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的补充税务指南-3

3. Employees of Exempt Organizations / 免税机构的雇员

Publication 15-A
Employer’s Supplemental Tax Guide
税务信息手册第15-A篇
雇主的补充税务指南

许多非营利组织无须缴纳联邦所得税。虽然机构自身不必缴纳联邦所得税,但仍然必须从支付给雇员的薪资中预扣联邦所得税。同时有特殊的社会保障税金、医疗保险税、及联邦失业保险税规则适用于支付给雇员的薪资。

第501(c)(3)节涵盖的机构:依据税务法典第501(c)(3)节免缴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包括社区福利基金、特别基金、或基金会,这些机构的建立和运营是专门为宗教、慈善、科学、公共安全测试、文学、或教育目的,促进国内或国际的业余运动竞赛,或者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这些机构通常是法人团体,依据法典第501(a)节免缴联邦所得税。

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第501(c)(3)节免税组织支付给雇员的薪资须缴纳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除非存在以下某种情形:

  • 该机构在日历年度内支付给某个雇员的薪资少于$100美元。
  • 该机构是教会或教会控制的组织,出于宗教原因反对支付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并且已提交表格-8274选择免除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该机构提交豁免文件必须早于本应提交的季度雇佣税项申报表(税表-941)或年度雇佣税项申报表(税表-944)的第一个到期日。

对于免缴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的教会或受教会控制的组织,其雇员必须缴纳自雇税,如果他/她在年内收到的薪酬达到$108.28美元或以上。不过,如果雇员是合格宗教派别的成员,那么可以提交表格-4029申请免缴自雇税。可参见第4节的反对保险的公认宗教派别的成员

联邦失业保险税:依据税务法典第501(c)(3)节免缴联邦所得税的的组织也免缴联邦失业保险税。此项豁免不可放弃。不过,第501(c)(3)节组织代表某家非第501(c)(3)节组织向员工支付薪资时须缴纳联邦失业保险税(比如,第501(c)(3)节组织向某家关联的非第501(c)(3)节组织的员工支付薪资,或者自身是代表某家非第501(c)节组织支付薪资的第3504节代理人,或是代表某家非第501(c)(3)节组织支付薪资的共同发薪者等情形)。

提示:由州政府或其行政分支机构全资拥有的组织应该联系相关的州政府官员,知悉填报雇员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及获得相关承保的信息。

第501(c)(3)节以外的机构:不属于法典第501(c)(3)节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也可以依据第501(a)节或第521节免缴联邦所得税。不过,这些组织不能免除从雇员的薪资中预扣联邦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金、或医疗保险税,也不能免缴联邦失业保险税。对于相关的社会保障税金、医疗保险税、及联邦失业保险税,适用两条特殊规则:

  1. 如果某个雇员在日历年度内的薪资少于$100美元,那么他/她的薪资无须缴纳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
  2. 如果某个雇员在日历季度内的薪资少于$50美元,那么该季度他/她的薪资无须缴纳联邦失业保险税。

上述规则不适用于为退休金计划以及第401(a)节所述的其它类似组织工作的雇员。

管理人员超额薪酬的特许税:某些免税组织可能须为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超额薪酬缴纳特许税。更多信息可参见表格-4720的说明。

 

以上内容可能不适合当前年度;最近更新版本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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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共和而抗争‹译›-Ch.10–1

