第91年亦即2002年。原南满铁路协议中的第12条本拟定在开通后36年可由中国赎回,现在此取消。安东-奉天铁路的租期将在共和国第96年亦即2007年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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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 在南满洲的日本国民可以租赁或购买土地,用以修筑贸易和生产所需的合适建筑物,或用于农业项目。 | ||||||||||||||||||||||||||||||||||||
第3条. | 日本国民可以自由地在南满洲居住和旅行,以及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和生产。 | ||||||||||||||||||||||||||||||||||||
第3a条. | 前两条所指的日本国民,除必须向地方当局登记在现行规定下获取的通行证外,还应当遵守经日本领事批准的法律、法规、税收条例。被告人是日本人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应当由日本领事审理和裁决;被告人为中国人的案件,应当由中国当局审理和裁决。在两种情况下,都可以指派一名官员参与法庭诉讼程序。中国人和日本人之间关于土地的民事纠纷,应当由两国代表共同审理和裁决,依据中国法律和当地惯例。待相关地区的司法体系完全改革后,所有涉及日本国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都应当全部由中国法院审理。 | ||||||||||||||||||||||||||||||||||||
第4条. | (改为政府换文) 中国政府同意,允许日本国民在南满洲的下列地点考查、筛选、勘探、和开采矿产,那些正在勘探或采掘的矿区除外;在采矿法令制订妥当前,应当遵循现行生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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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 (改为政府换文) 中国政府声明,将来会自行为南满洲的铁路建设筹集资金;如果需要外国资本,中国政府将首先与日本财团商谈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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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a条. | (改为政府换文) 中国政府同意,此后以南满洲的税收作为担保向外国贷款时(不包括关税和盐税收入,中央政府已经将其用作贷款的担保),将首先与日本财团商谈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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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 (改为政府换文) 中国政府声明,今后如果在南满洲聘用行政、金融、军事、或警务方面的外国顾问或教员,将首先聘用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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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 中国政府同意立即对吉林-长春铁路贷款协议作根本性的修改,依照此前中国与其它外国财团之间的铁路贷款协议为标准。如果将来在铁路贷款方面,授予外国财团的条款比现行协议更优惠,那么上述协议将按照日本的意愿再作修改。 |
中国与日本之间有关满洲的所有现行条约,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均应继续有效。
关于内蒙古东部
- 中国政府同意,今后以内蒙古东部的税收作为担保向外国贷款时,必须首先与日本政府商谈。
- 中国政府同意,自行提供资金建设内蒙古东部的铁路;如果需要外国资本,那么必须首先与日本政府商谈。
- 中国政府同意,为贸易和外国人居住考量,尽快自行开放内蒙古东部某些合适之地作为商业口岸。应该开放的地点由中国政府选定,条例由中国政府起草,但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征询日本公使。
- 如果日本人和中国人希望共同在那里开展农业和工业,中国政府应当给予许可。
第三组 / Group III
日本与汉冶萍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如果对该公司感兴趣的人与日本财团达成合作协议,中国政府应当立即答应。中国政府还同意,未经日本财团许可,不得将该公司转变为国有企业,不得没收充公,也不得让其借入和使用日本以外的其它外国资本。
第四组 / Group IV
中国将按照以下原则自行发布公告:
中国沿海的所有海湾、港口、或岛屿都不能割让或租借给任何国家。
政府换文
A | 关于融资修建从武昌连接九江-南昌线、南昌-杭州铁路、及南昌-潮州铁路,如果确定其它国家不反对,那么中国应当从日本融资。 |
B | 关于融资修建从武昌连接九江-南昌线、南昌-杭州铁路、及南昌-潮州铁路,在日本与其它对此感兴趣的国家达成共识之前,中国政府不得从该国融资。 |
C | 中国政府同意,不允许任何国家在福建沿海建设造船厂、军事用途的装煤站、或海军基地;也不允许建设任何其它军事设施。中国政府还同意,不使用外国资本建设上述建筑物或设施。 |
外交部长陆先生表述如下:
- 中国政府在将来任何时间认为必要时,将会聘请大量的日本顾问。
- 在将来任何时间,日本国民希望在中国境内租赁或购买土地设立学校或医院,中国政府应当立即同意。
- 如果将来有合适的机会,中国政府将派遣军事官员前往日本,与日本军方商谈购买武器或合办兵工厂。
日本公使日置益(Hioki)先生表述如下:
关于传教士宣传权利的问题,将来会再次谈判。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blog.angelcorp.net/fight-for-republic-in-china-original/#chapter-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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