10. The Monarchy Movement Is Opposed
君主制运动遭到抵制

The Fight For The Republic In China
By B. L. Putnam Weale
中国为共和而抗争
作者:帕特南∙威尔

◊ 学者梁启超的诉求 ◊

我们已经在几个地方提到学者和文人诉求在中国社会治理中的非凡作用。有必要回溯到罗马帝国诞生的时代,提及了不起的西塞罗,来理解才华横溢者的声音对国家的影响有多大。梁启超,差不多45岁的一个男人,早以其文学造诣和知识技能而闻名,他虽然没有掌握任何西方语言,却已经将欧洲政府的理论和实践详述给国人同胞。他的大脑创造出许多准确表达议会政府的词句,他的心理状态随着当今中国的成长而进步发展,相当出色地适应了20世纪的要求。他是1898年维新的一名参与者——康有为带领下的少数专注者之一,他们说服苦命的光绪皇帝,面对满清官吏的激烈反对,几近成功地推行了让国家走向现代的政策;梁启超呈列出所有合理的论据,反对袁世凯筹划施行的复辟行为。他明确知道该向哪里出击——以及用多大的力量;将自己的全部热忱投入其中。当局逐渐得知他正在为中国人准备这份简报,极力阻挠他发表这种会造成大麻烦的言论。有影响力的代表被派去恳请他记得中国所处的险峻的国际局势——如果产生更多的纷争,将导致灾难爆发。梁启超一度犹豫是否应该要发起反击。最后共和党说服他对于专制君主必须挞伐;于是才发表了这份驰名的对共和国总统的谴责。

发表后的效果立竿见影,影响深远。人们明白武力反抗已经提上日程。这份非比寻常的文件中洋溢着近乎圣徒般的热情,表现出独特的义愤填膺之感。对墨西哥迪亚兹政权的精辟分析,加上他影射袁世凯的方式——假装在审视墨西哥的作法,赢得了喜欢旁敲侧击的民族的掌声,足以证明重大的抗争正在酝酿。这份文件在整个中国传阅,人们交口称赞。尽管受到翻译的影响,但仍然少见地引人入胜,折射出中国人的智慧;其中包含的对政治术语的详尽查考显示出,有朝一日中国人将把他们的创新才智拓展到迄今从未涉足的领域。特别有趣的是将这个人的论点与杨度之流的颓废论点进行对比。

从共和制到君主制

在展开讨论之前,我想说明两点。第一,我不是那些偏听偏信、痴迷于共和主义学说的革新者之一员。 因此我对共和政体没有偏好,对其它政体也没有任何赞成或反对的偏见。这可以通过我过去十年的文献作品来证明。第二,我不是那些器重王朝统治的资深保守派之一员。那些只是尽力安于现状之人的想法。如果一个人想要不偏不倚地考虑国家的当前局势,那么必须不理会任何特定家族的兴衰。只有认识到这两点的人才能真正理解我的观点。

一、国体的问题

从前某个时候我曾经说过,作为政治学者,我们应该只关心政体,即政府的形式,而不是国体,即国家的形式。不要以为这是玩弄文字,它是所有政治批评者应该遵循且永不偏离的原则。政治批评者不应该也不能够影响到国体这个问题。他们不应该影响国体,是因为只要国体的问题尚未解决,大部分政府职能就会处于停滞状态;就谈不上政治局面,也不会有任何政治问题需要讨论(在这里政治这个词实际上是指行政)。如果政治批评者干涉国体问题,就会把国家带入政治不稳定的状态,从而侵蚀人民的立足之地。那样的批评者好比一个人试图不上台阶就进入到房子里,或者是没有船就想过河。

他们不能够影响到国体的问题。驱动和引导某种国家形式发生改变的力量通常不是单纯来源于政治。如果时机不成熟,批评者的宣传鼓动再多也不能加快其进程。如果时机已经成熟,无论批评者说什么都无法阻止它。政治学者沉迷于讨论国体问题——即国家的形式,是尚未意识到自身的局限和能力。对于态度积极的政治家和批评者来说,这种说法也符合实际;因为政治家的首要职责是寻求改善和推进现有政府的执政基础。越过这条线一步就是革命和阴谋,那不是正直且积极的政治家或从政者的态度。这是在从消极方面看待问题。

从积极的、进步的角度来看,同样存在一个边界。在某种政府形式下的政治活动,在对立的政府形式下也是政治活动。但这些不是政治原则问题。只有当一个人背弃了他珍存坚守一生的理念时,才会出现原则问题。所以通用普适的大原则应该是,只审视政府形式的实际施政状态,而将纯粹的国家形式留在幕后,所有政治批评者都应该遵循这条原则。

二、反对改变的理由

没有哪种政府形式能达到理想完美;其存在的理由只能通过所取得的成就来判断。依据理论结果作基础来人为地裁决应该接受和抛弃什么是愚蠢之极的举动。不过,仅只是愚蠢并不应该受到严厉的谴责。但如果一个人对某种政府形式有偏爱,并且为了证明其观点正确而人为地制造声势,那么对国家的危害和损伤将是不可估量的。出于这个原因,我的观点一直是不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但我一直反对任何人宣传推崇我们现时生活之外的政府形式。过去我反对那些在国家尚处于君主政体之时努力传播共和政体的人,我写出来的支持自己观点的论据不少于二十万字。即使到了革命爆发后九个月,我仍然发表了一本题为《新中国建设问题》的小册子,那是我最后一次尝试表达维护旧政体的观点。

我对当时的帝王家族有什么义务吗?它不是尽其所能地迫害和羞辱我吗?如果没有发生革命,我可能直到今天还在流亡。我不是小孩子,我完全清楚当时的政府带给人民内心的失望。我还是冒险承受全国人民的反对,试图延长那个垂死王朝的寿命。我没有其它的想法,只是认为,如果在当时现存的政府形式下,整个国家能够齐心协力改善政务管理,我们就有实现心中希望的可能。我之所以那样认为是因为国民还没有被引导接受改变。如果在引导国民接受并习惯新的秩序之前就改变国家的状态,那么几年过渡期间的危险和困难将是无法估量的。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会导致国家的毁灭。即使我们幸免于国家灭亡的悲剧,政府职能迟滞所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挽回的。回忆过去的经历令人痛苦;如果各位读者再次阅读我在1905年和1906年期间发表在《新民丛报》上的那些文章,他们会发现共和国经历的所有苦难都印证了彼时的预言。灾难发展的不同阶段正如我所说的那样一段接一段地展开。很遗憾我的话没有被听取,虽然我曾经哭泣恳求。那就是国家状态发生改变——国体改变——的后果。

然而我们还没有来得及平复喘息,再次改变之说又甚嚣尘上。我无法确切地说出这种谈论是如何开始的。从表面上看,它是源自于古德诺博士的言辞评述。但我无法得知古德诺博士是否真的发表了那种观点、以及表达那种观点的目的。他告诉一位北京的报社人士,自己从未表达过归咎于他的那些观点。尽管如此,我仍然禁不住心生疑窦。古德诺博士所讲的都是抽象地谈论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的优点,比如国家形式(国体)必须适合一国的总体状况,以及我们应该从中南美洲各个共和国吸取的教训,实际上都是非常朴素的要点,很容易推导。好生奇怪的是,如此众多的政客和学者,多如森林中的树干和溪流中的鲈鱼,这么多年来竟然没有注意到这些简单的要点;现在突然间又热衷于这些浅显的道理,因为这些浅显之理出自于一个外国人之口。难道是因为除了外国博士就没有其他人能够发现这些事实?为什么即使像我这样卑微的学习者,虽然学识甚至不及这位优秀博士的万分之一,在十多年前还是预见到了他所说的;并且我说得更丰富、更全面。我不想谈论自己的文章,尽可让各位读者去浏览《新民丛报》、《饮冰室文集》、《立宪论与革命论之激战》、《新中国建设问题》等,不一而足。遗憾的是我没有蓝色的眼睛和棕色的头发,因此我说的话不被国人接受!

三、已裁决的事项

我不是说不应该讨论共和制度的优点或其它方面,但讨论这些问题的时刻已经过去。讨论这些问题的最佳时刻是在革命刚刚开始的1911年;从那以后的进一步讨论不应该被容许。如果重提这个问题发生在扬子江上的湖口爆发二次革命之前,或者是在总统正式宣誓就职之前,或在各国正式承认共和国之前,可能还会找到些理由;即使是发生在那些时候,理由也显得苍白无力。你们那时候在哪里,君主制的拥护者?难道你们当时不能把世界上某位大学者的文章拿出来作为讨论的主题?难道你们不能引用美洲共和国的案例,警告我们这些共和国绝不是和平的?然而当时的裁决先生们每天都在推进共和事业,声称共和主义是世界上所有政府的灵丹妙药,在中国历史上也并不是新元素,像我这样卑微无知的人,当时身处异国他乡,满心忧虑共和制度不适合中国,撰文支持自己的观点,流泪到眼干。

难道你没有认识到国家之事非常重要,不应该随意打破其宁静?你怎么可以权且当作试验,如同把钱匣子放入废弃的洞坑,嘴里还念叨:“让我暂时把它放在这里,以后我会保管好它。” 国家的情形可以比作男女之间的婚姻。恋爱期间须得格外留意。女士得留心察看是否值得将这个男人作为人生伴侣。在此期间,她的亲戚朋友有责任向她指出任何可能的担心或误判,即使会拂其心意。如果在此阶段你不闻不问,本来你有充足的时间改变她的前路,甚至明知不相容还鼓动她结成连理,那么其后你有什么权利去责怪她不应该依附终身于那个男人?这样的作法是善意之举吗?

如果共和事业真的是足以造成国家的毁灭,那么现在拥护君主制的你们当初就是把国家置于无望独立的境地。你们就是那些竭尽所能灌输和逼迫接受共和制的人。谚语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一个人能活多久,你们不满足于犯下一宗大罪,又要再次作恶。共和国成立的时间不长;但是作为资深共和主义者的你们,今天带头鼓吹推翻共和国。是的,我曾经反对共和事业,现在反对你们,这很有些奇怪。没有什么更奇怪之事,没有什么事情如此重要。

我们时髦现代的批评者说,我们更偏好君主立宪制,而不是独断专行的共和制。我们是否在按照宪法行事是跟行政管理相关的问题,而我们是不是共和国这个问题与国家的形式或状态相关。我们始终认为,国体问题超过讨论的范畴,我们应该考虑的是行政管理的现实状况。如果管理部门(政府)依宪行事,那么国家是共和制还是君主制就无关紧要。如果政府不遵守宪法,那么共和制和君主制都无济于事。因此国体问题和政体问题没有联系。有种荒谬的说法是,为了改善行政管理,我们必须改变国体——国家的状态或形式。如果这种想法被接受片刻,那么即使是宪政国家也将无休无止地变来变去。令人好奇的悖论是,批评者们过去说,只有共和制而不是君主制才可能合乎宪法;现在他们反过来又说,只有君主制而不是共和制才是合乎宪法的!

 

Above contents are translated from / 以上内容译自
http://blog.angelcorp.net/fight-for-republic-in-china-original/#chapter-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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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补充税务指南-2

2. Employee or Independent Contractor / 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

Publication 15-A
Employer’s Supplemental Tax Guide
税务信息手册第15-A篇
雇主的补充税务指南

针对支付给雇员的薪资,雇主通常必须预扣联邦所得税,预扣并缴纳社会保障税金和医疗保险税,缴纳失业保险税。针对支付给独立承包商的款项,雇主通常无须预扣或缴纳任何联邦税。

普通法规则 / Common-Law Rules

要确定某个人是普通法下的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必须检视该名工作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确定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包商的时候,必须考虑所有显示控制程度和独立程度的证据信息。显示控制和独立程度的事实证据可分为3类:行为控制、财务控制、及双方的关系类型。接下来讲解这些事实证据。

行为控制:显示企业是否有权指令和控制工作者如何完成工作任务的各项事实包括下列因素的类型和程度:

企业下达给工作者的指令:雇员通常须接受企业下达的有关何时、何地、及如何工作的指令。下文罗列的全都是有关如何工作的指令类型示例:

  • 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工作;
  • 使用什么工具或设备;
  • 雇佣或调配哪些人协助工作;
  • 在哪里购买耗材和服务;
  • 哪些工作必须由指定的某人来完成;
  • 须遵循哪些条理或顺序。

所需的指令数量对于不同的工作各不相同。即使没有下达指令,也可能存在足够的行为控制,如果雇主有权控制工作结果的实现方式。企业可能缺乏知识来指令某些高度专业化的从业人员;另外有些时候,某项任务可能几乎不需要指令。关键的考虑因素是,企业是保留着控制工作者的作业细节的权利,还是放弃了该项权利。

企业提供给工作者的培训:雇员可能会接受训练以特定方式提供服务。独立承包商通常采用他们自己的方法。

财务控制:显示企业是否有权控制工作者的作业局面的事实包括:

工作者产生未补偿业务费用的程度:独立承包商比雇员更有可能产生未获补偿的费用。尤其重要的是,无论当前是否在开展工作,都会产生固定而持续的成本。不过在为雇主提供服务时,雇员也可能会产生未获补偿的费用。

工作者的投资程度:独立承包商通常会大量投资于为他人提供服务需要用到的设施或工具。不过,大量投资不是确定独立承包商身份的必要条件。

工作者向相关市场提供服务的程度:独立承包商通常可以自由地找寻商机;通常会做广告,保留可见的营业场所,可以在相关市场上承揽工作。

企业如何付款给工作者:雇员通常保证会定期收到以小时、周、或其它时间段计付的工资。这通常表示某个工作者是雇员,即使工资或薪水之外另有佣金。独立承包商收到的付款通常是固定金额,或者是基于工作的时间和物料。不过,在诸如法律等某些专业服务领域,以小时向独立承包商计付款项很常见。

工作者可以实现损益的程度:独立承包商会产生盈利或亏损。

关系类型:显示双方关系类型的事实包括:

  • 写明双方打算建立何种关系的书面合同。
  • 企业是否为工作者提供雇员类型的福利,比如保险、退休金计划、休假工资、或病假工资。
  • 关系的持久性:如果你期望与某个工作者的关系可以无限期地持续下去,而不是局限于特定的项目或期间,这通常会被视为你打算建立雇主-雇员关系的证据。
  • 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在公司常规经营中的关键程度:如果某个工作者提供的服务在你的常规经营中至关重要,那么你更可能保留权利去指令和控制他/她工作。举例来讲,如果某家律师事务所聘用某个律师,那么很可能会把律师的工作绩效作为自己的成果来展示,因此会保留权利去控制或指令其工作。这就表明存在雇主-雇员关系。

联邦税务局的帮助:如果你想让联邦税务局来确定某个工作者是不是雇员,那么提交表格SS-8。

行业示例 / Industry Examples

以下示例可以帮助你正确地归类你的工作人员。

建筑施工行业 / 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y
示例-1杰瑞∙琼斯威尔玛∙怀特达成协议,负责监督其房屋改建。威尔玛没有预付资金来帮助杰瑞开展工作。威尔玛直接向供应商支付所有必需的材料费用;并且为杰瑞及其助手购买了责任险和工伤赔偿保险。威尔玛按小时向他们付费,几乎不间断地监督他们的工作。杰瑞不能自由地把助手转移到其它工作上;也不可以在为威尔玛工作期间从事其它工作。杰瑞不承担必须完成工作的责任,如果未完成也无须承担任何合同责任。杰瑞∙琼斯及其助手按小时工资提供个人服务;他们是威尔玛∙怀特的雇员。

示例-2米尔顿∙曼宁是经验丰富的瓷砖铺砌工,口头同意某家公司在建筑工地提供全职服务。米尔顿使用自己的工具,按照公司指定的顺序、依据其说明规范提供服务。公司提供所有的材料,频繁检查米尔顿的工作,计件付款,并为其购买工伤赔偿保险。米尔顿没有营业场所,也没有寻求为其他人提供类似的服务。双方都可以随时终止服务。米尔顿∙曼宁是公司的雇员。

示例-3华莱士∙布莱克同意锯木屑公司为修建一组房屋出力。公司同意支付所有的建设费用。不过华莱士须提供所有的工具和设备。华莱士自己作为木匠和技工提供服务,按小时收费;此外还担任总监和领班,聘请其他人来协助工作。公司有权选择、批准、或解雇任何帮手。公司的代表经常对施工现场作检查。一套房子完工后,华莱士按成本的一定比例收到付款;对故障、建筑缺陷、或施工浪费不承担责任。每星期结束时,华莱士向公司呈交一份已花费金额的报表,包括薪资。公司按照报表金额开具支票给华莱士,后者从中付薪给其助手,尽管其本人不负责助手的薪资。华莱士∙布莱克及其助手是锯木屑公司的雇员。

示例-4比尔∙普拉姆榆木公司签订了合同,完成某个住宅区的屋顶工作。签订的合同中写明了比尔∙普拉姆提供服务的固定收费金额。比尔是有牌照的屋顶铺设工,并以营业名称“普拉姆屋面”购买有工伤赔偿和责任保险。比尔聘请有自己的屋顶铺设工,这些人在联邦雇佣税项上被当作雇员。如果屋顶铺设工作有问题,“普拉姆屋面”负责支付任何维修费用。以“普拉姆屋面”作为经营用别名的比尔∙普拉姆是独立承包商。

示例-5维拉∙埃尔姆是一名电工,向某个住宅区提交了电路工作的作业估算,每小时收费$16美元,共需400小时。在接下来的10周,每2周维拉将收到$1,280美元。这不算按小时支付的款项。即使维拉耗费多于或少于400小时完成工作,也将收到$6,400美元。维拉还根据与其它公司签订的合同操作额外的电路安装,那些合同是通过广告获得。维拉是独立承包商。

货运业 / Trucking Industry
示例:罗斯货运与林木公司签订合同,以每吨$140美元为其运输材料。对于未送达的物品,罗斯货运不会收到付款。有时候,以“罗斯货运”为经营用别名的简∙罗斯也会租用另外的卡车并聘请驾驶员来完成合同。包括保险在内的所有经营费用都是由简∙罗斯支付。所有的设备都是由简拥有或租用,并负责全部维护保养。林木公司没有委派任何驾驶员。以“罗斯货运”为经营用别名的简∙罗斯是独立承包商。

电脑行业 / Computer Industry
示例史蒂夫∙史密斯是电脑程序员,当兆字节公司缩减规模时被解雇。兆字节公司同意支付给史蒂夫一笔固定费用,以完成一项创建特定产品的一次性项目。目前尚不清楚完成该项目将会花费多长时间,史蒂夫也没有得到保证会因其花费在这个项目上的时间而收到任何最低付款。兆字节公司没有为史蒂夫提供产品本身规格以外的任何说明。史蒂夫与兆字节公司签订有书面合同,其中写明史蒂夫会被视为独立承包商,需要缴纳联邦税和州税,不享受兆字节公司的任何福利。兆字节公司将提交表格1099-NEC填报支付给史蒂夫的款项。史蒂夫在家里工作,不会也不被允许参加软件开发小组的会议。史蒂夫是独立承包商。

汽车行业 / Automobile Industry
示例-1唐娜∙李是汽车经销商鲍勃∙布鲁雇佣的全职销售人员;每周工作6天,并在某些指定的日期和时间在鲍勃的陈列室值班。唐娜评估以旧换新,但评估结果需要得到销售经理的批准。潜在客户名单属于经销商。唐娜需要开发销售线索并将结果报告给销售经理。由于有经验,因此在完成销售和融资以及工作的其它方面只需要很少的协助。唐娜提取佣金,并有资格争取鲍勃设立的奖励和奖金。鲍勃还为唐娜支付健康保险和团体定期人寿保险的费用。唐娜是鲍勃∙布鲁的雇员。

示例-2山姆∙斯帕克斯在某家汽车销售公司的维修部门提供汽车维修服务。山姆按固定时间工作,并按百分比例收取报酬;在维修部门没有投资。销售公司提供所有的设施、维修零件、及耗材,对每项工作的收费金额、要使用的零件、及完工所需时间发布说明,并检查所有的估价和维修订单。山姆是销售公司的雇员。

示例-3:某家汽车销售代理商为海伦∙巴赫提供场地从事汽车维修服务。海伦带来自己的工具、设备、和用品;从保险理算员和其他人那里寻找业务,并负责代理商的上门客户的所有车身和油漆工作。海伦可以雇佣和解雇自己的帮手,决定工作时间,为维修工作报价,确定所有必要的调整,承担全部无法收回的账款损失,从汽车维修店收取的款项总额中领取很大部分作为自己的劳务报酬。海伦是独立承包商,那些帮手是其雇员。

律师 / Attorney
示例唐娜∙尤玛是独资从业者,租赁了办公室并支付后续项目费用:电话、电脑、在线法律调研链接、传真机、复印机。唐娜购买有办公用品,并向3家专业机构支付律师费和会员费。唐娜聘有一名兼职接待员,接待员同时做些簿记工作。唐娜付薪给接待员,预扣并缴纳联邦和州的雇佣税项,每年提交W-2表格。过去2年唐娜只有3个客户,都是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公司。唐娜向那几家公司按小时收取服务费,每月发送账单,详细说明上个月所做的工作。账单中包括长途电话费、在线调研时间、传真费、复印件、邮资、差旅费、以及公司已同意补偿的费用。唐娜是独立承包商。

出租车司机 / Taxicab Driver
示例汤姆∙斯普鲁斯从塔夫脱出租车公司租赁出租车,费用为每天$150美元。汤姆支付维护和驾驶出租车的费用;保留从乘客那里收到的全部车资。尽管汤姆受益于塔夫脱公司的双向无线电通信设备、配备的调度员、及投放的广告,但这些项目同时惠及塔夫脱公司和汤姆∙斯普鲁斯。汤姆是独立承包商。

销售人员 / Salesperson
要确定销售人员是不是通常的普通法规则下的雇员,你必须单独评估每个案例。如果为你工作的某个销售人员不符合普通法雇员的测试条件,本节上文已讲解,那么你不必从他/她的薪资中预扣联邦所得税(参见第1节的法定雇员)。不过,即使某个销售人员不是普通法规则下的雇员,因而无须预扣所得税,他/她的薪资仍然可能须缴纳适用于法定雇员的社会保障税金、医疗保险税、及联邦失业保险税。

要确定某个销售人员在社会保障税金、医疗保险税、及联邦失业保险税问题上是不是雇员,该销售人员必须满足法定雇员测试的全部8项要素。某个销售人员是社会保障税金、医疗保险税、及联邦失业保险税问题上的法定雇员,如果他/她:

  1. 为一个人或一家公司全职工作,但有可能代表其他某人从事附带销售活动;
  2. 代表聘用他/她的个人或公司开展销售,并将订单交给聘用他/她的个人或公司;
  3. 销售给批发商、零售商、承包商、或者旅馆、饭店、或类似场所的经营者;
  4. 销售用于转卖的商品、或客户经营中耗用的物资;
  5. 同意由自己来完成几乎全部这项工作;
  6. 没有大量投资于工作用途的设施,用于运输的设施除外;
  7. 与聘用他/她的个人或公司保持连续稳定的关系;
  8. 不是普通法规则下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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